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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拟上市公司申报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同时,保荐机构须核查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情况,并分析该重大重组事项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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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表明,如果申报发行前收购其他企业(一般指达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控制”标准),且相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20%),则至少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须对重组事项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即判断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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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于主板和中小板)的要求,发行人申报发行前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其中,有关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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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满足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3年)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①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②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③如果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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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部门的解释,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行为仅在满足必要条件时才可认定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反之,虽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行为,但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须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3年后方可申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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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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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笔记 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过程中的节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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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涉及资产注入过程中的节税问题。对于重组方来说,此种交易的性质为转让拟注入资产股权,同时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换股)。按照规定,应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主要是重组方资本性投入(一般即注册资本,或股本加上资本公积),不含未分配利润;应税收入的确认时点,可以是重组方日后转让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股权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分配利润很大,则对节税不利,不如先分掉未分配利润,然后以等额现金进行增资,可保持拟注入资产的资产规模和价值不变,达到增加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成本以减少重组方(即拟注入资产的股东)税收支出的目的。同时,可以申请在转让重组所得上市公司股权时再确认转让收入,以获得时间利益。至于分配所需现金,可以以股东往来款周转(即借款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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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W重组BB上市公司案中,拟注入资产RH公司有大量未分配利润,XW公司就节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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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BB重组情况,从节税角度进行分析,不同方案涉税金额差异较大,建议即行分配RH公司2010年以前累计未分配利润2.5亿元,然后以分配的利润对RH公司进行增资,此举可在不减少RH公司净资产、不影响交易对价的前提下节约税收6250万元左右。在操作上,建议先确定利润分配时点,由XW集团母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借款给RH公司支付股利,然后YW(集团子公司)对RH公司进行增资,RH公司验资后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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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测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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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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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上市公司BB重组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YW及标的公司小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收购RH公司、CH公司及DH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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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公司对RH公司投资成本合计2.42亿元,RH公司账面净资产包括:股本10620万元、盈余公积1393万元、未分配利润29747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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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案影响涉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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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故股权转让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所得为取得BB公司对价的股权金额(股票数×增发价,此为公允价应进行公告,同时按要求须向税务局提供增发协议及股权评估报告等),并扣除原计税基础即为YW的股权投资成本,对RH公司未分配利润不得作为计税基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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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对RH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先进行分配,再用分配的金额对RH公司进行增资,此举在不减少RH公司的净资产的情况下可达到节税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股利分配属免税收入,不产生税收。假如分配2010年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2.5亿元,再对RH公司增资2.5亿元,YW公司对RH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增加2.5亿元,计税基础增加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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