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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子基金的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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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如上所述,一些成员国目前要求伞型基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通知,包括它所有子基金的通知。其他一些成员国仅要求通知那些打算主动销售的子基金。如果添加新的子基金,则要求一个单独的针对新添加子基金的通知程序,包括申请所需的两个月期限,如果国家立法允许,则该期限可以被缩短。还有一些成员国要求通知伞型基金和打算主动销售的子基金,并认为添加新的子基金是对伞型基金通知的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包括销售安排在内的各个子基金的文件必须要登记备案,但是不适用两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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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出于简化的目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关于以下几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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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每个子基金单独的通知,如果这些通知是同时准备的,可以在一份通知信中包含所有的子基金。此外,如果整个伞型基金的公司章程保持不变,那么文件可以进行相互参考,因此文件仅需要被提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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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后期,UCITS打算销售子基金,该子基金已经被包含在原始的通知材料中,但是那时并没有打算在东道国销售(参见第43点),在不用改变其他子基金适当的销售安排的前提下,只要已经提交的相关信息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只需要就添加的这些子基金进行简单交流,且不适用两个月期限。这种惯例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使用的一种选项,如果它认为这可以为通知过程提供额外的便利。如果该惯例被采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将在他们的网站上告知(参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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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新的子基金被添加进伞型基金,并且这些子基金打算在东道国销售,那么通知程序和两个月期限适用;该程序也适用于如上述(2)中的选择不被东道国使用时。这是为了允许东道国监管当局检查《招股说明书》的翻译。如果东道国国家立法允许,两个月期限可以被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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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东道国监管当局都认为没有必要在后面一种情况中应用两个月期限。为了促进UCITS要求的透明度,应用两个月期限的司法管辖区应该在他们的网站上表明要求,如附件3所示的国家市场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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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你认为建议的方法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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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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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在对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要求的文件和信息不构成损害的前提下,东道国不应该强迫UCITS递交除了在本章节提及的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和信息。本章节仅涉及按照指令条款46要求的文件和信息,而指令条款44(1)和条款45的文件和信息将在章节“国家市场规则和其他特定的国家法规”和附件3、附件4中被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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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如果UCITS打算在东道国销售它的单位,它首先必须告知东道国主管当局它的意图,并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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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母国主管当局授予的有效原始证明,证明UCITS满足指令要求的条件(参见附件1,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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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信(参见附件2,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通知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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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的基金规则或公司注册成立文书(如果它们被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则不需要再被单独提交;后者必须通过通知UCITS,或通知由书面委托书授权代表通知UCITS的第三方被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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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的完整版本和简化版本《招股说明书》,包含由指令条款28(2)和条款28(3)规定的所有信息,也包含由委员会批准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某些内容的所有信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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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新发布的年报和任何随后的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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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东道国销售单位的安排细节(参见附件3和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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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你认为建议的方法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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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和正在进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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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通常根据指令条款47,必须依照母国规定的那些相同程序在东道国公布文件和信息。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看来,东道国的投资者拥有和母国的投资者同样的信息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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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于指令条款47对条款29和条款30的参考,成员国期望其他国家UCITS保持文件和信息是最新的,例如对基金规则或公司注册成立文书的任何修订(如果它们被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则不需要再被单独提交;后者必须通过通知UCITS,或通知由书面委托书授权代表通知UCITS的第三方被指明),完整版或简化版《招股说明书》,或新的《招股说明书》,如果适用的话,必须被发送给东道国主管当局;同样,必须提交最新公布的年报和任何随后的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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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如果UCITS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基金规则或公司注册成立文书、完整版或简化版《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的修订,或引入新的《招股说明书》,在这些情况下,章节“程序”(一)、(二)部分和章节“文件内容”中列举的指引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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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你认为建议的方法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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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规则和其他特定的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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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章节涉及那些和指令应用相关,但未被协调一致的国家条款。每个成员国都存在未被协调一致的国家条款,这是由于指令要么没有就特定问题的细节清楚地制定规则,而是命令成员国按照各自的国家立法处理问题的细节,要么指令根本没有提及某些问题,因此给每个成员国国家法律对该问题的解释留有余地。因此,同一问题可能受制于成员国具有分歧的法规,也可能受制于某个司法管辖区的法规,但不被另一个成员国的国家法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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