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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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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环境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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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环境影响者不是具体指向某个特定的活动主体,而是建构环境或推动环境发展的个体或组织。宏观层面的环境包括了两类。一是制度环境。诺斯(North,1973)根据人类社会演变的历史,提出制度是由人类设计出来的、社会性建构的、用以规定限制社会行动者互相交往的规则系统,对社会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技术进步本身就是经济增长而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斯科特(Scott)等为代表的组织理论学者开始研究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和压力。斯科特提出制度包括三个维度:管制、规范和认知。管制维度和社会中的法律、政策、规定等由法律权威,或者和法律权威相类似的组织所颁布的细则有关,它会通过奖励或惩罚来约束行为。这个维度属于工具性质的制度系统。规范维度和社会责任有关,它偏重群体共享价值观和社会规范方面的内容。这种规范性压力会通过证书、认证等机制进行扩散。认知维度和社会构建事实有关,它属于群体对外部真实世界的理解,表现形式为比喻、象征或符号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主要依靠学习模仿,表现为对流行价值观、说教、神话、比喻、意识形态的认同。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中,也存在上述斯科特提出的三种制度的影响,即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这种管制性的制度,形成社会性约束的第三方体系,以及组织或企业普遍采用的一些惯例等。具体讲,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而法律环境(系统)的核心功能在于如何提供对信贷人权利的良好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涉及动产质押及应收账款担保等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做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如明确动产抵押效力、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引入动产浮动抵押以及丰富权利质押内容等,对推动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金融生态环境还涉及诚信体系、银行监管和金融电子系统等多方面的建设,这些规范性的制度同样决定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程度。再如,供应链金融业务链往往会涉及出质人(资金需求方)、质权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监管人(第三方物流等)的三角关系。质权人以质物的质量为关注点,有责任对质量做出明确的确认和约定。实际应用中,质权人常常把质物质量的检验交给其所指定的监管人,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质权人把对质物的保管义务委托给监管人执行,形成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些商业领域,一般质权人应向监管人支付相应的业务费用,但实际应用中该费用多由融资需求人(出质人)承担。由此可能出现监管人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出质人的行为监管,由此而引发质物损没的潜在风险。所有这些制度性因素都是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其中的组织与个体都在塑造供应链金融的环境,并且通过环境对其运行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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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另外一个环境就是技术环境,这种技术环境既包括供应链金融技术,即各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运作技术,更包括了电子信息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依托完善、发达的电子化的信息技术。一方面这种信息技术帮助供应链金融的各方参与者及时掌握供应链运行的状态、资金运行的效率以及不同阶段存在的风险及其程度;另一方面,信息化的手段本身就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内容,诸如电子化的票据等。因此,这些环境的创造者或服务提供者也是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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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中观)层面的机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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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中的产业层面机构参与者被定义为法律及经济上互相独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协同参与了供应链金融运行的整个过程。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首先来对比一下传统的参与者与新的机构参与方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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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的活动通常发生在实业或商业企业之间,以及承运商及其供应商和顾客之间。供应商的物料、物品及服务需要承运商的流通加工。同时,生产企业生产原材料、物品,商业公司负责收购及分销这些产品至最终顾客。它们的顾客可以是其他的商业或实业公司,也可以是最终消费者(Gibbs,1998)。物流服务提供商(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s,LSP)是供应链中涉及的另一类机构。只有当它们为一家或者多家供应链成员提供服务时,才被看作真正的链上成员。过去,LSP为顾客及供应商提供运输及仓储服务,而今物流服务产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服务的范围也拓展了许多。由于企业越来越专注于自身的核心能力,物流服务提供的价值增加或者行政服务活动,如支付、售后服务等也变得越来越重要(Maloni,Bento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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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供应链的参与者除了包括上述单纯供应链的参与主体之外,还扩展到了金融机构,即特定的金融服务商、商业银行及投资者。狭义来看,金融服务提供商是所有致力于为其他机构的投资及财务需求提供金融支持的机构。广义看来,金融服务商包括所有有结算合同的机构,而非必须是链上的契约方。这就囊括了金融服务商、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或者风险管理。代理商或者M&A咨询企业(提供的信息及咨询服务)也属于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Hines,Hurtt,Langsam,2000)。在供应链金融的范畴中,最起码包括了狭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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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商业研究中心(Global Business Intelligence Corp.)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供应链金融中的参与者被分成了四大类,亦即除了供应链的买卖方外,还包括平台提供商(供应链金融支持服务提供者)、交易风险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或流动性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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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提供商(供应链金融支持服务提供者)。