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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时起,现代欧洲各国的统治者对于时尚之类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以强迫而是以劝导的方式加以解决,教会也不再纠缠于大胡子和长头发的问题了。任凭男人们自己处置,喜欢什么样子就留成什么样子吧,用不着为此而遭遇逐出教会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又开始放纵起来,男人们大都蓄起了上唇的小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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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此没有熟视无睹,更没有放任自流。这一次,政府的手段比宗教更加极端,而且这种干预至今仍然影响巨大。在1830年的大革命之前,法国人和比利时人都觉得他们上唇的小胡子没什么了不起。但那次事件发生之后,巴黎和布鲁塞尔小店主的嘴巴上,突然间都长出了一圈小胡子,也没人知道真假。1830年10月,荷兰人取得了鲁温城的暂时胜利之后,比利时人立即就刮掉了他们的胡子。荷兰军队中的智囊宣称,比利时人已经刮下的胡子多到可以为医院里的病残人员填充床垫,这已成了嘲笑所谓爱国者的典型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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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荒唐事离现在很近。在1838年8月,巴伐利亚国王在德国的报纸上登出了一份诏书,禁止平民以任何借口蓄须。诏书命令警察和官员去逮捕蓄须者,并强迫其刮脸。报道此事的《权利》杂志报道,“奇怪的是,国王的诏令得到了全体国民的遵循,胡子如秋风扫落叶般消失了,警察一个人都没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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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伐利亚国王非常擅长在短时间内写出打油诗。在他当政期间,他对诗的格律进行过许多合理的改革,但对胡须一事的处理却既无诗意也不合理。暗地里人们都祈祷这位皇帝千万不要想起剃头的事,否则他们也要跟着遭罪。如果事实真的这样了,那他也就堕落得更加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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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元538—594年,法国人,基督教士,历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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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元466—511年,法兰克国王。——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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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元1090—1143年,英国历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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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元1525—1605年,英国历史学家和古物专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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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俄国的一种货币,1卢布等于100戈比。——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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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癫狂:非同寻常的大众幻想与群众性癫狂 第八章 决斗之风四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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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有一位善思的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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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发誓说,他能够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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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已然满是好斗的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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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迪布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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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作家在论及决斗的根源时,都把它归结为纪元之初就存在于整个欧洲的野蛮国家中的好斗风气。因为那时在这些国家中除了刀剑,人们找不到任何有效的争端解决办法。事实上,从最基本的和最能被人接受的意义上来说,决斗就是打架,是所有动物,也包括人在内,出于获取或保卫财产、报复别人的辱骂的目的而采取的最终行动。两只狗为了一块肉骨头会互相厮打;两只公鸡为了得到一只美丽的母鸡会在粪堆上扑腾得羽毛乱飞;两个傻子因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对方的侵犯会在公园里向对方射击。这些鸡、狗和傻子们实质上都是决斗者。伴随着文明的发展,那些身处文明社会的人渐渐觉得这种解决分歧的办法令人蒙羞,于是,他们就颁布了几项法律,规定凡是受到伤害的人都可以获得赔偿。