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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两个估计值在经济意义上都不理想。替代性的估计值可以被看做对货币存量“理想”估计值的上限,而我们在表A-1中的货币存量数据则被看做下限。我们已经注意到表A-1中的数据从1933年2月到3月是不连续的,因为2月的数据包括限制性存款,而3月的数据却不包括限制性存款。这就是我们在图34中用虚线连接2月和3月数据的原因。然而即使使用3月底的替代性估计数据,它与2月底的数据也不是严格连续的,所以这两个数据之间也是用虚线连接的。3月底,对于那些既没有监察官进驻又没有被接管的未获许可证的银行,储户有理由认为在这些银行中的存款与银行歇业期之前相比,更难以转化为现金。在3月份的货币存量中加入未获许可证的银行的所有存款,以保持与2月份数据的连续性。这个方法,即使以2月底估计值中暗含的定义来衡量,也高估了3月份的货币存量。[8]而且这个定义自身也高估了货币存量,因为它将1美元限制性存款与1美元非限制性存款视为等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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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数据中还有一个缺陷要归因于银行歇业期,即在银行业危机之前、期间和刚刚结束的时候,一些没有银行的社区曾引入了10亿美元左右的货币替代物[9],然而我们的数据中并没有包括这部分。由于储户无法提取限制性存款,因而使用货币替代物,这些货币替代物在银行业危机之前虽然没有被计入表A-1,但是表A-1却包含了限制性存款,从这一角度来说,两种误差相互抵消。货币替代物在银行业危机之后仍被使用,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些货币替代物应该加入表A-1中,因为该表中没有包括未获许可证的银行的存款,但是不应该加入表15和图34的替代性估计值中,因为它们包含了未获许可证的银行的存款。而货币替代物被用来替代倒闭银行的存款与开业银行减少的存款,即提高了公众的通货存款比率,从这一角度来说,表A-1和表15又都应该包括它们。然而,现在看来无法估计从1932年到1933年这些货币等价物变化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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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注意到表A-1中数据的两个小瑕疵:没有包括未获许可证的银行中的非限制性存款;商业银行存款的数据可能在1933年2月过低而在1933年3月过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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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经考虑到了数据的各种缺陷,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得到更多的信息,仅有一个简单的结论,即“理想”的估计值应该在图34中的两条曲线之间。几乎任何这样一条可行的中间曲线(条件是它与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缺陷一致,并且在分割原有两条曲线之间的空间时,分割比例在月与月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都可以说明在危机后半年中的经济复苏不是由货币扩张造成的;货币存量的增长只是一个表面的统计假象。银行体系的紧急重建对经济复苏的促进作用是通过重树人们对货币和经济体系的信心,引导公众缩减与收入有关的货币余额(提高货币流通速度)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货币存量的增长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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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影响银行结构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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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联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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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联邦保险是1933年危机引致的银行体系最重要的结构变革。实际上,在我们看来,它是自内战后州立银行券发行由于被课以重税而几乎停止以来,对货币稳定最为重要的一项结构变革。各州开始尝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许多年来不计其数的关于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议案被递交到美国国会。1932年,一个关于存款保险的议案由众议员Henry B.Steagall(住宅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主席)提出并在众议院通过,但是因为参议员Carter Glass(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中的一位很有影响力的成员)的强烈反对而在参议院被否决。Glass主张仅仅建立一个清算公司来向那些破产银行的储户支付其最终损失估计数。1933年,Steagall和Glass同意把两个议案合并在一起,并写入《1933年银行法》中。最终法案的这个部分规定了一个建立永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计划,该计划覆盖了很多方面,于1934年7月1日生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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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好的关于制度发展、成型的例子:最初于1934年1月1日生效的法案,实际上源于一个少数党的参议员提出的对《1933年银行法》的修正案,而且最初遭到了罗斯福总统的反对。[12]它也遭到了一些主要银行家和联邦储备体系高级官员的反对。[13]该修正案是由参议员Arthur Vandenberg提出的,要求在1934年7月1日永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之前,建立一项临时的存款保险制度。该临时计划的效力因为1934年的修正案被延长至1935年7月1日,又通过总统签署的国会决议被延长到1935年8月31日。1935年8月23日,按照《1935年银行法》第一章的规定,一个大致与现代形式相同的永久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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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银行法》既没有废除,也没有削弱当时任何与银行相关的政府机构的权力。它仅仅是增加了一个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该机构既是对现存机构的补充,也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存机构的功能有所重复。根据法案条款,所有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都必须加入FDIC的存款保险;非成员银行在向FDIC申请并得到同意后可以参保。最初(1934年1月1日)的保险金额被限制在每个储户最高2500美元;此限额在1934年7月1日被提高到5000美元,在1950年9月21日被提高到10000美元。[14]要求参保的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费[15],如果不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还要接受FDIC的检查。FDIC只有获得了货币监理署或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才有权检查国民银行或州立银行。然而,1950年,FDIC被授权自行决定对成员银行进行特殊检查。因此,成员银行实际上受三个机构的监管: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监管国民银行)或州立银行委员会(监管州立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非成员参保银行受两个机构的检查:州立银行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当然,实际上,不同机构之间都达成了协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检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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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最初在1934年1月1日生效。6个月内,全国15348家商业银行中的近14000家参加了保险,参保存款占所有银行存款总数的97%。未参保商业银行的数量降至不到400家,其存款不到所有银行存款总数的1%。互助储蓄银行也符合参保的条件,但参保对它们没有太大吸引力。在1934年中期,565家互助储蓄银行中只有66家参加保险,参保存款额略高于所有互助储蓄银行存款总额的1/10。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互助储蓄银行的参保率一直缓慢上升,到二战时,才开始加快。到1945年年底,542家互助储蓄银行中的192家参保,其存款占全部存款的2/3;到1960年年底,515家互助储蓄银行中的325家参保,其存款占全部存款的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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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存款保险实施期间,商业银行破产数量和破产银行储户所遭受的损失都发生了剧烈变化(参见表16)。从1921年到1933年,每年新歇业银行的数量都达到三位数;从1934年起,变成了两位数;从1943年到1960年,所有参保和未参保银行的破产数加起来还不到10家。从1921年至1933年的13年间,储户遭受的损失年均达到1.46亿美元,或者说相当于所有商业银行调整后的存款中每100美元损失45美分。之后的27年间,储户年均损失为706000美元,或者说相当于所有商业银行调整后的存款中每100美元损失不到0.2美分;而且,在这27年间的总损失中,有一半以上都发生在第一年,并且这些损失大部分都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留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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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1921-1960年商业银行歇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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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按列(由于四舍五入,可能存在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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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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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FDIC的许可,使用FDIC研究统计部的未公布数据。FDIC对银行数量和存款数据(来源于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Sept.1937,pp.868,873)进行了少量修订。损失是FDIC通过将从样本中得到的合理的损失百分比应用到存款上估计得出的(参阅FDIC, Annual Report,1934,pp.84,86;1940,pp.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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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第3列的数据除以表A-1中6月份的商业银行存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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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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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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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各列数据都是相应的参保银行和未参保银行数据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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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第3列数据除以表A-1中6月份商业银行存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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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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