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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是否真实。由于交易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由此获得的利润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疑问,因为关联方可以通过该种交易输送利润或谋取利益,从而操纵企业的利润水平至不真实的高利润或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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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作是否规范。企业内部或关联方双方对于关联交易可能缺乏必要的程序予以规范,同时,即便制定了相关规范程序,但是否有效贯彻仍是问题,后面这种情况更为普遍。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要想确切校验这种交易是否规范,实际上不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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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是否透明。与运作是否规范相关,在不规范的情况下,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过程、交易效果等信息能否充分披露,对于企业是个很大的考验。很多时候,为了掩盖某些不尽正当或不尽公允的交易,企业有可能尽量简化披露、模糊披露或干脆不披露,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信息不透明反过来也损害企业的投资价值,即信息透明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相应溢价,或可以赢得投资者的更多关注、更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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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有上述影响,所以在上市企业关联交易的认定、分析、判断上不可不慎。首先,要关注关联方范围,有无遗漏;其次,要关注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最后,要关注关联交易的运作是否必要或合理、是否公允、是否合规,以及目前关联交易的影响和未来关联交易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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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疑问,即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股东能够控制或能够发生重要影响的公司,是否认定为关联方。比如,Y公司拟上市,X公司是Y公司有重要影响的股东,那么X公司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除Y公司之外)的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查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按照这个定义,鉴于X公司向Y公司选派重要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等),占有若干董事席位(2名,占非独立董事1/3),X公司连同下属Z公司合计持有Y公司股比达34%,对于前述情况应作为关联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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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准则列举的典型关联方共10类,并不包括上述情况。上交所新近颁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明确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自然人或组织,下同)作为关联方,另外把“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同受国资机构控制,且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过半董事在上市公司兼职”也作为关联方,而且过去及未来12个月有相关情形的,亦视为关联方。该指引没有明确列举的上述情况是否纳入关联交易,但原则上以会计准则为准。通常认为,以作为关联方披露为宜,特别是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披露的必要性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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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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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笔记 “财务造假”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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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过程中,大多会碰到财经媒体以及社会舆论(包括传播迅速的网络渠道)的各种质疑之声。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监督,以平常心视之即可,不必闻之色变,当然也不宜悍然不顾。作为保荐机构,在关注媒体声音的同时,自然还需要从专业的角度予以辨析。以下举网络媒体关于歌尔声学(拟上市公司)的质疑意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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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观点:存在纳税异常情况(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IPO报告期(前三年)报表(收入)可能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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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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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支付税费24万元,当年所得税费用228万元;2006年度支付税费276万元,所得税费用538万元;2005年年末应交税费为761万元;2006年年末1228万元。可见,2005、2006年两年所得税费用766万元,这两年支付税费总额300万元。由此推测,2005、2006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偷税行为。假设2006年年末应交税费中有1000万元是企业所得税,按照15%税率计算,该公司2006年度及以前隐瞒利润高达6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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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主营收入增加3倍,净利润增长2倍,由此推测,(即使考虑2007年合并报表范围增加的因素)2005、2006年可能隐匿部分收入,或者2007年度虚增收入,即2006年度推迟确认收入,而2008年度提前确认收入。2007年业绩暴增好处是可以获得较高EPS(每股盈余),以便能以较高价格进行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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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网络观点及推理过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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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得区别一下三个概念:支付税费、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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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税费:即现金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是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支付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基金、消费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在此范围之内。它是现金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一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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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利润表的一个项目,是会计上的计算所得税方面费用支出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实际税收支出。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即债务法,旧准则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新准则采用资产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肯定是暂时性的,但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的。前者有递延性质的所得税费用和收益,后者有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大致上,负债与费用相当,资产与收益相当。该费用或负债性质虽是递延的,但也会增加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该收益或资产则反之),要考虑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包括可抵扣的暂时差异和应纳税的暂时差异两种。可抵扣的即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例如,会计折旧每年20万元,税法折旧每年10万元,实际按税法缴税,相对于会计而言,即多交税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对于“费用”),是所得税费用的加项,但是后期可以抵扣;应纳税的即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与上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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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递延所得税收益:加项即递延资产或可抵扣差异;减项即递延负债或应纳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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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资产表的一个项目,是流动负债的组成部分,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而直接缴纳或进入费用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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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务处理上,增值税分进项和销项等,分别确定借方和贷方具体内容,如原材料或主营业务收入等,期末销项减去进项为应交部分;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借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等,贷方均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含明细)”。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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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招股书,2005~2007年,相关数据如下(概数,四舍五入取整十位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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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金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金流出部分的“支付的各项税费”科目分别为24万元、280万元、3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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