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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作投资意味着参与者联合投资于某一对象,这当然不是一家企业可以考虑的事,投资备选方案的数量也因而增加了。考虑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加强采购流程,这个公司从其自身角度来说可以投资新建仓库或者引入货物处理流程。与这家企业有着金融协作的最重要的供应商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对供应商分销仓库的联合投资可能更有益于加强企业的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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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现在最好的投资选择是能向所有的协作伙伴提供最高价值的那个方案。这就需要在权衡不同的方案时考虑不同成员的现金流情况。例如,一个供应商面临A和B两种订单跟踪体系的选择,A在财务上更具吸引力。但从协作的角度考虑,它的顾客和合作伙伴所使用的体系更接近于B,B系统使得其与伙伴发生联系且从顾客的角度来说节省了相当的行政费用。那么协作的结果是B将是更好的选择。为了安排个体和协作体之间的最好选择,一个激励的现金转移体系需要在协作伙伴间建立(Carr,Tomkin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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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协作投资活动的机会的识别(例如,增加的资产消耗)、协作负债管理、协作影响资本成本的方式等等,这些都是供应链金融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也是未来可深入研究的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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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金融资源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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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成员及服务提供商之间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需要进行支付,因而产生了融资的需求。一般来说,债权融资和内部融资是两种常用的方式。债权融资有三种形式:长期借贷、短期借贷和信贷替代品(credit substitutes)。企业债权融资主要受公司的信用等级、证券价格以及债权人的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基于此,由于知识及资本的集中,供应链金融提高了链上成员获得资本及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加了债权融资的可选择性,改善了链上企业融资的境况。对于商业信贷来说,传统上它是指短期借贷。商业信贷政策会直接影响链上企业的现金周转期。例如,提前10天付款可享有2%的现金折扣。信贷替代品作为债权融资的第三个支柱为链上成员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机会。可以想象当金融服务提供商或者物流服务提供商创新地采用一些金融工具,链上企业的财务绩效将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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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一个本质特征在于流动。传统上企业内部融资的分类是静态的,其来源于以年为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这意味着在资产负债表上,内部的融资来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未分配利润、折旧以及资产置换。当我们以流动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时,这种分类便不存在了,因为没有发生资金的支付。资金的来源仅代表了一种直接的现金流入,或者说,会计利润不是现金,因为它们不能用于花费。不过,可以通过节税变现产生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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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生态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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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供应链的不同参与方,这就使得供应链金融不仅包括协作各方,还包括组织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供应链协作中,不再有同质性的群体。不同的群体对风险和回报有着不同的偏好。换句话说,需要考虑不同实体间的利益均衡。不同的协作伙伴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因而它们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正因为如此,需要证明供应链金融对于每一个特定成员或事业单位都是有益的。具体讲,供应链金融的生态系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见图1—4),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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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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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环境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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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环境影响者不是具体指向某个特定的活动主体,而是建构环境或推动环境发展的个体或组织。宏观层面的环境包括了两类。一是制度环境。诺斯(North,1973)根据人类社会演变的历史,提出制度是由人类设计出来的、社会性建构的、用以规定限制社会行动者互相交往的规则系统,对社会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技术进步本身就是经济增长而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斯科特(Scott)等为代表的组织理论学者开始研究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和压力。斯科特提出制度包括三个维度:管制、规范和认知。管制维度和社会中的法律、政策、规定等由法律权威,或者和法律权威相类似的组织所颁布的细则有关,它会通过奖励或惩罚来约束行为。这个维度属于工具性质的制度系统。规范维度和社会责任有关,它偏重群体共享价值观和社会规范方面的内容。这种规范性压力会通过证书、认证等机制进行扩散。认知维度和社会构建事实有关,它属于群体对外部真实世界的理解,表现形式为比喻、象征或符号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主要依靠学习模仿,表现为对流行价值观、说教、神话、比喻、意识形态的认同。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中,也存在上述斯科特提出的三种制度的影响,即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这种管制性的制度,形成社会性约束的第三方体系,以及组织或企业普遍采用的一些惯例等。