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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06 对冲基金经理用与共同基金经理相同的支出,并且不支付任何购买股票时的附带费用(如印花税),可以以1英镑的价格卖出期权,每份期权赚取50便士,即10万股×50便士=5万英镑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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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08 当然,也有合适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共同基金投资者不能自行调节风险敞口是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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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10 假设BP公司的股票跌到每股4英镑,该期权直至到期前都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没有人愿意出5.5英镑购买仅值4英镑的股票。对冲基金因此将损失5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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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12 此时共同基金虽然也损失了1万英镑,但是它仍拥有股票并可以等待直至这些股票价格上涨。同时,共同基金作为股票的持有人也将收到BP公司可能支付的股息,而对冲基金只拥有期权而不是股票,因此无法获得任何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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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14 理解基金经理必须遵守的限制和准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基金经理可以在市场中使用的投资工具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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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16 基金对某种产品、发行人、特定证券类型等可以有的风险敞口大小也是有限制的,所以当基金经理有能力买入一家公司的股票时,该基金可能存在对任何一只股票的持有不能超过基金总值的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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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18 接下来是一些投资限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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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20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3号指令(UCITS II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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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22 ——产品指令(The Product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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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24 该产品指令扩大了在1985年指令下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类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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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26 ●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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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28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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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30 ●其他投资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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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32 ●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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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34 ●指数追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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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36 除此之外,“可转让证券”的定义已经被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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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38 ●公司股票和公司内等同于股票的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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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40 ●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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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42 ●附有权利可通过认购或交换的方式获得任何可转让证券的其他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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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44 该定义不包括用于有效投资组合管理(Efficient Portfolio Management)的技术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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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46 合计限额(Aggregate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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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48 该指令对每种金融工具实施单独的投资限额。这些单独的投资限额之和不能超过UCITS基金净值的20%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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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50 以下几种投资工具的总额不得超过UCITS基金净值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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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52 ●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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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0954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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