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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通过这两个金融市场来调控宏观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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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加速发展进步,科技经济水平迅速提升,经贸活动日益繁荣发达,金融事业规模扩大、创新发展不止,货币市场如火如荼,资本市场后来居上,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和历史进程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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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逻辑:人人都必需读懂的货币常识 华夏金融雏形早现,生长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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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后期,有了私有财产和贫富差别,于是在物物交换的同时,就出现了借贷的需求。最初的借贷也是实物形式的。货币产生以后,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任何实物,借贷变得方便起来,规模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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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朝初期就设有“泉府”,作为国家主管货币财政的机构,负责“酌盈剂虚,变通民利”。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政府信用赊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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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5年12月湖北发现的“云梦秦简”可见,秦朝有了借贷契约、租借契约、买卖契约和雇佣契约。秦律中对于不能正常偿还的债务,有各种强制性民事条款。例如在职官吏无力偿债时,从其俸禄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扣除。百姓欠下公家债务而无力偿还时,就要强制以劳务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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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也提供国家信用,例如武帝时派人出访各地,对生活困苦的农家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购买种子、农具等。社会上还有私人经营的货币借贷业,放款者有商人、地主、王公贵族,以及专事放款收息的“子钱家”等,经营的多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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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佛教得到政府支持,寺庙遍布全国,享有免役、免税等特殊优待,官家和民间对寺庙施舍大量土地钱财。因此,寺庙十分富有,遂凭借其优厚财力发放贷款,也有富人将私蓄委托寺庙放贷营利。所以那时寺庙成了办理存放款的场所。南齐时(479-502年)出现了主要由寺院经营的“质库”,也称“寺库”,以收取实物做抵押进行放款,就是后来办理抵押贷款的典质业——当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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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晋入隋,以至唐宋,“质库”多由民营,更显普及,称呼先后有“质舍”“抵店”“柜坊”“解质”“寄附铺”等。其中有些还附有代客保管钱物或者“出租保险柜”,受托代卖商品等金融性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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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业发达,商人为图安全方便,时而将大量现金存入某些商店或波斯人的珠宝店等代为保管,是为存款和保管业务的雏形。随着这种业务的扩大,产生了一种称为“书贴”的信用工具,这是存户向寄存店铺发出的要求付款通知书,写有付款数量、收款人和出贴人姓名、出贴日期等项,可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支票雏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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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白银或铜钱携带不方便,或因金属钱币缺乏,有的地方禁止钱币出境,便有汇兑业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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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提到,唐朝中期的汇兑业叫“飞钱”,又称“便换”。当时各道(地方政府)都在京城设有称为进奏院的办事处。商人在京出售货物后,如果不便带现金回家,可将钱交给本道的进奏院,进奏院开出一张票券,各执一半。商人回到本地后,到相应的机构核对票券无误,便可领取现款。这种票券就相当于后世的汇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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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币种之间需要兑换。唐代白银与铜币作为货币流通,黄金则主要充作保值手段。因此,金、银、铜钱就有相互兑换的需要,产生了货币兑换业务,经营者称为金银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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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王安石变法中,曾推行“市易法”和“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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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地方政府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待到市场缺货时,商贩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回贩卖,半年付清者认息1分,一年付清者认息2分。同时提供贷款服务,民众可以田宅或金帛做抵押,或由5人以上互保,年息2分;逾期不还,每月罚息2%。以求“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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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各等民户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自愿向政府请贷以补助耕作,贷钱贷粮均可,一次是正月三十日以前,随夏收归还;另一次是五月三十日前,随秋收归还,利率每次2分,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头等户不超过15贯,末等户1.5贯。贷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谷物价格折合粮食归还。如归还时谷价上涨,农民不愿交纳实物,可酌量照市价较低的价格交纳现钱,但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其余部分仍需交纳实物。“青苗法”实施不久,变质为官府放高利贷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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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由于金、银、钱、纸币兑换的需要,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钱币兑换的铺子,称为钱庄(或银号,另外还有钱摊、钱桌、钱肆、钱店、钱铺,也称钱局、钱柜、银钱桌子等称呼)。“凡换钱者,皆一椅一桌厨列于街上,置钱于桌,以待人换。午则归家食饭,晚则收起钱,以桌厨寄近人家。明日复然。”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控制钱庄风险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常常规定连环铺保。起初,钱庄主要业务是银钱兑换,但在资金有剩时,也不会放过放债取利的机会。虽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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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钱庄又称票号或票庄,因为颇多山西人经营,又有山西票庄、山西票号等名称。其业务不仅从事货币间的兑换,还办理放款、存款和汇兑,成为重要的信用机构。特别是从乾隆年间开始,其资本性放款成了城镇手工业、商业的存在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清朝后期还兼办着政府和官吏的公款汇兑和存、放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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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山西票号,汇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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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典当业也十分发达。康熙初年,估计全国有大小当铺逾两万家,其中以山西和广东最多。经营者主要是商人,此外还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资开设“官当”。当铺资本额有的高达数万两或十几万两银。当铺经营范围已不限于抵押放款,也办理信用放款、存款以及货币兑换等业务,大型当铺甚至还签发银票、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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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庄、票号和典当,作为重要的信用机构,可谓中国近代金融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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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专制王朝统治下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商贸事业常处低端水平,虽然早有金融产业雏形,并且发展到了相当规模,但一直滞留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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