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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78 《借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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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80 《借贷法》对泽西岛内的融资、证券发行和对证券认购、销售或交换要约的流通进行监督。根据《借贷法》衍生的从属立法,也就是1958年修订的《借贷控制(泽西岛)指示》[the Control of Borrowing(Jersey)Order],给予委员会对投融资进行控制的权力。集合投资基金的份额发行、招股说明书和销售说明书的流通都需要委员会的同意。因此,大多数集合投资基金的发行都受到《借贷法》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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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82 当集合投资基金也受制于《集合投资基金法》时,根据《借贷法》征得同意书(Consent)应该仅是一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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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84 在考虑同意书的申请时,《借贷法》要求委员会考虑到保护岛内商业和金融事务的完整性以及泽西岛最佳经济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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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86 《集合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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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88 1.对适用性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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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90 为了确定一项提议是否符合《集合投资基金法》,需要考虑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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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92 1.1 它是否是“集合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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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94 《集合投资基金法》条款3定义了什么是集合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它是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任何资金投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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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96 “公开发行”(Offer To The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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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098 在条款3的第3段中,被认定为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单位必须满足以下6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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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00 ●发行必须针对可识别类别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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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02 ●发行必须通过发行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直接和这些人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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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04 ●必须有足够的信息能够评估发行,并且发行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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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06 ●基金单位在发行后的一年内不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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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08 ●它的目标,或者目标之一是通过“公开发行”用于认购、销售或交换的基金单位来获取集合投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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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10 ●按照风险分摊(Risk Spreading)原则运营,在持有人的要求下或基金资产用尽的情况下持续不断地赎回单位和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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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12 1.2 谁是参与方(Function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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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14 条款4和《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Schedule)一起决定了谁是基金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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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16 《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列出了17个职能,包括诸如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登记员、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经销商、认购代理、赎回代理、受托人、托管人、托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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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18 1.3 什么时候需要许可证(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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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20 总体来说,条款5要求如果个人想要在泽西岛上对岛内或岛外承担或者主张自己承担条款4定义的任一职能,只有在委员会授予他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这样做。如果相关的个人是泽西岛的公司,或者泽西岛的有限合伙公司,则无论其职能是在哪里承担的,该公司都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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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22 在从属立法下,对条款5要求的免责适用于执行保险业务的个人。如果对以上3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话,则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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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24 注意:该指引只和在泽西岛成立的集合投资基金有关。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满足条款3的基金注册地不一定在泽西岛。这样,它有可能是非泽西岛基金的参与方,根据《集合投资基金法》它仍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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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1126 2.两种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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