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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12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要弄清有限合伙的经济实质,这种组织形式兼具人合与资合特点,在企业管理、资本积聚、责任分配和税收负担等方面有其便捷、实用的一面,以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没有什么现实难题,法律层面上的衔接也不存在什么障碍,而且似乎也无须在开户这类技术问题上过分纠缠,只要有需要即去落实就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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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14 实际上,目前已经出现一些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例如,上市公司金风科技、远望谷的股东之一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6年2月24日,出资总额为3500万美元,其股东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包括摩托罗拉公司等,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家企业即为有限合伙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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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16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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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18 [13]2009年12月实施的《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增规定开立证券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合伙企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从技术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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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23 投行笔记 [:1703668749]
1703671224 投行笔记 间接持股的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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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26 最近内核的一个项目,LQ公司,涉及股份锁定方面的一个问题。发行人的部分股东及管理层除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通过一个持股单位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直接持有的股份如何锁定已有规定,间接持有的这部分股份如何锁定,却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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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28 根据现有规定,股份锁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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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30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IPO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托管(委托他人管理)、不回售(上市公司回购),但上市之日起1年后且双方属于同一控制的股份转让除外。另深交所允许1年后挽救财务危机之重大重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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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32 (2)IPO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上市之日起1年内锁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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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34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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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36 (4)新增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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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38 1)主板。2006年之前上市规则规定,刊登招股书之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08年修订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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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40 2)创业板。IPO申请受理之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增股份除按IPO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锁定1年外,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不超过50%。(实际现已被证监会的下述操作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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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42 3)证监会操作要求(暂无明文规定):IPO申请受理之前6个月内增资持股的新股东,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原有股份的新股东,按照原持股人的锁定要求,即如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如数其他股东,自上市之日起1年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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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44 LQ公司发行前股东有7个,邓某、王某、红杉资本、王某、叶某、郑某和YQ公司,而YQ公司主要由管理层持股,项目组对于管理层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YQ公司)的情况下,其直接持有YQ公司股权如何锁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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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46 YQ公司的实质是发行人管理层持股平台,设立的目的是邓某、王某、红杉资本、王某、叶某、郑某6名股东,对为发行人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由于发行人在2008年2月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境内自然人股东在法律上存在障碍,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初始设立时为王某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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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48 2009年2月,YQ公司自邓某、王某、红杉资本、王某、叶某、郑某6名股东受让总计260万元股份,占LQ公司该时点股权比例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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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50 2009年6月,YQ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张某、黄某、郑某、张某、蔡某、蔡某、陈某、王某、牛某9名股东,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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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55 经项目组与发行人协调,并经YQ公司股东一致确认,YQ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YQ公司股权,也不会要求YQ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YQ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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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57 同时,目前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某、张某、黄某、王某、牛某还承诺:“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YQ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YQ公司10名自然人股东,均已签署相关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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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71259 之前内核会议的初步意见是:“请项目组协调发行人,在现有承诺的基础上,要求YQ公司不同身份股东进一步承诺:目前身份为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该公司股东,3年内不转让也不要求YQ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目前身份不是发行人高管人员的,1年内不转让也不要求YQ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这个意见关注了持有YQ公司股权的锁定问题,但区分高管和非高管,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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