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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11 4.贷前高估抵押物价值,贷后疏于管理导致抵押物被他行查封。2012年4月,A银行审批同意对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办理经营性物业支持融资6800万元,期限6年,分年等额还款,以该家居广场1~5层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9700万元,抵押率70%。由于当时借款人为当地竞争性客户,A银行以可为客户提供更高的融资额度为条件,成功争取了该笔融资,为此抵押物评估价值较市场价值高估20%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运营状况并不理想,同时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抵押物价值严重缩水,2015年10月起,借款人开始欠息且无法按约定偿还当年到期贷款。在A银行准备采取法律手段清收该笔款项时,发现由于借款人在他行的贷款违约,家居广场1~5层的抵押物已被他行申请法院查封。A银行由于贷后管理跟进不及时,给诉讼清收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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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13 杭州假茅台酒质押骗贷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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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15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基)是一家主营白酒及饮料批发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尤某。2010年6月,浙江恒基向当地A银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以195箱50年茅台酒作质押(每箱6瓶价格合计17.1万元,折每瓶2.85万元),质押率为90%,同时追加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浙江恒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货运公司在履行代偿责任后,获得了上述195箱质押的茅台酒。货运公司将其中50箱茅台酒用于其关联企业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2013年5月,B银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物流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及财务报表,骗取该行贷款,贷款到期后迟迟不予归还。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B银行抵押物品储存库里成箱堆放的茅台酒实为假酒,从而揭开了浙江恒基利用假茅台酒质押骗贷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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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19 浙江恒基从事白酒经销多年,此前经营情况一直较好,并在当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2010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尤某拟转型房地产开发,但苦于资金不足,于是在自己的老本行酒业上打起了主意。尤某在向自己熟悉的一名小经销商张某透露了类似的想法后,张某从中牵线搭桥,并最终找到了贵州怀仁当地的假酒生产者三轮车夫卢某夫妇。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2012年,被告人卢某以9000~11000元/箱的价格,将1400余箱假冒50年茅台酒,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张某,销售额共计1500余万元;而后,被告人张某再将上述白酒以18000元/箱的价格,分多次销售给被告人尤某,销售额共计2500余万元;被告人尤某在购得上述白酒后,先后6次以浙江恒基的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茅台酒销售发票、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554箱假茅台酒作抵押等方式,骗取上述银行贷款共计1.85亿元,造成多家银行实际损失共计5800万元。检察机关还指控,尤某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用各地普通发票不联网难以查询的漏洞,制作了大量虚假的茅台酒销售发票及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采取伪造公司审计报告、提交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2015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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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21 [1]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类型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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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23 [2]《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张海彬、卢友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开放法律联盟网,http://openlaw.cn/judgement/4ae88557e8e94f9dac6abe56aa03701f?keyword=%282014%29,2015–07–22;《假茅台骗贷之谜》,论文网,http://www.xzbu.com/2/view-7046632.htm,20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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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28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1703656096]
1703657629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3章 保证人的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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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3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同于抵质押权等物的保证,保证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第三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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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33 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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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35 保证人应当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信贷实践中,各家银行在考察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时,一般都是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再考虑一定的调整系数(如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等),据此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例如,借款人拟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保证人净资产5000万元,已对外提供担保1000万元,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在简单罗列上述数据后,直接估算保证人可担保能力为4000万元,具备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能力。实际上,以净资产为基础核定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不能反映保证人真实的代偿能力。由于历史成本是一切资产据以入账的基础,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可能与市场价值差距很大。比如,化工企业购入昂贵的专用设备,从这些机器设备与厂房、钢筋、水泥黏在一起的那一刻开始,账面上反映几千万元的机器设备可能就只值几百万元了。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机器设备出现的功能性损耗、实体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实际上,净资产仅表明清算意义上的代偿能力,而与代偿能力相关的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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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37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取决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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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39 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与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实际上是一致的。第20章中谈到,借款人能否偿还债务的两大关键因素是收入和资产,同时还要考虑股东背景、债务结构、融资环境和客户的再融资能力等。在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时,同样也要考虑上述因素。目前基于保证人账面净资产核定其保证额度的做法,主要考虑了清算意义上净资产的代偿能力,而未考虑收入及其他影响代偿能力的因素。实际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主要取决于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因此信贷调查和审查应像审核借款人一样审核保证人,要关注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而不仅仅是净资产信息,要关注保证人自身是否过度负债,能否偿还自身的债务,关注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记录,关注保证人还给哪些债务人提供了担保、额度多大、被担保贷款的形态(即五级分类)如何等,判断保证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多大。在此基础上,分析保证人本次担保额度与其财务能力是否匹配,判断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总之,银行要像审核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一样,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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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41 要谨慎对待以下几类担保情况:(1)保证人对外担保的额度超过净资产的50%。凡是对外担保余额过大的企业,至少在财务管理上都是不够审慎的。(2)保证人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应从严掌握。实际上,没有人有能力代偿大额债务,追索保证人往往会使其经营迅速陷入困境。(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必须严格限定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要谨慎对待并从严掌握专业担保公司为大额贷款提供的担保。(4)关注保证人是否为借款人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担保应视同对保证人的信用放款进行掌握;如确需对集团内弱势成员企业放款,应尽量选择集团核心企业做保证人。(5)对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保的情形应视同信用放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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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43 保证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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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45 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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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47 合格保证人的选择。《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要求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应高于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的信用不可与担保人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隔离。但国内银行保证人信用等级低于借款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关联担保或互保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而言,非相关的利益主体间又是难于提供担保的,这就形成了担保的“悖论”。因此,关联企业融资应尽量选择抵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不能落实抵押时应尽量选择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保证人,同时关联企业内部互保应视同信用放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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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49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信贷涉及的主债权通常是指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主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保证人也可对未来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对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在信贷工作中,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通常是指以金钱来衡量的主债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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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5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期限通常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线。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也是担保责任的起点。考虑到债务人分期还款等因素,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更富有弹性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债务人应按主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本息和有关费用)的各期限(包括贷款加速到期情况下提前届满的期限)中最近的一个日期。银行可把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的规定纳入主合同的违约事件,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1)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视同对本合同的违约;(2)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已发生的全部利息及借款合同下的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此外,还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1)当发生借款人不能偿还主合同下的任一笔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时,银行有权行使担保权利;(2)当借款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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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53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尽可能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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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55 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银行应争取确定一个相对有利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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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57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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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659 组合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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