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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姚杰案一审判决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当地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2月6日在向三杉光学确认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后,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向三杉光学索取盖有其印章的空白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后被告人姚杰未经担保人三杉光学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2600万元篡改为4600万元,将篡改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元填进空白的担保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并手写了一份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盖有三杉光学印章的空白合同拼凑成一份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用于搪塞。经鉴定,涉案金额为人民46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为先朱后墨。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姚杰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履行审查调查职责,调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光学下属关联企业温州市新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温州市上课喽教仪有限公司均经营状况良好,而该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实际经营行为;(2)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公司没有诉讼纠纷,而锦泰光学及其法人董某在申请贷款前有标的额为1900万元的诉讼纠纷;(3)未审慎审查贷款用途和抵押物是否先于抵押。锦泰光学所称贷款用于支付货物,而实际上,锦泰光学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5月份在没有核实董某提供的抵押物——瓯江路外滩公寓2幢901室是否先于抵押的情况下,擅自发放2000万元贷款再补办抵押手续,而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不可能再办理抵押手续;(4)未审慎审查信贷资料,盖有三杉光学和法人吕某签名的同意书在锦泰光学更名为锦泰集团后,用于继续担保的盖章及签名经鉴定均系伪造,并非三杉光学的真实意愿,而被告人姚杰并未向三杉光学核实。被告人姚杰在明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对锦泰光学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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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杰否认了对其的有关指控,其辩护律师提出:(1)三杉公司留存的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传真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传真件系姚杰书写、传真或姚杰让他人传真,存在三杉光学为免除担保责任而自编自导的可能性;(2)本案贷款于2012年2月发放,起诉书认定的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应于2012年5月形成,属事后无关事实;(3)签订担保合同的在场人员的证词均不相同,存在矛盾。证人吕某(三杉光学法定代表人)证明手写2600万元合同和其余空白合同(时间为2012年2月),如果吕某证言属实,则与已查明2600万元合同于2012年5月之后拼凑而成矛盾。因此,书证4600万元保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原告伪造;(4)姚杰已通过浙江法院网查询相关的涉诉讼信息,不属未尽审慎审查职责。姚杰在调查报告中已注明上课喽、新科公司没有生产行为,授信审批也予以确认。关于贷款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给合同相对方,故姚杰已履行尽职、审慎的调查职责。综上,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姚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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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当地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姚杰不服上诉,2016年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虽然二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提及尽职调查问题,但仍驳回姚杰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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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新网报道,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表示,因姚杰案及“先刑后民”规则,该行被迫中止了对本笔不良贷款的回收,抵押物不断跌价,保证企业代偿能力衰退,已拖欠近千万元利息,银行收款维权行动举步维艰。该行在向温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坚称:“据现有资料表明,姚杰在整个贷款发放中并未发现违反法律”,并认为该案其实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三杉光学以刑事报案的方式恶意逃避担保责任。该行向财新网记者表示:“该案是担保企业报的刑事案,案件罪名成立与否,与我行贷款合法有效性息息相关,(姚杰罪名)一旦成立,担保企业可能脱保,银行损失数额巨大。”该行透露,姚杰案发后,当地银行业内确实发生了诸多担保企业效仿报案、滥用“先刑后民”规则企图逃废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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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信贷实践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为前三种,本文重点探讨银行贷款涉及的保证、抵押和质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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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偏差率=(评估价值-复核价值)/复核价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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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维持原判》,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1-31/100905548.html,2016–01–3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判决书》,开放法律联盟网,http://openlaw.cn/judgement/5d5149a709874973afbf87f005e18734,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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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2章 押品管理的核心是选得好、估得准、押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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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一般包括金融押品和实物押品。金融押品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备付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实物押品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前者主要采取质押的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抵押的方式。押品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的偿还,对抗第三人,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等三个方面。押品管理的核心是要做到“选得好、估得准、押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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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押品好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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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押品一般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权属要清晰。押品的权属应清晰明确无争议,且手续要件完备。二是价值要稳定。押品的价值应比较容易认定,且贷款期间的价值波动性较小。有些押品如古董、字画、瓷器、知识产权等价值均不太容易认定,且市场价值波动很大,通常认为不是好的押品。三是流动性要好。押品应有活跃的市场,比较容易找到交易对手,且处置成本较低。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合格的抵押品必须要有客观的市场价值,要有良好的市场流动性,能满足法律上的可实施性,并经常性监控和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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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信贷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简单实用的关于押品好坏的经验判断:即一般认为金融押品好于实物押品,土地房产好于机器设备,商业用地好于工业用地,通用设备好于专用设备,传统押品好于新型押品(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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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质押实践中的押品大多为实物押品,相对于金融押品,实物押品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差,有些押品的价值还不容易认定,贷款存续期间押品的价值波动较大,特别是实物押品的持有成本、管理成本和处置成本都较高。因此,接受实物押品更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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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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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为:(1)抵押物通常为不动产和车、船等特别动产,质物则以动产和财产权利为主。(2)抵押物可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3)抵押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而质押除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收费权等特殊质物需要登记外,往往直接占有就可达到对抗第三人的目的。(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权的实现不需要经过法院,多采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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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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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如土地所有权;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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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外,其他合法的动产均可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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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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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调查和审查要关注押品权属是否清晰,审核押品清单、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确保押品权属的完整、真实、有效。重点关注:(1)押品是否存在对外出租、欠缴税款、在先抵押、预告登记、查封、扣押、监管等影响债权实现的各种瑕疵,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作为押品;(2)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情况,用于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押品权属人的担保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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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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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时,押品只有最终变为货币资金才能抵偿债务。因此,信贷调查和审查应关注押品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押品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一般有两个衡量尺度,即时间尺度(变现的时间长短)和价值尺度(变现的折扣程度)。押品的变现的时间越短,变现折扣越低,则该押品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越强。押品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既与市场因素有关,也与自身特性有关。市场因素是指押品有无成熟的市场,交易是否活跃等,如土地、房产的市场非常成熟,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存货的市场成熟度较差,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等市场很不成熟。押品自身特性包括押品的通用性、可分割性、单体价值大小和银行可控制性等。如土地、房产、债券、票据等的通用性、可分割性和银行可控制性都较强,而存货、机器设备等通用性和银行可控制性均较弱,土地、在建工程等单体价值通常较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容易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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