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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托原则的资产托管制度是重要的金融风控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财产的操作权与管理权有效分离,防止金融机构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同时由于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托管方均为银行,因此,托管银行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资金抽逃。可以想见,如果当下所有理财产品都有银行托管的介入,“跑路”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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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即便是一种非常好的处理客户与机构资金的法律形式,但如果没有托管制度,则有限合伙仍有很大的财务风险,即缺乏托管制度的有限合伙无法防止管理方抽逃资金,这也是很多人对有限合伙制度诟病的原因。但笔者想表达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有限合伙本身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缺乏托管制度的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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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操作未设置止损线(仍以上文产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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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分析,该产品必须达到12%的收益率才能满足客户15%的收益率,从另一方面看,即该产品尚有8%的损失空间,也即在8%的损失内,该有限合伙产品仍可保证刚性对付,当然,此时金融机构的损失已达到40%(8/20=40%)。因此,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为保证客户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一般会设置强制止损线,就该产品而言,8%的止损线可以保证本金与收益的安全,而20%的止损线则可保证本金安全。同时为防止金融机构不按要求止损,也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较好的风控措施是由托管银行在临界点执行强制止损,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风控措施,防止投资损失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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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收益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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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取的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归类为个人所得税项下的“利息、股息、红利”,需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且无扣除、无减征。此为法律规定,但就法律实践而言,税务部门并无对此的专门稽查,因此,很多投资者往往有纳税义务但并无纳税事实。同时税务部门亦无核查,就理财的严谨性而言,此为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风险之一。可以以“偶然所得”做类比,偶然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个税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大多数偶然所得,税务部门无法核查,个人亦无主动纳税的自觉。因此最后往往是应该纳税却未纳税,未承担缴税的法定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中获得收益的情况与此类似,这亦是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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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理财课:中国人最简单有效的理财指南 如何理性拒绝“飞单”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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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从淼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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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最基层的一名理财师,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个时代理财需求的高速增长。这是一个理财师基本解决温饱、高净值客户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时代;这是一个理财师拼命用各种证书武装自己、客户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时代;理财师本身对财富的渴求也伴随着客户财富的增长而欲望陡增,所以这还是一个“飞单”现象必然存在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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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飞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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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储户王先生在2013年6月、7月和2014年1月,分3次在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和昆山蓬郎支行柜台办卡存入2500万、3600万和4000万,共计1.01亿元。待到2014年7月,王先生在南京奥体支行ATM机取款时,柜员机显示余额不足——银行卡内的亿元存款总计只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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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名储户,杨先生于2014年2月22日存入中国银行蓬郎支行的200万元,29分钟后,账户中的钱被转走;同样是存入29分钟后,马小姐存到该支行的500万元也被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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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诧异中的王先生随即到银行大厅查询,查询的结果加剧了他的恐慌。存入相城支行的6100万元被转入名叫邱某某的个人账户,而存入蓬郎支行的4000万被转入法定代表人为丁某某的对公账户——苏州援朝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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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王先生自己发现,杨先生和马小姐则是通过来自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电话才获悉巨额款项消失。对于款项的转账对象邱某某、丁某某,3位储户均称,闻所未闻,“根本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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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相关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确认巨额存款被转账的事实,并称公安部门已经立案,江苏省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已介入调查,事情的真相尚待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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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居南京的王先生为何舍近求远,要将巨额资金存到苏州市两家支行?王先生称,一年多前,一位理财经理给他介绍业务时说,这两家支行为了吸储,正在开展“贴息存款”业务,利率约为15%,比正常存款利率要高很多。身价过亿的王先生身边一直不乏这类理财经理,也多次听说过银行业内的类似业务,以为撞上了“好事”。异乎寻常的高额利息,多少让他放松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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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嫌“贴息存款”业务,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工作人员陈先生坚决否认。“我们绝对没有这个业务”,陈说,这是银行违规员工自己诈骗储户的手段,“贴息存款”一经查实,是要被银监会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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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说到这里,很容易就会发现这是典型的一起银行理财经理诈骗客户存款的事件,用高额的利息回报作为诱饵,将储户的存款挪作他用,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了能给予更高回报的人。其实这就是一个极端的“飞单”案例,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将储户的钱吸收到银行内,然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的金钱购买了其他机构的投资产品。在巨大的利差下,达到储户、客户经理和其他机构“多赢”局面,这表面看起来是谁都有好处的事情,为什么会最终失败了呢?这“多赢”的局面为何没有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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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储户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的成因。随着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蓬勃发展,一批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也如一股洪流奔向银行,他们手中的流动资金巨大,自身对于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但对投资回报率却是极其关心,追逐高收益的心态,使这部分客户敢于将大把资金投向自己未知的领域。只要能给足利息,钱投到哪里、怎么运作,他们都可以不管不问。这就造成客户处在十分被动的局面,片面地追求高收益,而不考虑其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这必然会出现“钱飞了”的局面。如果我们提到的南京案例中的客户能够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这个理财产品能有这么高的收益?银行怎么才能实现资产投资的回报?我的钱去哪里了?那么他也不会在面对巨额的诈骗案件时,还迟迟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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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银行的客户经理也是案件发生的关键性人物。“理财收益高,还要无风险”,这话是对所有客户经理工作的真实写照。客户们每天说的要求,归根结底就是这句话。而对于银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局面,客户经理可以说是站在了冲突的第一线上,工作压力之大可以想象,而且其付出和回报很多时候也未必成正比,大量的工作换来的可能是客户的“人去楼空”。同时,收入的不匹配性也频繁冲击着客户经理的脆弱心灵,面对自己手中客户的亿万资产,怎么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是每名客户经理必须要动的脑筋。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客户经理手中的资源就变成了金矿,客户的资产就会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最好工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将客户的资产投入到有更高回报的项目中,实现“双赢”的目的。这种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客户经理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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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代客理财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产品的收益,二是内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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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产品收益来说,高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难觅现象已经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国有大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大多只有4%,只有部分理财产品收益率维持在5%~6%,或许要到每年年底才可能会稍稍高一些。例如,某股份制小银行北京分行网点理财产品信息单上,原本预期收益率接近6%的产品大多已销声匿迹,目前最高的预期收益率仅略高于5%,而且期限长、认购金额起点高。而另一家国有大行近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更不尽如人意,在理财产品信息单上,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大都在4%~4.5%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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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率网数据统计,2014年最后一周,除了城市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和预期收益率有所回升外,其他银行都处于下降趋势。在发行数量上,城商行发行293款,较上期增加30款;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292款,较上期减少32款;国有控股银行发行137款,较上期减少5款。除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类人民币产品预期收益率呈现小幅回升,其余主体发行的该类产品价格均持续微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已经陷入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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