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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晋入隋,以至唐宋,“质库”多由民营,更显普及,称呼先后有“质舍”“抵店”“柜坊”“解质”“寄附铺”等。其中有些还附有代客保管钱物或者“出租保险柜”,受托代卖商品等金融性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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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业发达,商人为图安全方便,时而将大量现金存入某些商店或波斯人的珠宝店等代为保管,是为存款和保管业务的雏形。随着这种业务的扩大,产生了一种称为“书贴”的信用工具,这是存户向寄存店铺发出的要求付款通知书,写有付款数量、收款人和出贴人姓名、出贴日期等项,可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支票雏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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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白银或铜钱携带不方便,或因金属钱币缺乏,有的地方禁止钱币出境,便有汇兑业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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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提到,唐朝中期的汇兑业叫“飞钱”,又称“便换”。当时各道(地方政府)都在京城设有称为进奏院的办事处。商人在京出售货物后,如果不便带现金回家,可将钱交给本道的进奏院,进奏院开出一张票券,各执一半。商人回到本地后,到相应的机构核对票券无误,便可领取现款。这种票券就相当于后世的汇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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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币种之间需要兑换。唐代白银与铜币作为货币流通,黄金则主要充作保值手段。因此,金、银、铜钱就有相互兑换的需要,产生了货币兑换业务,经营者称为金银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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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王安石变法中,曾推行“市易法”和“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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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地方政府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待到市场缺货时,商贩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回贩卖,半年付清者认息1分,一年付清者认息2分。同时提供贷款服务,民众可以田宅或金帛做抵押,或由5人以上互保,年息2分;逾期不还,每月罚息2%。以求“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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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于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规定:各等民户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自愿向政府请贷以补助耕作,贷钱贷粮均可,一次是正月三十日以前,随夏收归还;另一次是五月三十日前,随秋收归还,利率每次2分,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头等户不超过15贯,末等户1.5贯。贷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谷物价格折合粮食归还。如归还时谷价上涨,农民不愿交纳实物,可酌量照市价较低的价格交纳现钱,但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其余部分仍需交纳实物。“青苗法”实施不久,变质为官府放高利贷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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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由于金、银、钱、纸币兑换的需要,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钱币兑换的铺子,称为钱庄(或银号,另外还有钱摊、钱桌、钱肆、钱店、钱铺,也称钱局、钱柜、银钱桌子等称呼)。“凡换钱者,皆一椅一桌厨列于街上,置钱于桌,以待人换。午则归家食饭,晚则收起钱,以桌厨寄近人家。明日复然。”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控制钱庄风险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常常规定连环铺保。起初,钱庄主要业务是银钱兑换,但在资金有剩时,也不会放过放债取利的机会。虽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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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钱庄又称票号或票庄,因为颇多山西人经营,又有山西票庄、山西票号等名称。其业务不仅从事货币间的兑换,还办理放款、存款和汇兑,成为重要的信用机构。特别是从乾隆年间开始,其资本性放款成了城镇手工业、商业的存在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清朝后期还兼办着政府和官吏的公款汇兑和存、放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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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山西票号,汇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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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典当业也十分发达。康熙初年,估计全国有大小当铺逾两万家,其中以山西和广东最多。经营者主要是商人,此外还有地主、官僚,甚至政府也投资开设“官当”。当铺资本额有的高达数万两或十几万两银。当铺经营范围已不限于抵押放款,也办理信用放款、存款以及货币兑换等业务,大型当铺甚至还签发银票、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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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庄、票号和典当,作为重要的信用机构,可谓中国近代金融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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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专制王朝统治下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商贸事业常处低端水平,虽然早有金融产业雏形,并且发展到了相当规模,但一直滞留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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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逻辑:人人都必需读懂的货币常识 希腊“金融商”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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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世界史,有道“言必称希腊”,货币史怕也未能免俗。希腊文明哺育了整个欧洲乃至世界,其辉煌灿烂的贡献是同货币与金融方面的成就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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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王国的寺院就开始经营钱币兑换和保管等业务。后来传到了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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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业史学家威廉斯(Thomas George Williams)曾高度评价古希腊人在货币与金融方面的成就:“希腊之所以能在商业国家中占有地位,并不是基于它的工业,而是基于其交易方法的先进。他们是以货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的第一个民族。国家所有的企业事业都使用金属货币。用通货交赋税代替劳役,用货币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用货币交地租代替实物。希腊人首先发明了靠资本兴办大规模的农业、工业和殖民开垦,很早出现了银行和保险机构。”(《世界商业史》(The History of Commerce)第25页。T.G.Williams著,陈耀昆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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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6世纪,随着商务往来日趋频繁,伴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古希腊各个城邦和圣殿都开始铸造钱币,流通货币五花八门。这时不但寺院从事不同币制货币的兑换与储贷业务,还有摊桌钱币兑换商等大行其道,后来政府介入经营管理,形成了制度化的借贷、抵押和汇兑等业务,可视为西方金融业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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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寺庙从事货币金融业务拥有特别有利的条件,首先是人们认为寺庙神圣不可侵犯,而且财力雄厚,值得信赖,安全可靠,加之寺庙数量甚多,分布很广,存取财物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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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起先只存放财产,随着金属铸币的出现,寺庙也开始存放钱币。初期不仅不给保管人支付利息,还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和手续费。后来,寺庙里的教士们逐渐认识到在存取过程中总有一部分钱币会成为闲置状态的“沉淀”,当保管的钱币达到一定数量后,便可以把一部分钱币贷放出去,到期后收取利息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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