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554835e+09
1703554835 40.如指令条款46所述,如果UCITS打算在东道国销售它的单位,它必须要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然而,指令没有定义“销售”这一术语,特别是在应用指令条款46时可以如何解释该术语。因此,从指令的角度来说,UCITS或伞型UCITS的子基金可以在成员国进行销售的时间并不确定,所以在开始销售前,必须通过通知程序告知东道国主管当局。
1703554836
1703554837 41.鉴于指令没有定义“销售”,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家法律中提供了自己对“销售”的定义。销售的范围在狭义的理解上和在广义的理解上有所不同。特别是关于在东道国发布和提供的伞型UCITS的完整版《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包括所有现存子基金的描述,在不同的子基金之间转换单位的要约,以及对签署每个子基金单位的要约,在那些流行广义“销售”定义的成员国,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销售伞型UCITS所有的子基金。因此,这些东道国通常要求伞型基金下每个子基金的通知,哪怕该伞型基金只打算主动销售部分子基金。该程序也将适用于当在伞型基金下成立新的子基金时,即便从UCITS的角度来说,该新成立的子基金并不打算在东道国进行主动销售。另外,当流行狭义的“销售”定义时,其他东道国监管当局仅要求伞型UCITS对那些主动销售的子基金进行通知。
1703554838
1703554839 42.迄今为止,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对术语“销售”和“打算销售”的定义进行协调一致,因为这些定义的解释在欧盟委员会就是悬而未决的。直至形成共识后,才会在国家层面考虑如何定义这个标准。
1703554840
1703554841 43.然而,在对纲要草案第2点提及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的“总体保留”不构成损害的情况下,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同意,如果UCITS仅打算在东道国主动销售伞型UCITS的部分子基金,只需要对那些打算主动销售的子基金进行通知。
1703554842
1703554843 ●新的子基金的通知程序
1703554844
1703554845 44.如上所述,一些成员国目前要求伞型基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通知,包括它所有子基金的通知。其他一些成员国仅要求通知那些打算主动销售的子基金。如果添加新的子基金,则要求一个单独的针对新添加子基金的通知程序,包括申请所需的两个月期限,如果国家立法允许,则该期限可以被缩短。还有一些成员国要求通知伞型基金和打算主动销售的子基金,并认为添加新的子基金是对伞型基金通知的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包括销售安排在内的各个子基金的文件必须要登记备案,但是不适用两个月期限。
1703554846
1703554847 45.出于简化的目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关于以下几点达成共识:
1703554848
1703554849 (1)取消每个子基金单独的通知,如果这些通知是同时准备的,可以在一份通知信中包含所有的子基金。此外,如果整个伞型基金的公司章程保持不变,那么文件可以进行相互参考,因此文件仅需要被提交一次。
1703554850
1703554851 (2)如果在后期,UCITS打算销售子基金,该子基金已经被包含在原始的通知材料中,但是那时并没有打算在东道国销售(参见第43点),在不用改变其他子基金适当的销售安排的前提下,只要已经提交的相关信息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只需要就添加的这些子基金进行简单交流,且不适用两个月期限。这种惯例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使用的一种选项,如果它认为这可以为通知过程提供额外的便利。如果该惯例被采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将在他们的网站上告知(参见附件3)。
1703554852
1703554853 (3)如果新的子基金被添加进伞型基金,并且这些子基金打算在东道国销售,那么通知程序和两个月期限适用;该程序也适用于如上述(2)中的选择不被东道国使用时。这是为了允许东道国监管当局检查《招股说明书》的翻译。如果东道国国家立法允许,两个月期限可以被缩短。
1703554854
1703554855 所有的东道国监管当局都认为没有必要在后面一种情况中应用两个月期限。为了促进UCITS要求的透明度,应用两个月期限的司法管辖区应该在他们的网站上表明要求,如附件3所示的国家市场规则要求。
1703554856
1703554857 问题5:你认为建议的方法是否合适?
1703554858
1703554859 文件内容
1703554860
1703554861 46.在对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要求的文件和信息不构成损害的前提下,东道国不应该强迫UCITS递交除了在本章节提及的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和信息。本章节仅涉及按照指令条款46要求的文件和信息,而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文件和信息将在章节“国家市场规则和其他特定的国家法规”和附件3、附件4中被涉及。
1703554862
1703554863 47.如果UCITS打算在东道国销售它的单位,它首先必须告知东道国主管当局它的意图,并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1703554864
1703554865 (1)由母国主管当局授予的有效原始证明,证明UCITS满足指令要求的条件(参见附件1,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证明模板)。
1703554866
1703554867 (2)通知信(参见附件2,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通知信模板)。
1703554868
1703554869 (3)最新的基金规则或公司注册成立文书(如果它们被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则不需要再被单独提交;后者必须通过通知UCITS,或通知由书面委托书授权代表通知UCITS的第三方被指明)。
1703554870
1703554871 (4)最新的完整版本和简化版本《招股说明书》,包含由指令条款28(2)和条款28(3)规定的所有信息,也包含由委员会批准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某些内容的所有信息[2]。
1703554872
1703554873 (5)最新发布的年报和任何随后的半年报。
1703554874
1703554875 (6)在东道国销售单位的安排细节(参见附件3和附件4)。
1703554876
1703554877 问题6:你认为建议的方法是否合适?
1703554878
1703554879 修订和正在进行的程序
1703554880
1703554881 48.通常根据指令条款47,必须依照母国规定的那些相同程序在东道国公布文件和信息。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看来,东道国的投资者拥有和母国的投资者同样的信息是重要的。
1703554882
1703554883 49.基于指令条款47对条款29和条款30的参考,成员国期望其他国家UCITS保持文件和信息是最新的,例如对基金规则或公司注册成立文书的任何修订(如果它们被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则不需要再被单独提交;后者必须通过通知UCITS,或通知由书面委托书授权代表通知UCITS的第三方被指明),完整版或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或新的《招股说明书》,如果适用的话,必须被发送给东道国主管当局;同样,必须提交最新公布的年报和任何随后的半年报。
1703554884
[ 上一页 ]  [ :1.7035548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