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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19 问题10:和通知程序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是否应该在这份咨询文件中被处理?如果有的话,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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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21 [1]术语由母国主管当局“批准”或“登记备案”均在本文件中使用。举例来说,因为在一些成员国,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修订是由主管当局批准的,而在其他成员国只有基金规则/公司注册成立文书是需要被批准的,且《招股说明书》仅需要向主管当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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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23 [2]就理事会指令(85/611/EEC)章节“修订和正在进行的程序”规定的简化版《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内容,委员会于2004年4月27日提出建议(2004/384/EC)(OJ L 144,2004年4月30日,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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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28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1703550581]
1703554929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件1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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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40 问题11:你认为证明模板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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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42 [2]根据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监管者关于修订UCITS指令的过渡条款(参考CESR/04-434b),“如果管理公司只是希望在东道国销售自己管理的UCITS,则仅要求产品护照而不需要管理公司护照……管理公司通知的所有信息被认为已经包含在产品的登记程序中。这要求充分信任设置的安排能有效确保管理公司遵守UCITS指令(受制于上文提及的过渡安排)”。该指引包括通过第三方进行销售的基金。即使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没有更具体地解决关于管理公司通知程序的问题,但是根据条款6b(5),管理公司遵守UCITS的这一要求无论如何都需要在产品护照机制中被考虑。因此建议证明模板应该包括管理公司遵守UCITS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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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47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1703550582]
1703554948 基金事务管理指南 附件2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UCITS单位的通知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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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62 问题12:你认为通知信模板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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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64 [1]如果UCITS仅打算销售部分份额类别,它可以仅列出这些份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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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54966 [0]根据章节“程序(三)”的说明,所有文件必须以原始语言和至少翻译成东道国其中一种官方语言被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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