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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74 根据兑付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情况,合理配置债权投资的增信措施和股权投资的退出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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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76 债权投资业务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设置财务限制条款和其他约束性条款等,与银行授信业务的增信要求并无明显的差别。需要特别关注地方:一是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原则上应要求以该特定资产设定抵质押;二是理财资金用于偿还客户存量融资的,原融资的抵押物释放后,原则上应为本次理财投资设定抵质押;三是要特别防范抵押物估值过高、无效抵押和重复抵押的风险;四是特定资产收益不足以兑付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的,可要求融资客户或其股东提供差额补足。融资客户、股东或第三方对债权人的固定回报提供差额补足,是在意思自治下,根据约定达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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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78 股权投资业务退出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股东或第三方承担股权或投资工具份额的回购(受让)义务或差额补足责任、委派董事、账户监管、设置财务限制及其他约束性条款等。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股权投资业务中的担保具有其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担保是一种从债权,必须以主债权成立和有效为前提。股权投资行为本身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准确地说,为股权投资业务提供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入股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履行回购(受让)银行或合作机构受托持有的入股标的企业股权(或投资工具份额)这一债项义务提供的担保,不能简单理解为是直接为股权投资业务本身提供担保。(2)股权投资性质的不同可能影响担保措施的效力。在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股权回购或受让义务是在投资时,即事先确定存在的一种投资资金偿还方式(退出方式),无论入股标的企业经营好坏、盈利与否,股东或第三方均须履行对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到期偿付义务。作为一项约定之债,其法律效力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债务并无实质区别。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相应融资行为和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应属有效。为强化回购方的付款义务,一般应在回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回购方的回购义务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一旦回购方不履行回购义务,其损害赔偿责任至少须覆盖尚未兑付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在权益性股权投资中,股权回购或受让义务不是作为主要退出方式,而是入股标的企业股东基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而予以投资者的一种特殊保障和补偿措施(除股权回购外,补偿方式还包括原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以及原股东向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等)。这种保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在实践中,这些保障承诺通常称之为“对赌条款”或“对赌协议”,因此在讨论其法律效力时,需从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加以分析。虽然对赌条款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的使用较为普遍,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效力进行确认,证券监管机构对权益性股权投资中股权回购与利润差额补足承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但各地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尚存在不同认识。股权回购和差额补足承诺是否有效,难以一概而论,要视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而定。(3)在权益性股权投资中,股东固定回报条款较难得到法律认可。股东固定回报条款一般是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不管标的公司是否盈利,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某一方股东均按照固定的数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入股标的企业或其他股东处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与优先股仅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获得分红有所不同,在权益性股权投资中,股东固定回报强调的是无条件收益,因此损害了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被裁定为显失公平。固定回报条款与对赌条款有联系也有区别。与通常以经营业绩为指向的对赌条款不同,固定回报条款通常不关注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而是仅约定到某个特定期限,无论标的公司是否盈利,特定股东均取得一定的固定回报。由于违反公平原则,固定回报条款较难得到法律认可。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权益性股权投资中,由于间接担保的原因,即使担保手续自身没有瑕疵,如交易结构设计不当,一旦原股东的“股权回购承诺”或“收益差额补足”被看作是显失公平的固定回报条款而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将导致依附于这一回购义务的所有抵质押担保措施全部无法落实,投资者仅能通过处置股权实现退出,因此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4)关于股权回购条款的设计问题。在权益性股权投资的条款设计上要趋向于“对赌补偿”,避免“固定回报”,即在协议中明确:股东或第三方的回购(受让)或差额补偿不是在投资期限届满必须无条件履行的固定义务,要为其设定一项或多项对赌条件,如标的公司到期无法上市或者上市发行价格低于约定的PE倍数时,触发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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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80 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银行还可提出相应的财务限制条款和其他约束性条款,一旦融资客户触发相关条款,可及时起到预警作用,银行与合作机构亦可据此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暂停已签订合同项下的投资;或宣布投资提前到期,要求融资客户提前兑付部分或全部理财投资本金;或要求入股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提前回购股权或受让投资工具份额;或要求融资客户追加或补充经银行与合作机构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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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82 综合考察理财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兑付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合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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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84 银行在综合考察理财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兑付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要确定是否进行投资。对拟进行投资的项目,要合理确定最终的投资方案。完整的理财投资方案一般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标的、合作机构(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和保险子公司、PE投资机构等)、业务模式、投资期限、资金用途、投资收益、投资保障措施、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安排、资金募集渠道等要素,并根据业务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因素,提出个性化的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业务办理前提条件和投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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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86 1.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要与还款来源、基础资产的价值及其产生收益的能力相匹配,且不能超出融资客户的财务承受能力;股权投资金额应与股权投资期内各项退出资金来源情况相匹配,并确保退出资金来源可覆盖股权投资的本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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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88 2.分期募集。根据融资客户或用款项目的实际用款进度,理财投资业务可采取分期募集、分期投资的方式,尽量避免分期用款的理财投资业务(如组合式基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次性募集到大额资金后在托管账户上长期闲置,否则既会增加融资客户不必要的财务成本,又可能诱发资金挪用风险,加大银行投后管理的难度。银行可视具体业务的用款进度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定募集期次、募集时点和分期募集金额,必要时还可有针对性地为各期资金募集设定相应的前提条件,并通过受托支付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支付方式,确保募集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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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90 3.资金用途。理财投资资金应约定明确的用途,股权投资除须列明直接用途外(如向原股东购买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向标的公司增资或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一般还应明确资金的间接用途,即资金的最终投向。募集资金涉及多项用途的,应列明各项用途的具体投资金额,不能笼统表述为归还原有存量融资或补充营运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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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92 4.投资期限。理财投期期限与理财资金成本、投资风险和流动性相关,投资期限越长,资金来源成本越高、投资风险越大,期限错配引起的流动性风险越大。投资期限设置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于债权投资和通过股东或第三方回购(受让)股权等方式实现退出的股权投资业务,投资期限设置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融资客户或回购(受让)方的综合偿债能力、存量融资的期限结构以及投资期内理财产品发行的接续难度等问题;对于以上市交易为退出渠道的股权投资业务,则应综合考虑上市准备期、股票禁售期以及出售或减持股票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期限。此外,在组合式基金业务中,还应注意不要将理财资金的投资退出期限与该只基金的项目遴选投资期(或称建仓期)相混淆。二是鼓励短期投资,严格控制期限过长的投资业务。对部分期限较长的股权投资业务,应提高收益或引入收益分成机制,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必要时还可采用N+N的模式,并明确银行享有是否延期的主动选择权;三是要关注期限错配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目前银行发行的期次型理财产品存续期限普遍较短,以滚动发行的方式进行期限较长的投资业务,当资金市场遭遇流动性不足时,就可能会造成理财资金接续不上;而且,在短期理财产品发行成本随行就市而投资收益端固定的情况下,如市场利率快速上行,就可能出现理财产品成本收益倒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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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94 5.