具体讲,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而法律环境(系统)的核心功能在于如何提供对信贷人权利的良好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涉及动产质押及应收账款担保等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做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如明确动产抵押效力、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引入动产浮动抵押以及丰富权利质押内容等,对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金融生态环境还涉及诚信体系、银行监管和金融电子系统等多方面的建设,这些规范性的制度同样决定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程度。再如,供应链金融业务链往往会涉及出质人(资金需求方)、质权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监管人(第三方物流等)的三角关系。质权人以质物的质量为关注点,有责任对质量做出明确的确认和约定。实际应用中,质权人常常把质物质量的检验交给其所指定的监管人,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质权人把对质物的保管义务委托给监管人执行,形成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些商业领域,一般质权人应向监管人支付相应的业务费用,但实际应用中该费用多由融资需求人(出质人)承担。由此可能出现监管人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出质人的行为监管,由此而引发质物损没的潜在风险。所有这些制度性因素都是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其中的组织与个体都在塑造供应链金融的环境,并且通过环境对其运行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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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另外一个环境就是技术环境,这种技术环境既包括供应链金融技术,即各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运作技术,更包括了电子信息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依托完善、发达的电子化的信息技术。一方面这种信息技术帮助供应链金融的各方参与者及时掌握供应链运行的状态、资金运行的效率以及不同阶段存在的风险及其程度;另一方面,信息化的手段本身就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内容,诸如电子化的票据等。因此,这些环境的创造者或服务提供者也是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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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中观)层面的机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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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中的产业层面机构参与者被定义为法律及经济上互相独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协同参与了供应链金融运行的整个过程。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首先来对比一下传统的参与者与新的机构参与方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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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的活动通常发生在实业或商业企业之间,以及承运商及其供应商和顾客之间。供应商的物料、物品及服务需要承运商的流通加工。同时,生产企业生产原材料、物品,商业公司负责收购及分销这些产品至最终顾客。它们的顾客可以是其他的商业或实业公司,也可以是最终消费者(Gibbs,1998)。物流服务提供商(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s,LSP)是供应链中涉及的另一类机构。只有当它们为一家或者多家供应链成员提供服务时,才被看作真正的链上成员。过去,LSP为顾客及供应商提供运输及仓储服务,而今物流服务产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服务的范围也拓展了许多。由于企业越来越专注于自身的核心能力,物流服务提供的价值增加或者行政服务活动,如支付、售后服务等也变得越来越重要(Maloni,Bento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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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供应链的参与者除了包括上述单纯供应链的参与主体之外,还扩展到了金融机构,即特定的金融服务商、商业银行及投资者。狭义来看,金融服务提供商是所有致力于为其他机构的投资及财务需求提供金融支持的机构。广义看来,金融服务商包括所有有结算合同的机构,而非必须是链上的契约方。这就囊括了金融服务商、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或者风险管理。代理商或者M&A咨询企业(提供的信息及咨询服务)也属于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Hines,Hurtt,Langsam,2000)。在供应链金融的范畴中,最起码包括了狭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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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商业研究中心(Global Business Intelligence Corp.)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供应链金融中的参与者被分成了四大类,亦即除了供应链的买卖方外,还包括平台提供商(供应链金融支持服务提供者)、交易风险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或流动性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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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提供商(供应链金融支持服务提供者)。在供应链金融中,所谓平台提供商是为风险承担者或者流动性提供者提供必要应用(诸如电子账单呈现与传递,即票据、应收应付账款等)或基础的主体,它促进了采购订单、票据、应付等文件在供应链买卖双方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换与信息整合,它能使相应的参与方自动及时了解供应链交易的过程和信用(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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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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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地说,平台提供商实施了两类职能:一是呈现(presentment),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需要在解决方案中有互动的途径,特别是为供应链交易方提供电子票据呈现和传递的平台,以及纠纷解决的方法等,总体上讲,呈现的职能包括票据(EIPP)、信用证数据、采购订单以及应付状况等信息的汇集和反映;二是操作(processing),包括开票、匹配、整合、支付处理、融资、信用证处理、文件管理等操作过程。这里的核心在于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将呈现和操作结合,设计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同时又能使多方从中获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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