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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71 21.根据实践经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有时会面临如下处境:根据他们对提交文件的检查,认为UCITS的销售安排不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使用合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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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73 22.当UCITS的销售安排不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但监管当局从申请者的角度可以预期其改进并符合条款,那么应该采用如下更循序渐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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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75 23.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通过书面程序以一种正式且积极的沟通方式告知UCITS,有令人信服的论点认为存在合理决定拒绝UCITS开展销售,除非UCITS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那些明确要求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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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77 24.考虑到UCITS立即开展销售存在商业利益,因此通常它将尽可能快地提供必需的信息。当东道国监管当局要求额外的信息,并收到必需的信息后,应在两个月期限的剩余时间内完成对通知的检查。如果通知仍旧不符合条款44(1)和条款45的要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将在两个月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正式做出合理决定,拒绝UCITS开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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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79 25.将这种方法应用到下面的例子将意味着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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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81 (1)东道国监管当局收到完整的通知文件: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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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83 (2)检查是否符合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通知程序,两个月期限的常规到期: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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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85 (3)东道国监管当局以一种正式且积极的沟通方式告知UCITS不符合条款44(1)和条款45:在这种情况下是8月12日(也就是直至9月7日两个月期限的常规到期的剩余时间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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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87 (4)东道国监管当局收到按照要求的所需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是8月26日(也就是开始两个月期限的剩余时间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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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89 (5)两个月期限的到期:8月26日+26天=9月21日(这也等同于在两个月期限的常规到期9月7日+14天,14天就是申请者提交所需信息花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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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91 (6)任何情况下的截止日期对东道国监管当局缩短两个月期限的可能性不构成损害(如果这是被东道国国家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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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93 问题2:你认为建议的方法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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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95 (二)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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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97 26.由母国监管当局批准或登记备案[1]的,附属于通知信的必要文件的最新版本(参见附件2)必须发送给东道国监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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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799 27.在母国监管当局根据指令条款46签发证明文件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就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发送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文件是最新版本的已经讨论了不同的方法。该讨论和指令条款4(4)、条款30和条款32的修订以及正在进行的程序特别相关,这些条款规定了基金规则仅可以在主管当局的批示下被修订,以及UCITS必须向主管当局发送它的简化版和完整版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任何最新的修订,以保持文件的实时更新。另一方面,根据指令条款46,一旦母国监管当局签发证明文件,且在不损害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前提下,东道国监管当局无权对文件是否符合指令做进一步的质量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符合指令条款4(4)、条款30和条款32,发送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文件可能与UCITS发送给它母国监管当局的文件不符。因此,文件可以在东道国投资者之间流通,既不用母国也不用东道国主管当局登记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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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01 28.目前,许多成员国要求和UCITS通知程序相关的文件证明。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提供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文件是由母国监管当局最新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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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03 29.为了简化这方面的监督实践,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简化版《招股说明书》的证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这样的证明对其他文件不是必要的。对投资者来说,简化版《招股说明书》被认为是和基金有关的最重要文件,是做出充分了解投资决策的重要工具,由修订的UCITS指令管制。的确,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是在东道国进行UCITS销售的重要文件。因此,简化版《招股说明书》和它适当的翻译对在东道国境内进行UCITS销售的监督来说是相关的。东道国监管当局确认哪份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是最新版本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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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05 30.不是所有东道国监管当局都认为特别证明是必要的,因此UCITS仅需要向那些明确要求的成员国监管当局提供经认证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为了达到对UCITS要求的透明度,这些司法管辖区应该在它们的网站上表明要求,如附件3所示的国家市场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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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07 3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如果UCITS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在母国监管当局的官网上发布,则母国监管当局不需要提供进一步的确认措施,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当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了解最新版本的文件时,它可以从网站上直接获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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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09 32.作为母国/东道国的监管当局,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致力于密切合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东道国监管当局及时提供他们要求的必要信息,并根据条款50(1)和条款52加速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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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11 33.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也对使用海牙认证(Hague-Apostille)作为文件证明手段时可能的好处进行讨论,最后推论这是不必要的。因此,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不要求使用海牙认证作为文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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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13 问题3:你认为建议的方法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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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15 (三)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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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17 34.根据指令条款46,UCITS的通知以及它必须提交的文件必须是原始语言和翻译成的东道国官方语言(或其中一种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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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819 35.既然文件被分发给投资者,只有一份正确的翻译才能确保那些必须向东道国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被真实传递。然而,这既不是东道国主管当局的任务,也不可能检查翻译件是否与原始版本相一致。因此,翻译件首先应该是对母国监管当局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最新原始语言版本的文字直译。翻译必须是正确的,且必须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包含重大错误、遗漏或是误导性的表达。在翻译件中对内容的补充、修订、省略或者其他变动仅允许在指令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条款中规定的变动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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