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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方面,国内的P2P除了承担信息中介的职责外,多数存在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功能。例如,有的平台引入担保公司,或是收取一定风险备付金,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担保公司或平台会抵补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由于国内的投资环境尚不健全,民众对于投资风险认识尚不清晰,对于各类理财品种均有着刚性兑付的预期;另外,由于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信息的透明程度和信息披露的有效程度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达到去担保模式,在国内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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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群方面,国内P2P平台多定位于在银行获取贷款有难度的客户,或是需要资金短期周转的客户,主要为没有融资渠道的客户开辟新的融资途径。目前,业务发展还受制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征信系统不开放,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尚无法较为统一、全面地进行评价。各家P2P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经验进行客户准入的审核,客户资质参差不齐,一旦市场环境出现波动,个别P2P平台可能出现局部的集中性风险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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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方面,对于成熟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并辅以完善的信用环境,借款人信用情况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评估,并且有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贷款支持。借款人从P2P平台获得贷款的成本不会明显高于从其他渠道获取贷款的成本,有可能会更低。国内P2P平台面临的问题是,在贷款端,由于信用识别能力不足,风险成本无法有效地降低;而在理财端,平台多采取较高收益吸引出资人,资金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平台需要对借款人收取较高的费用,来覆盖风险成本和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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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众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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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模式,与债权众筹相比,差别主要在于出资方对接资金后,得到的并非债权,而是相应份额的股权,属于股权投资的一种模式。因此,股权众筹的借款一方通常是企业,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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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投资企业是否已经运营来划分,股权众筹有针对创业者的股权投资模式和针对业已营运的初创公司的股权投资模式。创业公司股权众筹通常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筹资人发起融资需求后,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入资金,并与其他共同投资者就该项目成立一个新的商业主体,每个投资者都成为持有一定份额股权的原始股东,是一个用资金换股权的直接过程。新的公司是否能够成立,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依靠其在众筹平台的筹资表现,众筹项目筹资过程的失败可能直接导致资金缺乏,公司无法成立。而针对已经成立运营的初创型公司,其股权众筹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严格监管,因此多采取“线上+线下”两段式的操作模式,即在互联网上达成投资意向,在线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操作,通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投资。股权投资在国内运营较好的平台有“天使汇”、“大家投”等,数目不多。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股权众筹尚处于调研阶段,对于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风险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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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众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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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众筹模式多样,是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公众展示创意及投资项目,从而募集资金的方式。有想法、有创意但缺乏资金的发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快速传播信息,吸引投资人,聚集资金,最终将项目实施落地。当然项目成功后要相应地回馈投资人,回馈的方式通常为免费或低价提供创意项目所产出的产品或服务,这也是产品众筹得名的原因。该类众筹最早发源于美国,2009年Kickstarter网站成立,该网站致力于与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筹集实现某项创意所需要的资金。国内首家类似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于2011年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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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众筹模式下,出资人通过资金投入,用以支持产品的开发或销售过程,期望未来可享受到相应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回报。在这种众筹模式下,出资人投入的资金有点类同于商品预付款,对于出资人来说可以抢先试用、优先获取创意产品,或以更为低廉的价格获得产品和服务,这是吸引出资人的地方。而这种众筹模式对企业的吸引力不仅在于解决了创意阶段或初创阶段的资金问题,更是为企业的新产品提供了一个实验平台,让更多的客户直接关注并评价这个产品,让公司能提前了解客户需求,而先购买后生产的形式会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风险。整个众筹运作过程,也是宣传自身、聚拢人气的过程,项目是否有创意、是否吸引眼球,在众筹阶段就能够见到明显差异。“点名时间”众筹网站在2014年8月宣布转型为限时预售平台,专注于打造智能硬件的首发预购平台,正是看中了产品众筹的运作模式对于创意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双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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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评估的角度来看,对于债权众筹模式,如借款人是个人,风险评价的出发点是个人的信用风险水平,即借款人是否有意愿、有能力偿还债务是风险评估的根本要素。而对于公司运营、项目运作的筹资需求,无论是债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投资评价时都需要衡量企业或项目的商业价值与可能的投资回报,而该企业或项目的运营能否成功以及投产后获取现金流能力,将会是出资方能够获得投资回报的关键。在产品众筹领域,众筹的低门槛使得出资方并不一定都是专业的投资客,更多的是互联网上的普通人群,因此项目评价上可以不设置过多具体的理性衡量标准,只要你喜欢这个创意,就可以投入一些资金,小额资金的积少成多就能支持项目成功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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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贷风险与大数据:如何开始互联网金融实践 第三节 创新业务模式下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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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及大数据背景下,涌现出各类个人信贷创新业务模式。