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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重要的文献资料是《管子》,这书所反映的应当是战国时的情况。当时高利贷者非常猖獗。借贷的手段分为粟和钱两种。借贷的人数到三万家,借贷的数目,用粟计算的是三数千万钟,一钟是六斛四斗。用钱计算的是三千万。高利贷的对象是农民、猎户和渔户。农民是《管子》所谓“月不足而岁有余”的人,平时需要借债。特别是在统治者横征暴敛之下,更是不得不付出很高的利息来借钱。所以当时的借贷利率自二分、五分到对倍〔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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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不发达的条件下,借贷用实物,没有什么不方便。借的人不论是为了生产或是为了消费,都很容易借到他所需要的东西,因为当时的需要是很窄狭的:生产所需,无非种子或工具;消费所需,无非粮食衣着;这些东西,他都能自己生产,以作偿还之用。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分工更细了,商品种类更多了,要想借到自己所需用的特定东西,或借用后要靠自己生产来偿还,就不容易了。只有通过货币,才能买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所以借的人就愿意接受货币,甚至以接受货币为更方便。也只有通过货币才能买到他所需要偿还的东西,而且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和作为宝藏手段的职能,使债主宁愿接受货币,而不愿接受实物,因为实物不便于保存,而货币却随时可以转变为实物。所以在货币产生以后,对于信用可以发生推动的作用,那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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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区别借贷和高利贷。高利贷这一名词的含义很含糊,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拉丁语系字汇的译语,拉丁文usura的原义是使用,后来指放款利息,并含有高利的意思。只因基督教的教规禁止放款取利,所以任何利息都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但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放款取利的事越来越被容许了,于是英文usury一词的意义就转变为高利的意思,这里所谓高利贷,是说高于官定利率的贷款。我们的高利贷这一名词,正是在这一阶段中翻译过来的。但原语是指利息,而译语却指放款本身。所以这一名词可以用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在狭义上,它是指超过官定利率的放款;在广义上,它可以适用任何利息的放款,因为利息本身就是一种不劳而获。然而它还不是和借贷同一意义,它不能包括借贷,只能包括在借贷之内。借贷不一定有利息。即在近代,人民之间的借贷,如工具的借用,甚至亲友之间的钱财的借用,往往不取利息,但仍是借用借贷。古巴比伦的借贷就包含有不取利息的借贷,这种借贷无论如何不能说是高利贷。古代中国无疑也有这种借贷。不过这种借贷不是信用的主要形式,正如同实物借贷不是信用的主要形式一样,信用的主要形态是货币的借贷,是有利息的借贷,因此我们才可以说,信用是货币的一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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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借贷利率不一律,这与其说是高利贷的特点,不如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点,封建社会的这种缺乏统一性,在许多方面由无数的事物表现出来。利率只是其中的一种。《管子》书中所记的利率就是不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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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放款取息的事情非常普遍,当时叫作假贷〔226〕或称贷〔227〕。《史记·货殖列传》中常常提到放债致富的例子。如曹邴氏的“贳贷行贾”。最有名的例子是齐国的孟尝君,以大贵族大官僚兼大地主的身份,放债取息,以豢养几千名食客,一年的利息到十万以上〔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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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借贷基本上都是信用放款,没有抵押,只凭债务人出一张券契,各执一半,到期合券以偿。刘邦做泗水亭长的时候,交接朋友,常常赊账喝酒。据说债主看见刘邦醉卧时其上有龙,乃“折券弃责”〔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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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放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形式。对于债主并没有多大风险,因为在封建社会中,人民的行动不自由,逃债虽不是不可能,究竟比较困难,债户离开土地往往就难以为生,而且债主对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往往有任意处分的自由。所以有时债务人的家产被变卖或被剥夺,一家人沦为乞丐。这就是孟子所谓“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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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系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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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淮南子·齐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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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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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农工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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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学记》:“黄帝采首山之铜,始铸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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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子·山权》:“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无粮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粮卖子者。”《竹书纪年》:“殷商成汤二十一年大旱。铸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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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书》(《太平御览》卷八三五引)、《六韬》(《艺文类聚》产业部卷六六引)、《吕氏春秋》、《史记》、《淮南子》等书都有“发鹿台之钱,散巨桥之粟”的话,《史记·周本纪》作“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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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兰《中国古代社会使用青铜农器问题的初步研究》。见《故宫博物院院刊》总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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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巴比伦在汉谟拉比的时候(约公元前2300年,相当于中国传说中的唐尧时代)已使用金银。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可以看出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阶段。(一)当时支付手段有二:一为银,一为谷;英译本往往泛用money(货币)一字,不知原文是什么。又第一一七条的gold(黄金)在原文中不知是否与money同一字。黄金只出现两次,而作为货币使用,只此一次。(二)银与谷的作用不同:白银除了用作交易媒介之外,一切罚款也用白银计算,而工钱和其他劳动代价则用谷,租车费也用谷;雇用长工、各种工匠,或租用船只,也可用白银。借贷方面大概银谷兼用,借银可用谷偿还本息。(三)白银凭重量计算,单位有米纳和锡克尔,没有铸造货币。巴比伦的铸造货币出现于希腊之后,而且是受了希腊的影响。埃及在希克索时期(公元前2100—前1600年)已使用金属为交易媒介(见莱因德《数学书》),包括金、银、铜三者,都是凭重量,以造成环形为主。它们的重量单位有卡特(埃两)和乌滕(埃磅),支付时都要秤称。埃及也是到亚历山大时期才正式铸造货币。以色列以金银为一般财富的代表,特别是白银,常用作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交易媒介;银字的意义同货币差不多(《摩西书》)。所以《旧约》中的银字,译成英文就成为“货币”。但以色列那时也没有铸币。金银的计算根据重量,单位是锡克尔。希腊在荷马时代,黄金、白铜、钢、铁、锡,同为支付工具(见《伊利亚特》),都凭重量,到公元前第6世纪才受小亚细亚的影响,使用铸币。罗马在公元前第4、5世纪已使用铜块为货币,也凭重量;到公元前第3、4世纪的时候,才用打印的办法,一枚阿斯原重一奥斯科拉丁磅,后改为一罗马磅。到公元前第3世纪才受希腊影响铸造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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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翦伯赞《中国史纲》(1946年再版)第一卷第一一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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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沫若《十批判书》第一编《古代社会研究的自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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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郭沫若在其《青铜时代》中举出下列四例(在《十批判书》中也曾举前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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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巳卜壳贞: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殷契粹编》第八六六片,前七、三〇、二,又续二、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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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冏。”(《卜辞通纂》第四七三片,前五、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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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贞小臣令众黍。一月。”(《卜辞通纂》第四七八片,前四、三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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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午卜盅贞:众黍于□。”(《卜辞通纂》别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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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根据众黍两字来证明殷代确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种(《十批判书》)。但卜辞中的众字,似乎只有质的意义,而无量的意义,因为有时众只是指一个人(见舀鼎铭)。所以众字不能证明大规模,甚至也不能证明其为奴隶。董作宾在《中国考古报告集》之二小屯第二本《殷墟文字甲编》的自序中说,殷代的人民也称人,也称众,众是一块方下有三人,并没有奴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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