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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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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之前,《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只提供了各国资本项目是否存在限制的信息,二元法提供了对各国资本项目开放情况最粗糙的描述方法,用“0”表示资本项目存在限制,用“1”表示资本项目不存在限制。该方法并没有对各国存在限制的程度进行区分,只是笼统地归为存在限制。1997年之后,IMF不再简单地将各国资本项目划分为开放和管制两类,而是对各成员国的资本流动管制状况做了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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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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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法是格里利和米莱西——费雷蒂于1995年提出的另一种测量一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方法,Share指标记录了一国资本项目开放年份数在样本期年份内所占的比重,Share值为1表示毫无管制、0表示完全管制。该方法计算简单,但同二元法一样将各国的管制情况简单归为有无管制两类,也不能很好地说明一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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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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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奎因将资本项目划分为流入与流出两部分,并对每部分的资本项目管制强度进行了细分:0代表资本交易完全禁止,0.5代表资本交易有数量限制或政策管制,1代表资本交易课重税,1.5代表资本交易有轻度税负,2代表资本交易自由。Quinn值为流入与流出两部分管制强度值之和,取值范围为0~4。Quinn值大于2表示资本项目较为开放,小于2则表示资本项目受到较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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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Shar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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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将资本项目划分为11个子项目,包括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资本市场证券投资的准入、买卖证券、买卖共同投资证券、房地产投资、金融信贷与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或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规定等。OECD-Share法对每个子项目在样本期内的每一年进行开放程度的考察,划分为是否开放两类。每年得出资本项目开放项数占11个资本项目数的比重,然后在样本期内求平均值,即为OECD-Share值。OECD-Share值取值范围为0~1,取值越大表明开放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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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测量一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方法都是基于该国的法律法规对资本项目的管制情况计算的。由于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以及管理和制度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的国家在法规上对资本项目管制过多,但实际上存在大量的资本流动,而有些国家对资本项目管制较少,但其资本流动量却很小。因此实际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测量方法能较好地反映一国资本项目真实的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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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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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率——投资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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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费尔德施泰因和堀冈试图通过一国储蓄率和投资率之间的关系描述资本项目开放程度。如果一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较高,则国内投资的增加将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国际资金,则该国的储蓄与投资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如果一国资本项目管制较为严格,则投资大多来源于国民储蓄,该国储蓄与投资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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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平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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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通过检验一国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利率平价理论判断该国资本自由流动程度,进而判断该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当一国与他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时,套利行为的存在会引起资本跨境流动以消除利差。一国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水平相差越大,则该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越低,资本管制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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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本规模测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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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通过计算外商直接投资、外商证券投资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实际发生额占GDP的比重测度资本流动情况,进而证明实际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若一国资本流入流出总额占该国GDP比重越大,则说明资本流入流出规模越大,实际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越高;此比重越小,则说明资本流入流出该国的规模越小,实际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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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资本项目开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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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和经合组织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早在IMF成立之初,其在协定的第八款中就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实现经常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符合这项规定的成员国被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并未对资本项目开放提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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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大部分成员国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IMF开始将成员国的资本项目作为主要监管对象,推动成员国实现资本项目逐步开放。1997年9月,IMF临时委员会发表了《临时委员会关于修改IMF协定实现资本自由流动的说明》,将资本流动自由化作为IMF的宗旨之一,在推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经合组织为了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资本流动也制定了《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和《经常性无形交易自由化通则》,对包括货币市场业务、外汇业务、非居民信贷和存款账户等资本项目的管制进行限制,推进发达经济体深化其金融自由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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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资本项目开放并不是指资本项目下每个部分子项目都完全取消管制,而是一个相对的整体走向开放的渐进过程。IMF在2012年的《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中公布了其所有成员国在2012年的资本项目管制状况,见表7–1,基本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资本项目是完全开放的。在统计的192个成员国中,有大约75%的国家对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直接投资、不动产交易施加管制,并设有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特别条款,50%以上的国家对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类证券以及金融信贷施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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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IMF成员国资本项目管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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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国家数 发达国家 金砖国家 美国 日本 英国 德国 法国 中国 印度 南非 俄罗斯 巴西 对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的管制 147 √ √ √ √ √ √ √ √ √ 对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 124 √ √ √ √ √ √ √ √ √ 对集体投资类证券的管制 123 √ √ √ √ √ √ √ √ √ 对衍生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管制 98 √ √ √ √ √ √ √ 商业信贷 83 √ √ √ 金融信贷 112 √ √ √ √ √ √ 担保、保证、备用融资工具 77 √ √ √ √ 对直接投资的管制 150 √ √ √ √ √ √ √ √ √ √ 对直接投资清盘的管制 46 √ √ √ 对不动产交易的管制 145 √ √ √ √ √ √ √ 对个人资本流动的管制 94 √ √ √ 特别规定: 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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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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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 √ √ √ √ √ 专用于机构投资者的条款 141 √ √ √ √ √ √ √ √ √ 资料来源:IMF,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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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7–1,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英国的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最高,仅对直接投资有一定的管制,并设有针对商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的特别条款。美国是公认的已经实现资本项目开放的国家,但根据其自身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在某些资本项目子项目下存在限制性条款,如对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的管制、对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工具的管制、对直接投资和不动产交易的管制等。在金砖国家中,资本项目管制的范围普遍较大,中国、印度和南非对IMF列示的所有资本项目子项目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管制,资本项目开放程度较低,俄罗斯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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