这些模式的底层仍然是金融,逃脱不了金融的本质,即风险管理。因此在各种创新业务模式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监管机构无疑更为关注:这些创新模式是否具有更高风险?运营过程中能否有效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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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利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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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创新,其根本出发点都是要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觅得一席之地,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不可避免地是持续盈利的挑战。作为金融企业,其收入构成主要有如下几个来源:一是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收入,即利息;二是体现专业服务价值的收入,即服务费;三是对客户违约的惩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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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机构,其盈利模式可粗分为两大类型。其一,靠资金价值赚钱;其二,靠服务和品牌赚钱。前者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传统银行。长期以来,国内的资金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之内,有资金需求的个体通过银行获得支持,而银行扮演资金掮客的角色,低吸高贷,通过利差实现收入。随着政府对金融改革的深化推进,金融市场活跃性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依靠服务赢得市场空间,这些金融机构通常采取创新业务模式,为更为广阔的客户群体提供更为便捷及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其盈利能力来源于两个维度,一是服务于原有金融体系服务不到的客户群体,拓展服务广度;二是通过产品、技术、流程创新,为客户提供更符合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打造同类竞争优势。可以说,当下层出不穷的各类创新业务模式,尝试打破原有银行体系对资金的垄断,开始走上以产品与服务为中心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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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论传统还是创新型金融机构,其成本构成仍是类似的,主要体现在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及风险成本三大方面。在同一细分行业领域中,不同个体金融机构所面对的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虽然也有差异性,但一家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盈利能力的高低,主要来自于风险成本的差异。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不但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处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更决定了机构会否在市场周期中突然死亡。简单地说,风险管理首先决定的是金融企业生死的问题,更是影响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不得不说,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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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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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业务模式、产品、服务如何推陈出新,创新金融模式的内核仍旧是金融。金融的核心价值在于资金融通,资金的互通有无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而信用的识别与评估则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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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用评估失效的核心因素。可以说,风险管理要解决的问题即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在个人信贷领域,面对着数量巨大的借款客户,信息搜集的成本非常之高,金融机构难以用传统方法降低自身风险。各类金融创新的出发点之一,是要通过各种创新模式,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提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效率,通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找到确认借款人偿付能力与偿付意愿最有效的信息和方式,有效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而我们对于大数据的期待,也是希望能够通过网络数据、移动通信技术、云计算、搜索引擎技术,整合新型的数据通道,挖掘出有价值的客户信息来有效率地管理风险。风险管理创新成为创新业务模式的内核,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的外在表现仅是创新的具体实现方式,风险管理创新是创新业务模式的内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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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信息不对称,其理论源于经济学领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信息优势方在市场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信息匮乏的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该理论确定了信息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较高价值,打破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关于“经济人具有完备信息”的假设,并推动了行为经济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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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在金融贷款领域突出表现在,借款一方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有着较为全面的掌握,而金融机构不能全面获知借款方的风险水平,或在相关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种信息劣势,使得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可能由于风险评估与实际情况的偏离,产生资金损失,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润水平。而金融机构为了转移或抵补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可能会采取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联保、保险等手段,进行风险缓释;甚至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直接拒绝与较难获取信息的客户类型进行信贷往来。这也是国内传统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较为有限的原因之一。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鉴别手段,金融机构通常采取较为严格的准入策略,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不认信用、认抵押”的经营模式。金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且效率低下,金融资源配置过于集中在大中型企业身上,众多个人借款客户与小微企业被排除在了信贷市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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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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