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要覆盖理财资金的成本、银行和合作机构的运营成本和理财投资风险,还要关注投资收益在投资者、银行和合作机构等各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案是否合理。收益分配首先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并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银行既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往往也是投资项目的财务顾问,其收取的管理费和财务顾问费必须正当和合理,防止利益冲突;合作机构在不同业务中的角色可能包括通道、产品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等,合作机构的收益必须与其承担的角色及风险相匹配,对于合作机构收益畸高或与其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的情况,应予以调整。在参与定向增发等权益性股权投资时,如次级份额的占比较低,则作为优先级份额的银行理财资金原则上应分享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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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96 6.增信措施和退出保障措施。要根据融资客户的综合实力、资信状况、投资期内各项兑付资金来源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合理匹配投资的担保条件及其他退出保障措施,确保一旦投资出现风险,能实现有效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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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698 7.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安排。一般而言,一年以内的短期投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兑付方式,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应采取本金分期兑付方式,根据兑付资金来源的情况,合理确定分期兑付金额。投资收益一般应采取按月或按季兑付的方式,短期投资有时也采取投资到期一次性兑付本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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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00 8.产品配置及资金募集渠道。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状况,将项目配置到合适的产品中去,并匹配合适的资金募集渠道,即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地方:一是项目风险评级,根据项目风险状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评级,根据项目风险评级结果将其配置给合适产品;二是产品配置,主要包括发行一对一专项理财产品(如针对私人银行客户的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在普通理财产品中适量配置本项目资产(如针对普通理财客户的风险相对较低的非标债权投资)、无固定期限净值型产品的投资组合中适量配置本项目资产(如针对私人银行或高净值客户发行的风险相对较高的非标债权和股权投资)等;三是资金募集方式,可选择的方式包括本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产品等;三是产品发行渠道,包括个人金融渠道、私人银行部渠道、公司机构渠道及线上线下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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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02 9.前提条件。包括理财投资前须落实的条件和理财投资前须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两个方面,投资前须落实的条件包括各项合规性要求、政府批文、需履行的内部程序以及有关担保抵押手续等;投资前须在相关的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包括:根据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因素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有关财务限制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等。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后,往往就只能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去寻找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及救济措施,而此时后悔当初未约定相关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风险管理要特别重视有关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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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04 10.理财产品销售及投后管理。要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并区分银行和合作机构的投后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对银行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管理要求着重规范操作、规范销售、做好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避免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常规的管理要求包括:(1)理财产品设计部门在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中(或通过其他恰当的方式)对投资者充分披露银行尽职调查和审查过程中揭示的风险因素;(2)理财产品销售部门在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确保销售对象是合格投资者,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同时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对象、交易结构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等核心事项,提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确保不发生误导性销售;(3)经办行要做好融资客户及回购(受让)方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账户监管,特别是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要全部归集到银行指定账户,要及时做好或督促合作机构做好抵质押物的登记、投保和动态管理。此外,还要督促合作机构按约履责,承担约定的投后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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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06 [1]《银行理财投向权益资产2万亿元非标配置显著下降》,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802/14667773_0.shtml,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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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08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非适格的法律主体,涉及到签署投资协议、股东工商登记等事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信托计划亦存在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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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13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1703656110]
1703658714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33章 银行承销和投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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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16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加。201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为5.63万亿元,同比增长31%,年末存量规模突破9万亿元。一方面,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银行贷款形成明显的替代效应。当前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日益丰富,各种期限的贷款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可替代的债券品种,加大了银行信贷经营的压力;但另一方面,银行可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投资(包括银行账户投资及交易账户投资),可获得可观的承销费收入和投资收益,又丰富了银行的收入来源。当前银行已成为参与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投资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债务融资工具实行注册制发行方式,近年来发行的门槛越来越低,企业违约的情况越来越多。2015年以来,债券市场发生信用事件的频度增加,从私募债到公募债,从民企到国企,从利息违约到本金违约,涉及面呈扩大趋势。如何把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的风险,成为当前摆在银行面前非常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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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18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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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20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融,CP)、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超短融,SCP)、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票,MTN)、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永续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私募债、PP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及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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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22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期货公司及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等。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和主承销商等。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发行人近三年年报及最近半年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评级机构主要负责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债项评级,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最终会影响到发行利率,目前交易商协会许可的评级机构主要有4家,分别为中诚信、新世纪、联合和大公;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的各种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负责协助发行人撰写募集说明书,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定具体发行事宜,并在债务融资工具完成发行后,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负责跟踪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督促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持续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信守承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特点如表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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