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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593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4.定价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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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595 总体来说,零售基金和认可单位信托被要求基于现成的市场价值和其他公允价值的市场报价(这由董事会本着诚信善意的原则来决定),每日为其投资组合估值,并为其证券定价。同样,基金/信托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他们投资价值的及时信息。每日定价被设计来确保新的投资和赎回以准确的价格进行。而且,法律要求零售基金允许份额持有人随时赎回他们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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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597 就对冲基金而言,没有特殊的规则管理对冲基金的定价和投资组合的估值频率。对冲基金投资者可能无法在任何特定的时间确定他们投资的价值,虽然当对冲基金被零售基金或对冲基金中的基金投资时,要求对冲基金进行每日估值,以便它的投资基金可以准确估算其投资组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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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02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5.投资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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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04 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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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06 只要在基金公司或信托持有户头拥有最低投资额,即可对零售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进行投资。开户之后,通常不要求最小追加投资。此外,虽然有些投资者会进行一大笔投资,但许多基金投资者会定期向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投入相对少量的资金作为长期投资策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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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08 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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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10 投资者必须满足“合格身份”(Qualifying Status),通常这意味着对冲基金投资者被要求具有100万美元或更多的最低投资额,或者出具拥有大量财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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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12 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过户代理人负责确保申请对冲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满足适用于基金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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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14 [1]资料来源: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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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19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1703550580]
1703554620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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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22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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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27 参考:CESR/0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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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29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关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章节Ⅷ通知程序对监管者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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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31 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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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33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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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35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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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37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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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639 1985年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简称UCITS)指令(85/611/EEC)为投资基金引入“护照”机制(相当于经营执照),由指令协调一致。该护照建立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即母国授权的UCITS单位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进行出售,仅受制于指令条款46提出的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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