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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74 当前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风险管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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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76 银行要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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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78 近两年来,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由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通常与余额包销和投资挂钩,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不宜简单将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视作纯粹的代理业务。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银行应将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余额包销和银行账户投资等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统一进行考量,在银行内部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履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审批程序。银行对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欠佳的客户,应审慎提供承销服务;对于其中合作关系密切,从维护客户关系出发,拟继续承销的,应尽可能采取代销方式承销,或通过组建承销团、降低本行承销份额和尽力收回本行部分存量融资等方式,分散和降低风险,并督促发行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有关风险因素。鉴于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额度有效期长达两年,而目前的市场变化较快,当债务融资工具实际发行时,主承销商必须对客户即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审核,对财务状况恶化不具备兑付能力的客户,要与客户协商停止相关承销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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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80 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风险并不比贷款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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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82 一般认为,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受市场纪律约束较强,债券投资的风险较小。长期以来,国内债券市场很少发生违约事件,也助长了部分机构忽视债券投资风险的行为。实际上,银行账户投资债券的风险一点儿也不比贷款小。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金额大、期限长、用途限制较少且较难监管,特别是对于城商行和农信社而言,发行人多为异地客户,很难像本地信贷客户一样进行深入的贷前调查的贷后管理,而且债券都是到期一次性兑付,没有分期还款安排,通常也没有担保措施,发行人按期兑付债券对发新偿旧或再融资的依赖很大。一旦债券市场有风吹草动,就很可能造成后续债券发不出去,或发行价格大幅飙升的情况。因此,不宜简单认为债券投资主要承担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债券价格波动的背后实际上也反映了市场对某只债券信用风险的判断。一旦发行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到期贷款违约等信用风险事件,债券价格就可能出现断崖式下跌。贷款与债券投资的风险对比如表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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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84 表10–2 贷款与债券投资的风险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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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89 要加强银行账户投资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大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要减少银行账户投资额度;或银行账户投资额度与偿还本行存量贷款的额度挂钩,尽可能多收少投,或投资后等额收回存量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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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91 要选好债券发行主体并引导其合理确定发行额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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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93 银行要选好发行主体,优先选择集团下属股份公司或核心企业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对于集团母公司和下属企业同时作为发债主体的,要从严控制。按交易商协会规定,除私募债外,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银行应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发行额度范围内,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行业债务结构特征等多种因素,并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发行额度,避免简单按净资产40%的上限确定发行额度。银行对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后可能造成过度融资的,应与发行人沟通,尽可能争取将发行额度控制在其财务承受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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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95 要尽可能采取有条件余额包销等方式避免被动包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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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97 在目前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竞争激烈、主承销商资格与通常与余额包销挂钩的情形下,承诺提供余额包销可能是银行竞争主承销商资格时面临的不得已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无所作为,特别是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件很多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银行在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及投资额度等方面上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银行可通过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或要求发行人向银行书面承诺:一旦发生投资者认购额度不足的情况,则发行人须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部分缴存全额保证金;针对私募债,还可约定:(1)本笔私募债发行时机及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2)如遇发行困难,发行人同意延期择机发行或适当提高发行价格,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3)若投资者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最终认购金额不足70%,则本笔私募债暂不发行。上述约定有助于降低主承销商被动包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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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799 要加强募集资金用途审查核实并确保资金用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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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01 银行应详细审核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认真审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及其合规性。应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额度明显大于按银监会规定方法测算的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或发行人产能和销售收入均未增加,但流动资金需要量大幅增加的情形,要从严掌握;二是对于发行人债务负担较重的,应要求发行人提高募集资金中用于偿还存量银行贷款的比例,相应减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三是对于发行中期票据、私募债、项目收益票据和永续债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要认真审核项目有关核准(备案)、环评和用地等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严禁将募集资金投向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同时要关注项目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偿债能力;四是严禁集团母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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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03 通过分期发行、分期兑付等方式降低集中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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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05 考虑到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注册发行的额度较大,且通常采取到期一次性兑付的方式,发行人到期集中兑付的压力较大。银行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较大的,应尽量采取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减轻集中兑付压力;特别是中期票据、私募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原则上应采取“分期发行+分期兑付”方式,如原拟一次性发行7年期限的中期票据,可调整为分2~3期发行,并约定合理的分期发行间隔期,错开兑付时点,降低集中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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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07 规范募集资金的归集和拨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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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09 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时,应要求发行人将募集资金全部归集至本行指定账户,并接受银行对账户资金的监管。鉴于目前集团母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情况比较普遍,除部分优质客户以外,对投资管理型集团母公司将募集资金拨付给下属实体性子公司使用的,应尽可能采取以下方式:一是要求发行人通过银行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拨付给下属子公司使用,且委托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期限;二是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1)委托贷款到期前,借款人须将偿还委托贷款的资金划入委托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开立在银行的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兑付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且委托人承诺接受银行对该指定账户资金的监管,即将用款企业的还款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匹配起来;(2)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委托贷款时,银行(主承销商)拥有不可撤销的代理委托人向借款人追偿委托贷款本息的权利,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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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11 落实兑付资金来源并力争分期提取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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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13 鉴于债务融资工具均采取到期一次性兑付方式,为降低集中兑付风险,除少数优质客户以外,应尽可能落实分期提取兑付资金的方式。考虑到要求发行人提取大额偿债资金长期不允许动用将会降低其资金使用效益,可将法人理财与偿债专户资金运用结合起来。如因同业竞争等原因确难落实分期提取兑付资金,则银行至少应明确发行人兑付资金的来源渠道,评估发行人预期兑付资金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对兑付资金来源的监管,确保相关兑付资金来源归集至银行指定账户。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前,银行要督促发行人及时筹措落实兑付资金,保障债务融资工具按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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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15 强化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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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17 银行要强化债务融资工具从发行到兑付的整个存续期管理。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募集资金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行承销的份额归集到发行人开立在本行的监管账户,对他行作为簿记管理行的,本行应与其协商确定资金监管方式;二是对本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银行必须严格审核资金用途。对存在发行人挪用资金风险的,可要求发行人采取受托支付等的方式,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推荐注册时约定的用途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三是要切实履行主承销商日常管理职责,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四是要加强对已投资债券的风险排查,增强投后管理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已出现较高风险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债券,不再持有到期,应尽早处置,减少银行投资风险;五是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前,经办行须及时督促发行人筹集兑付资金,确保债务融资工具到期足额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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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19 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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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8821 银行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收益是承销费。《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实践中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中期票据不高于0.3%/年,短期融资券不高于0.4%/年。银行可根据发行主体的综合实力、兑付能力和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于综合实力一般、外部评级相对较低、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的企业,要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争取发行人在本行办理更多的金融业务,提高银行承销业务的综合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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