但有时被告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而且这样的事情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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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社会的早期,决斗的事情更多。在这时,他们选择决斗,并且决斗后谁也不能控告谁。据说,正义的人会得到上帝的帮助因而手臂充满力量,并最终取得绝对的胜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对于一个刚刚结束愚昧状态的民族而言,这种信仰是合乎自然法则的。在人们都十分好战的氛围下,那些不是十分勇敢的男子——勇敢当时被人们当做是最大的优点——很自然地就被认为是胆怯且虚伪的,因为胆怯和虚伪总是连在一起的。于是,凡是在决斗中英勇作战的人,公众便觉得他们是一身清白的,对他们的任何指控都是无中生有。这时,如果社会中的“劳心者”——不是“劳力者”——不能采取措施来“治人”,来征服他们无法无天的同类的冲动,那么社会就只能回到最原始的状态去,这也是必然的结局。出于上述想法,政府着手圈定了一个极小的范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人们才可以用格斗的方式来对一项有罪的指控进行证明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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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公元501年通过的勃艮第王贡德巴都的法律,在所有的合法手段中,决斗都可以取代起誓来为判案提供证据。到了查理曼(Charlemagne)统治时期(1),整个法兰克帝国都按照勃艮第王的做法行事。这样,不仅是原告、被告,就连证人、法官,也被牵扯进了决斗的圈子,他们被迫用刀剑来证明他们控诉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切性和判决的公正性。查理曼的继承者——虔诚者路易(2)为了避免格斗助长目前业已存在的恶习,颁布一项法令:只有在与谋杀、抢劫、纵火一类的重罪有关,或者发生民事案件或当一个人的骑士资格受到攻击时,人们才能使用决斗的方式。但是妇女、病人、残疾人以及15岁以下、60岁以上的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决斗对象。法律还允许牧师和传教士请人代替决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被推广到了所有必须通过决斗来解决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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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们一直反对这种把正义判给最强壮有力的人的法律体系,因为他们想要控制人们的精神世界。刚开始时,他们就不赞成用决斗来解决,而且还试图在当时的偏见所允许的范围内控制那种和宗教原则相背离的好战情绪。教士们先后在瓦伦提亚会议、特伦特会议上公开宣布过开除决斗者的教籍,助手和观看决斗的人也受到了牵连。在教士们看来,决斗之风罪大恶极,是魔鬼想要通过决斗来摧残人类的精神以及肉体。因此,决斗发生之地的王公大臣如果对决斗不加以制止,也应暂时取消其在当地的司法权以及控制权。然而,后来我们却发现,正是该条款成了它原本反对决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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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时的人们却持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他们的一声祈祷,万能的上帝就会奇迹般地出现,就会来帮助无辜受害的人。因此,虽然教士们强烈谴责决斗,却不反对决斗者这一条错误的信仰。他们依然鼓励大众相信这些准则:国家之间,包括个人之间有了纷争时,神灵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教士们竭尽全力支持的神裁法在审判时依据的也是这样的原则。决斗时,谁是谁非完全取决于人们的手臂,而在神裁法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人们原本是该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所有分歧的。正如他们所愿,这种做法被推广开后,他们成了本国最有威望的人。但是,因为当时的法律仍然允许在所有的疑案中用个人的力量来做出最后裁判,因此王公贵族比教士更有权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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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权力而设立5种裁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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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知道,教士们用开除教籍的严厉措施来惩罚决斗者,不只是因为痛恨流血事件,还是为了保留只有他们才有资格进行审理案件的处罚权。由于他们是当时知识阶层的代表,他们的教义蕴涵着知识以及文明的萌芽,就如同当时的贵族是世俗权力的代表一样。为了牢牢将裁判权抓在自己手中,为了让自己成为所有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他们创立了在福音传教士面前发誓、水淹判决法(地位卑微的人适用)、面包和奶酪判决法(适用于教士阶层内部成员)、十字架判决法和火烧判决法(身份较高的人适用这两种办法)5种裁判模式,并掌控着所有模式的监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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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音传教士面前发誓的判决法具体是这么操作的:让接受这一判决法的被告面对一本新约圣经,站在殉道者的遗物或者是坟前发誓说自己是清白的,并未犯被指控的罪行;当然不是他一个人发誓就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他还必须找到12名被公认为正直的人和他一起发誓,才能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一判决法在判决中弊端很大,尤其是在继承权纠纷的审理中。因为那些做伪证的人也不时会打赢官司。人们之所以会选择用决斗的方式决定是非,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审判法的弊端导致的。当时的封建男爵以及早期的首领宁愿选择一场公平的打斗来决定是非,也不愿意选择这种常常会让做伪证的人如愿以偿的裁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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