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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更好回报的资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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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短的投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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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回报投资需要承担的风险有更好的理解并有更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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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产品和投资机遇的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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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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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的发展(不仅仅使用股票和债券,也使用更具创新性和多样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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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相关的法规变化也对如何设计投资产品和如何做出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正如UCITSⅢ指令中暗示的,投资经理有更多机会去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以寻求高回报,这正是导致投资组合中场外衍生品被潜在地广泛使用的原因。商品作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也被包含进主流的投资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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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的变化同样也可以对投资类型和基金结构产生影响。举例来说,一项关于利息收入的税收新要求“欧盟储蓄税收指令”(European Savings Tax Directive)于2005年在欧盟生效,它对那些欧盟居民有投资的离岸金融中心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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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例子是针对在泽西岛成立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的要求。读者应该注意到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会有不同的要求,并且在包括泽西岛在内的所有司法管辖区,要求都是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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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泽西岛成立集合投资基金运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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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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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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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泽西岛集合投资基金的成立和运营主要由两项法律管理,即在1947年修订的《借贷控制(泽西岛)法》[Control of Borrowing(Jersey)Law,简称为《借贷法》,Borrowing Law]和1988年修订的《集合投资基金(泽西岛)法》[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Jersey)Law,简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法》,CIF Law]。虽然两项立法的范围有重叠,但事实上对于拥有有限数量投资者的集合投资基金很可能是被《借贷法》单独管理的,而如果基金单位是向更广泛的人群提供,则该基金将根据《集合投资基金法》管理。这两项立法共同为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与此同时又保留了快速适应变化中的市场环境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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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Jer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简称为“委员会”)负责进行这些法律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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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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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法》对泽西岛内的融资、证券发行和对证券认购、销售或交换要约的流通进行监督。根据《借贷法》衍生的从属立法,也就是1958年修订的《借贷控制(泽西岛)指示》[the Control of Borrowing(Jersey)Order],给予委员会对投融资进行控制的权力。集合投资基金的份额发行、招股说明书和销售说明书的流通都需要委员会的同意。因此,大多数集合投资基金的发行都受到《借贷法》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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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集合投资基金也受制于《集合投资基金法》时,根据《借贷法》征得同意书(Consent)应该仅是一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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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同意书的申请时,《借贷法》要求委员会考虑到保护岛内商业和金融事务的完整性以及泽西岛最佳经济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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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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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适用性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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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一项提议是否符合《集合投资基金法》,需要考虑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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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它是否是“集合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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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条款3定义了什么是集合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它是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任何资金投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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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Offer To The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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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款3的第3段中,被认定为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单位必须满足以下6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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