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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浮动汇率制被分为两个子类,即稳定化安排和准爬行安排,它们是根据更容易证实的定量和定性的标准判定的。在大多数经济分析中,稳定化安排可以认为是类似钉住的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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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将浮动汇率制进一步细分,通过严格的定义和定性定量结合的标准将自由浮动单独划分出来,以避免以前管理浮动和独立浮动之间分界线模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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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上三个步骤结束后,若该国汇率制度不能纳入以上任何一个类别,则被归入残差项,即其他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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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决策过程的关键在于市场因素的决定程度,另外,由于政府政策的干预也可能导致汇率的变动,故而判断汇率制度是不是由市场决定,不能只看汇率的波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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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事实分类法对2008年汇率安排的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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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事实分类法的决策过程,IMF最终可以确定所有成员的汇率安排。IMF在2009年报告中用新事实分类法对2008年的国际汇率体系进行了追溯,并将追溯结果与2008年原来的汇率安排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共有113个国家或地区的汇率安排名称发生改变,具体情况如表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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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2008年各国汇率安排在新事实分类法下的追溯情况和原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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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安排在新事实分类法下的追溯情况 原分类情况 汇率安排分类 所含成员数目 汇率安排分类 所含成员数目 稳定化安排 24 传统钉住 22 管理浮动 2 准爬行安排 2 爬行钉住 2 其他管理安排 13 传统钉住 1 爬行钉住 1 爬行区间 2 管理浮动 9 浮动 38 传统钉住 1 管理浮动 33 独立浮动 4 自由浮动 36 独立浮动 36 资料来源:IMF. 《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08~2010,经作者计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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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3–3可见,变化情况主要有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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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传统钉住原有68个国家,其中有22个被划归到稳定化安排,1个被划归到其他管理安排,1个被划归到浮动,其余44个国家汇率安排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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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爬行钉住原有8个国家,其中有2个被划归到准爬行钉住,1个归为其他管理安排,剩下5个国家汇率安排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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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爬行区间所包含的2个国家全都被划归到其他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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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事先不公布汇率目标的管理浮动所包含的44个国家中,有2个被归入稳定化安排,33个被划归到浮动,9个归入其他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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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独立浮动原有40个国家,其中有36个被归入自由浮动(含当时所属欧元区的15个国家),另外4个被划归到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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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事实分类法中的稳定化安排的弹性接近传统钉住;准爬行安排的弹性则接近爬行钉住;浮动的弹性则介于独立浮动和管理浮动之间,更倾向于管理浮动;自由浮动则绝大部分都属于原来的独立浮动;其他管理安排比较特殊,属于该分类的绝大多数国家来自之前的管理浮动,其他则为软钉住汇率制,因此其他管理安排可以看作浮动汇率制与软钉住汇率制的折中。这与上述结论相吻合,并且与2009年和2010年IMF年报中各种汇率安排排列的顺序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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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改变是将新事实分类法追溯到2008年的分类情况与2008年原分类情况比较的结果,只反映了事实分类法的修订,并不意味着相应国家汇率安排或其他汇率政策的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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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国际汇率体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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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汇率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IMF事实分类法本身的变化导致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对金融危机后国际汇率体系的变化进行分析,要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在此将基于IMF旧事实分类法的2008年国际汇率体系和基于新事实分类法的2008年国际汇率体系追溯结果,以及2009年和2010年国际汇率体系这四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准确分析金融危机后国际汇率体系的变化情况,如表3–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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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旧事实分类法下2008年汇率安排和新事实分类法下2008~2010年汇率安排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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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安排 旧分类法(截至2008年4月底) 新分类法(截至2008年4月底) 新分类法(截至2009年4月底) 新分类法(截至2010年4月底) 无单独法定货币的汇率 10 10 10 12 货币局安排 13 13 13 13 传统钉住 68 44 42 44 稳定化安排 0 24 13 24 爬行钉住 8 5 5 3 准爬行安排 0 2 1 2 爬行区间 2 0 0 0 水平区间内钉住 3 3 4 2 其他管理安排 0 13 21 21 事先不公布汇率目标的管理浮动 44 0 0 0 独立浮动 40 0 0 0 浮动 0 38 46 38 自由浮动 0 36 33 30 资料来源:IMF. 《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08~2010,经作者计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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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8年和2009年IMF成员包括185个成员国和香港、荷属阿鲁巴岛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3个地区。另外,科索沃在2009年6月29日加入IMF,在2008年和2009年年报中不包含该成员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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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总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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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3–4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旧事实分类法下国际汇率安排分为8小类,而新事实分类法下分为10小类,二者的统计口径不一致,而且各小类所含国家数差别较大,不利于统计比较。为了便于比较,可采取大分类法,具体有两种方案:三分类和五分类。具体情况如表3–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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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IMF汇率安排体系分类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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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 旧分类法(2008年) 新分类法(2008年) 五分类 新分类法(2008~2010年) 硬钉住 ● 无单独法定货币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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