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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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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至2002年一系列重大金融丑闻曝光后,该法案旨在强调金融信息的公开和汇报。该法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做了大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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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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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年报中公开高级官员的道德准则,若要改变或取消该准则必须通过填交8-K表格或者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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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年报中透露审计委员会是否有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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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金融报告实行并保持足够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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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审计委员会提前核准所有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审计师必须汇报公司审计情况,包括对现行操作的任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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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的G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模拟财务信息和财政说明书一致。公司必须将发行收益填写到8-K表格中。最后,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中必须包含现在或将来可能影响到财政报告和流动性的负债表外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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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金融机构有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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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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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立法解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许多条款,尤其是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设立界限的条款。突出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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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创设金融控股公司(FHCs),该类型的公司可以从事任何“金融性质的业务以及对其规定的附带和补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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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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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公司进入美国金融服务市场降低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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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没有“令人满意的”CRA比率,则禁止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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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并披露保密政策,并且保护信用卡信息免遭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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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州银行业务和设立分行效率法》(IBBEA)(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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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立法的主要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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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位于任何州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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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一个州的银行兼并其他州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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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支付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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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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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立法定义了使用除电汇以外的全部电子资金转账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如果消费者及时通告的话,还限制了由未授权的银行转账而造成的消费者负债,包括利用自动柜员机(ATMs)和销售点终端(POS)。这个立法的条款包含在联邦储备E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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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及货币控制法》(DIDMCA)(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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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服务行业,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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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3487075e+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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