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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12%的产品收益率对应客户的收益率则是15%。而金融机构若要获利,则产品收益率必须超过12%,笔者试以15%和20%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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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投资发生亏损,有限合伙的法律框架约定亏损时由普通合伙人优先承担,用刚才的试算方法(以损失10%、20%和30%为例)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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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则介于损失和机构获利之间,即投资正收益但尚未达到12%,此时全部收益均为客户收益,以8%和10%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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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产品收益率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收益率分配如下(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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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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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数据相关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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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中,普通合伙人承担较大风险,并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有限合伙人则承担较低风险同时也仅可获得较低的预期收益,也即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率E(R)和标准差均大于客户(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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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收益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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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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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在笔者看来,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往往都是法律风险,当下出现问题的有限合伙产品也往往是因为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才导致无法兑付。就产品的组成而言,有限合伙的潜在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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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没有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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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托原则的资产托管制度是重要的金融风控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财产的操作权与管理权有效分离,防止金融机构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同时由于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托管方均为银行,因此,托管银行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资金抽逃。可以想见,如果当下所有理财产品都有银行托管的介入,“跑路”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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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即便是一种非常好的处理客户与机构资金的法律形式,但如果没有托管制度,则有限合伙仍有很大的财务风险,即缺乏托管制度的有限合伙无法防止管理方抽逃资金,这也是很多人对有限合伙制度诟病的原因。但笔者想表达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有限合伙本身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缺乏托管制度的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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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操作未设置止损线(仍以上文产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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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分析,该产品必须达到12%的收益率才能满足客户15%的收益率,从另一方面看,即该产品尚有8%的损失空间,也即在8%的损失内,该有限合伙产品仍可保证刚性对付,当然,此时金融机构的损失已达到40%(8/20=40%)。因此,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为保证客户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一般会设置强制止损线,就该产品而言,8%的止损线可以保证本金与收益的安全,而20%的止损线则可保证本金安全。同时为防止金融机构不按要求止损,也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较好的风控措施是由托管银行在临界点执行强制止损,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风控措施,防止投资损失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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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收益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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