在供应链金融中,所谓平台提供商是为风险承担者或者流动性提供者提供必要应用(诸如电子账单呈现与传递,即票据、应收应付账款等)或基础的主体,它促进了采购订单、票据、应付等文件在供应链买卖双方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换与信息整合,它能使相应的参与方自动及时了解供应链交易的过程和信用(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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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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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地说,平台提供商实施了两类职能:一是呈现(presentment),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需要在解决方案中有互动的途径,特别是为供应链交易方提供电子票据呈现和传递的平台,以及纠纷解决的方法等,总体上讲,呈现的职能包括票据(EIPP)、信用证数据、采购订单以及应付状况等信息的汇集和反映;二是操作(processing),包括开票、匹配、整合、支付处理、融资、信用证处理、文件管理等操作过程。这里的核心在于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将呈现和操作结合,设计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同时又能使多方从中获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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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风险管理者。交易风险管理者拥有交易、物流数据、聚合数据,并将整合的数据传递给投资者以做出相应的决策,它将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从事供应链金融活动,包括供应链买卖双方、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机构。其功能在于证实数据、整合数据、分析数据以及呈现数据,促进供应链中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见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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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交易风险管理者的服务要素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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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讲,交易风险管理者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活动:第一,物流数据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将物流数据与金融活动相结合是交易风险管理者最主要的职责。在供应链金融运作过程中,追踪物流活动和管理产品物流是供应链金融的关键,物流服务提供商将相应的物流信息传递给交易风险管理者(当然这个管理者也可能就是第三方),它需要证实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整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即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将这些加工后的信息传递给风险承担者进行决策。从这个角度看,交易风险管理者需要具备物流经营和管理的知识与经验,能够正确合理地把握物流运行的状态,也要了解关键控制点,否则供应链金融所需要的信息就会出现偏差,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第二,信息技术的推动和大数据的运用。在供应链金融的运作过程中,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是关键,二者是保障物流信息与金融活动完美结合的基础。一方面所有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或交易伙伴需要通过信息技术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交易风险管理者,另一方面它们还需要将整理整合后的数据通过信息技术传递给风险承担者。而且风险管理者之所以能全面了解供应链的运行状况,控制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关键在于信息技术的运用,并且能够借助于大数据把握供应链交易的特征、各参与方的行为状态,从而合理地设计出相应的产品。第三,交易和信用保险的支撑平台。供应链金融能有效开展,需要运用交易和信用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推动资金流在供应链中的有效运行。这要求根据交易的特点、产品的性质状况等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设计出相应的产品,同时不断监控交易的过程和产品的状况,使得保险既能有效转移风险,同时也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这就需要交易风险管理者提供全面的支撑服务。第四,促进融资行为。通过风险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和整体设计安排,最终能推动供应链中的企业展开融资活动,切实地解决供应链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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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活动都是交易风险管理者需要具备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交易风险管理者与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后者提供了信息传递和金融操作的基础或载体,是一种客体的反映,即行为发生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而前者是关于5W1H(what:搜集、整合和管理什么信息和活动?why:为什么要获取和管理某些信息或活动?who:收集谁的信息、向谁传递?where:收集管理哪个环节的信息和活动? when:什么时候搜集信息或介入管理?how:如何获取信息或施加管理?)的决策,是一种主体的反映,即一种行为过程本身。事实上,平台提供商可以成为交易风险管理者,同样交易风险管理者也可以成为平台服务提供商,两者往往在实际运行中互为结合,有时是完全融为一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提供商和交易风险管理者共同提供了供应链金融的设计与解决方案,为服务的对象(即供应链中的融资或金融服务需求方)提供供应链参与方、金融机构的组织和法律安排,以及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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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承担者/流动性提供者。风险承担者或流动性提供者是供应链金融中直接提供金融资源的主体,也是最终承担风险的组织。一般而言,这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保理机构以及对冲基金等。这类参与者一般发挥着三种职能:第一,直接促使资金放贷和信用增强。要实现这一点有两个要素很重要。一是确立供应链金融业务标准,否则这些机构将面对较大风险,因为它们并不直接介入供应链的实际运行,所以,只有确立标准,才能使它们及时监控交易的细节与过程,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管理贸易融资与以资产为基础融资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将以往借贷业务中很难开展的资产和业务转化成一种可融资对象的综合解决方案。第二,后台与风险管理。虽然在供应链金融中有交易风险管理者管理风险,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所以,它也需要有风险管理体系和手段,这包括交易文件的管理,以及将信用与其他风险管理者结合起来的运作框架等。第三,融资产品条款的具体安排,包括供应链金融产品定价或收益设计等,特别是如何通过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建立,使供应链参与各方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回报。值得提出的是,目前有的金融机构正在打造的运营资金整合管理平台(见图1—7),将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发展成为平台服务提供商和交易风险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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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整合运营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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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机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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