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554919
问题10:和通知程序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是否应该在这份咨询文件中被处理?如果有的话,是什么问题?
1703554920
1703554921
[1]术语由母国主管当局“批准”或“登记备案”均在本文件中使用。举例来说,因为在一些成员国,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修订是由主管当局批准的,而在其他成员国只有基金规则/公司注册成立文书是需要被批准的,且《招股说明书》仅需要向主管当局登记备案。
1703554922
1703554923
[2]就理事会指令(85/611/EEC)章节“修订和正在进行的程序”规定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内容,委员会于2004年4月27日提出建议(2004/384/EC)(OJ L 144,2004年4月30日,第42页)。
1703554924
1703554925
1703554926
1703554927
1703554929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件1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证明模板
1703554930
1703554931
1703554932
[2]
1703554933
1703554934
1703554935
1703554936
1703554937
1703554938
1703554939
1703554940
问题11:你认为证明模板可行吗?
1703554941
1703554942
[2]根据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监管者关于修订UCITS指令的过渡条款(参考CESR/04-434b),“如果管理公司只是希望在东道国销售自己管理的UCITS,则仅要求产品护照而不需要管理公司护照……管理公司通知的所有信息被认为已经包含在产品的登记程序中。这要求充分信任设置的安排能有效确保管理公司遵守UCITS指令(受制于上文提及的过渡安排)”。该指引包括通过第三方进行销售的基金。即使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没有更具体地解决关于管理公司通知程序的问题,但是根据条款6b(5),管理公司遵守UCITS的这一要求无论如何都需要在产品护照机制中被考虑。因此建议证明模板应该包括管理公司遵守UCITS的要素。
1703554943
1703554944
1703554945
1703554946
1703554948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件2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通知信模板
1703554949
1703554950
1703554951
[1]
1703554952
1703554953
1703554954
1703554955
1703554956
1703554957
[0]
1703554958
1703554959
1703554960
1703554961
1703554962
问题12:你认为通知信模板可行吗?
1703554963
1703554964
[1]如果UCITS仅打算销售部分份额类别,它可以仅列出这些份额类型。
1703554965
1703554966
[0]根据章节“程序(三)”的说明,所有文件必须以原始语言和至少翻译成东道国其中一种官方语言被提交。
1703554967
1703554968
[
上一页 ]
[ :1.70355491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