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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尽可能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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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银行应争取确定一个相对有利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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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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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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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融资金额较大,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全额覆盖债权时,可采取“抵押+保证”“抵押+质押”“抵押+信用”或“保证+信用”等组合担保方式,并可参考以下原则合理把握对银行有利的组合方式:(1)当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划分各自担保债权份额,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予以明确。(2)当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时,按以下三个原则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二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的担保的,物保优先于人保。银行也可在对物保和人保的担保效力做出明确判断的基础上,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对银行有利的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如约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第三人为借款合同提供物的担保,银行仍有权选择先行向保证人进行追索;三是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物保和保证人地位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担保权。(3)当信用方式与担保方式并存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优先偿还信用贷款,再偿还担保项下的银行融资。(4)担保条件可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挂钩。对于一些强势的借款人,银行还可考虑将担保条件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挂钩,发放贷款时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但应设定比较严格的财务限制指标,一旦借款人财务指标明显下降时,要逐步提高担保条件。(5)对抵(质)押物同时也是还款来源的情况,应尽量要求追加其他抵押或非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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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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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往往还涉及建设期担保问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通常由股东或第三人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目的是规避项目无法建成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由于建设期利息是资本化的,且建设期一般也是宽限期,因此建设期一般不会出现无法付息的情况。但在项目建成运营初期,如项目未能达到相应的经济强度,则可能出现依靠项目自身效益不能还本付息,甚至不能支付利息的情况。因此,在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尽量争取股东全程担保,或至少将建设期担保延伸至运营初期,并设定相应的技术及财务指标要求,当项目依靠自身的现金流可以还本付息时,再释放股东或第三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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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证担保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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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保证人新增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后,又为其他银行贷款或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担保。保证人在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时,是具备担保能力的,但其在新增很多对外担保后,可能就不具备担保能力了。保证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不会因为保证时间在先就优先受偿。保证人新增担保,削弱了原被担保债权的保障程度,增大了原债权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应对保证人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并对保证人新增担保进行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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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情况。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过多,通常表明保证人自身的债务负担较重,一旦保证人违约,在优先债权处置完抵押物后,保证人就成为“壳公司”并失去了代偿能力。因此,对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过多的情形,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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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保证人在本行贷款的情况。如果保证人在本行也有大额贷款,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在是否追索保证人时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因为追索保证人可能导致其不能持续经营,并会危及本行对保证人贷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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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借新还旧涉及保证情况。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借款人借新还旧时,银行与原保证人须重签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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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保和连环担保问题。互保和连环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追偿,在经济上行期,企业“抱团取暖”;在经济下行期,风险扩散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情况,特别是在风险暴露后,后续的风险化解工作更为复杂,连环追索很容易形成区域金融风险。股东担保是最自然的一种保证担保,对除股东保证以外的保证担保,很可能是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互保,信贷调查和审查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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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集团母公司保证。当集团母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应重点考察集团母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不能以合并报表代替母公司报表,分析母公司的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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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担保要求可与借款人的财务能力挂钩。有条件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的关键,是将担保条件与借款人的财务能力或项目经济强度联系起来,这一点事实上也较容易被借款人接受。当借款人财务能力较弱时,应相应地要求较高的担保条件;随着借款人财务能力的增强,可逐步放宽担保条件。逐步改变要么全程担保,要么不担保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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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一家企业申请破产杭州一个行业深陷泥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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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浙江东阳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建筑公司浙江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建设)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法院立案,其全部账户和房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此后,该公司的危机通过互保和关联担保链条迅速传染和扩散,造成担保链上众多的企业被银行收贷或追索,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不少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资金链断裂,引发了行业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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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煜建设发生危机后,因天煜建设与杭州嘉逸集团存在互保关系,引发嘉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华洲集团被8家银行集中收贷1.15亿元,同时出现近1.2亿元的贷款逾期,经营顿时陷入困局。仅就天煜建设而言,它的贷款总额不算太高,大部分的贷款与嘉逸集团互保,直接所涉企业并不太多,它的破产本不足以引起大的危机,但其互保企业嘉逸集团是杭州家具行业的龙头企业,天煜建设点燃的是一个重磅炸弹。以嘉逸集团为原点的二级担保圈包括六大集团,涉及企业超过30家,互保金额总计4.18亿元,其中三家是当地的大型龙头企业,总资产逾55亿元;以华洲集团为原点的二级互保圈涉及5家企业,包括荣事实业、高盛科技、正见建设、中业控股及下属关联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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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初,与嘉逸集团和华洲集团均有互保关系的浙江荣事实业集团被北京银行收贷3000万元。荣事实业又是一个地雷,它是国内人造板行业的领军企业。以荣事实业为“传染源”的三级互保圈中,涉及的企业包括虎牌集团、九龙控股、朗华家具、博洋家具、荣业家具、新世纪管道、东新木业等近10家。2012年3月26日,虎牌集团受荣事实业收贷影响,加上自身因收购引发的问题,被华夏银行收贷4000万元,3月27日被中国银行收贷4000万元。被卷入第三级担保圈危机中的虎牌集团是浙江地区备受瞩目的明星企业,连续5年跻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拥有绝缘子、电务、电气、电缆及铜业等多板块的多元化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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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虎牌集团下游担保圈即第四级担保圈的6家互保企业陆续出现被收贷的情况。例如,互保链上的正邦水电自4月起,短短45天,被4家银行收贷1.05亿元,正邦水电与另一陷入危局的企业中江控股也存在互保关系。在第四级互保圈中,与荣事实业有互保关系的九龙控股和博洋家具等,又与多家企业存在互保关系,如与九龙控股互保的企业有博洋家具、朗华家具、杭州康顺等;与博洋家具互保的企业有晶瑞家具、大丰家具、福盛家具、麦尚实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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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天煜建设引发的互保和联保风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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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杭州的这场危机持续发酵,蔓延到了距离杭州不远的湖州市。处于此次危机“二级担保圈”中的另一家杭州企业高盛科技,受危机影响,老板洪汉民于2012年3月跑路加拿大,其实际控制的9家企业共留下高达18亿元的欠债,其中10亿元为银行贷款。洪汉民跑路后,多家银行找到了为其提供担保的康辉铜业,康辉铜业被迫停产,董事长陈德康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康辉铜业处于第三级担保圈,与其存在互保关系、处于第四级担保圈的经发实业、上虞慧光等近10家企业岌岌可危,再往下处于第五级担保圈的近10家企业日子也非常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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