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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4和《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Schedule)一起决定了谁是基金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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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的计划表列出了17个职能,包括诸如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登记员、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经销商、认购代理、赎回代理、受托人、托管人、托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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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什么时候需要许可证(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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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条款5要求如果个人想要在泽西岛上对岛内或岛外承担或者主张自己承担条款4定义的任一职能,只有在委员会授予他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这样做。如果相关的个人是泽西岛的公司,或者泽西岛的有限合伙公司,则无论其职能是在哪里承担的,该公司都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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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属立法下,对条款5要求的免责适用于执行保险业务的个人。如果对以上3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话,则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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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该指引只和在泽西岛成立的集合投资基金有关。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满足条款3的基金注册地不一定在泽西岛。这样,它有可能是非泽西岛基金的参与方,根据《集合投资基金法》它仍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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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种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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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基金法》规定可以建立不同的基金类型,并且针对每种类型的基金都有从属立法。目前,只引入了一种基金类型,即认可基金(Recognized Fund)。因此,在集合投资基金法下所有其他的基金都是未分类基金(Unclassified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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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认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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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基金是指符合《集合投资基金法》的从属立法(“认可基金立法”,Recognized Fund Legislation)中适用于此类基金的所有相关要求的基金,因此它被授予认可基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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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基金立法是参照相关的英国立法,其引入是为了证明泽西岛认可基金的监管能够确保投资者受到的保护至少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简称FSMA)提供给英国投资者的保护相当。因此,英国当局已经宣布泽西岛是一个“指定区域”,任何被授予认可基金凭证的基金可以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第270章节要求授权,直接向英国公众进行销售。除了泽西岛,被授予这种身份的区域还有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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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可基金立法下,基金仅可以采用单位信托基金或开放式投资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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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适用于基金结构、运营和招股说明书内容的许多方面的要求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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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适用于特定参与方(特别是基金经理和托管人或受托人)的职位要求。所有这些必须和被授予的相关认可基金的许可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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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分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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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适用于未分类基金的要求和认可基金的要求大体上相同,但是除了关于开放式未分类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之外,其他要求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在泽西岛上成立的未分类基金可以是开放式的或封闭式的,可以是公司结构、单位信托基金或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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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以一种适用于特定基金本质的方式来管制每一只未分类基金,这是委员会的政策。这涉及在审视了所有文件和其他与未分类基金相关的信息后,与基金发起人或他的专业顾问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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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多年以来被维护和发展,以求促进泽西岛的行业创新,并使委员会对该创新做出回应,与此同时保护投资者和泽西岛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极好的声誉。无论为哪种基金类型申请许可证,在考虑是否批复许可证的申请时,《集合投资基金法》要求委员会考虑到对公众的保护,以及泽西岛的最佳经济利益,并最终必须考虑到申请人执行的职能、申请人的声誉和与该申请人职能相关的集合投资基金。同样,委员会必须考虑与申请相关的集合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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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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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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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提交申请的目的而言,受《集合投资基金法》监管的基金和受《借贷法》监管的基金之间通常没有显著的差异。委员会更关心的是目标投资者的资深程度。基金的目标投资者是机构或者对投资事务有经验的个人的占比越多,则委员会对其监管要求的灵活性越大,而不必依赖充分的披露。然而,在《集合投资基金法》下仍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而在《借贷法》下却不一定有特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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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合投资基金法》和《借贷法》下对所有申请的审查活动都涉及3个明显的阶段。此外,在进入第一阶段之前,发起人或他们的代表通常认为和委员会的授权部门就他们的意图进行非正式的讨论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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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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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阶段,授权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给出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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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身份(发起公司和所属的任何集团),他们最近的报告和账目,以及能让授权部门确认他们的身份、声誉和业绩记录的任何进一步的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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