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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申请欺诈模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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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传输技术与大数据的应用,为申请欺诈模型与策略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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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申请为例,销售人员通过PAD(平板电脑)为客户提供产品申请服务,不但便利了客户的申请,同时PAD本身就成为一个大数据采集及传输的有力工具。通过PAD,金融机构能够定位出客户的具体申请位置,与其申请信息中填写的地址信息或职业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PAD,金融机构能够收集客户填写申请的过程行为信息,如填写了多长时间、修改了几次、修改了哪些内容、是否有重复提交的情况等,而这些信息项都有可能成为申请欺诈模型的变量或申请欺诈策略的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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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数据增补了欺诈模型和策略的考察范围,使欺诈甄别的视角从客户本身出发,延伸至更广的范围。可将客户的交友圈子、常用联系人信息等,也纳入金融机构欺诈排查的视野。如发现中介机构、同业销售或恶意违约人员的密切关联关系,就有必要触发反欺诈排查的策略规则,对客户的申请信息或申请资质的真实性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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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贷风险与大数据:如何开始互联网金融实践 第六节 金融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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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并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金融征信是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子领域,主要用来解决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征信体系包含着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以及征信机构、市场安排和监管体制等多个方面。金融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不良资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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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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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资信评级企业的诞生。1992年,中国第一家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国际信息资讯有限公司成立。此后一批专业信用调查机构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了我国征信行业的雏形。在此阶段,征信机构的调查对象多为企业,个人征信业务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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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本市场活跃,银行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对征信的需求不断扩大;伴随着国外资本及国外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征信行业也快速发展起来,民营征信企业异常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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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市开始进行个人征信试点,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从事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同年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始上线运行。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地、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同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试运行,开始向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上海、深圳等区域性征信试点的成功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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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职责,批准设立了征信管理局,负责信贷征信管理工作。2004年人民银行建立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开始试运行,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是我国征信体系最重要的里程碑,对于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与信贷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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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时10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中国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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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征信环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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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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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征信市场主体模式不同,各国的征信立法有较大差距。从立法模式上来看,征信立法主要有专门立法和分散性立法两种模式。美国是专门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197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欧洲国家大多数采用分散性立法的模式,没有专门的征信立法,采取综合立法形式对征信业进行规范。从立法的出发点来看,欧洲国家实施严格的保护模式,强调个人隐私保护;美国实施平衡保护,更注重征信市场效率,强调正确的信用报告和公平的征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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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信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设比较落后。早期的征信管理以各地区颁布的规定、通知为管理规范,区域之间的管理办法不统一。以2013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为标志,国内征信业有了统一的管理依据,该条例对征信机构设立、征信业务规则、信息主体权益、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规范、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征信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征信行业的法律体系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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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信机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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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机构的性质区分,征信机构可划分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两大类,其中美国是私营征信的典型代表,欧洲国家则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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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征信机构主要由国家或政府投资组建,以行政机构的形式存在。征信机构的工作以金融监管为主要目的,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报送信用数据,同时有着严格的查询授权管理,仅限参加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可查询信用数据。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产品相对单一,但收费较低。另外,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征信行业都是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的,由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征信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依托于公共征信机构将更好地推动本国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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