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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章节涉及那些和指令应用相关,但未被协调一致的国家条款。每个成员国都存在未被协调一致的国家条款,这是由于指令要么没有就特定问题的细节清楚地制定规则,而是命令成员国按照各自的国家立法处理问题的细节,要么指令根本没有提及某些问题,因此给每个成员国国家法律对该问题的解释留有余地。因此,同一问题可能受制于成员国具有分歧的法规,也可能受制于某个司法管辖区的法规,但不被另一个成员国的国家法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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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根据指令条款45,UCITS有义务在东道国提供设施(如支付代理)对单位持有人回购或赎回单位进行支付,并使UCITS有义务提供的信息可获取(如信息代理)。指令没有规定这些要求的细节,而将它留给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去规定如何建立并设计这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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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根据指令条款44(2),UCITS必须遵守东道国管理广告宣传的条款。根据指令条款44(1),在其他国家销售单位的UCITS也被要求遵守那些不在指令管辖范围内的东道国有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条款。这种情况也对通知程序产生影响(例如事务管理法律)。鉴于这些未被协调一致的法律条款,UCITS也被要求满足特定要求,或被要求向东道主监管当局发送除了那些在指令条款46提及的和在章节“文件内容”列出的文件之外的额外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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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根据除了指令条款44和条款45之外的这些指引,如下问题由国家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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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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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一个月内确认收到完整通知,以通知UCITS两个月期限开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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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失文件和信息的提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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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缩短两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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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经认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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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指令条款46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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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定义”中第2点“总体保留”相关的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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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为了简化UCITS对信息的获取,东道国监管当局被要求填写附件3并公布在其网站上。这份附件就和指令应用相关的,但未被协调一致的东道国国家规定发布一份标准总结。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也会发布关于这些条款的任何修订或废除,或新条款的实施,以保持发布在其网站上的附件3的汇编是最新的。附件4描述了每个东道国监管当局发布总结和可供下载的网址清单。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成员将告知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关于网址的任何修订,因此可以对附件4进行相应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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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你同意关于信息发布的提议吗?或者你更倾向于别的程序吗?如果有,是哪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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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你认为在这份咨询文件中的哪个问题应该被更仔细地处理?或者在这份咨询文件中已经包含的问题是否有其他方面也应该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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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和通知程序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是否应该在这份咨询文件中被处理?如果有的话,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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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语由母国主管当局“批准”或“登记备案”均在本文件中使用。举例来说,因为在一些成员国,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修订是由主管当局批准的,而在其他成员国只有基金规则/公司注册成立文书是需要被批准的,且《招股说明书》仅需要向主管当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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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理事会指令(85/611/EEC)章节“修订和正在进行的程序”规定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内容,委员会于2004年4月27日提出建议(2004/384/EC)(OJ L 144,2004年4月30日,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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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件1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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