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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康实录》卷一五《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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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魏书》卷四《世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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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广州北站附近的晋墓(有永嘉年号的墓砖)中有银钗五支、鎏金铜钗两支、银耳挖一支、银顶针一个、银戒指十个、金戒指四个、银镯三个、金镯两个、金小狗一个(《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一期第一三三页《广州市西村发现古墓六座》)。成都扬子山的晋墓(已被盗掘过)有小金珠一件、银圈四件、银指环十二件、银顶针一件等(《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七期沈仲常《成都扬子山的晋代砖墓》)。湖南浏阳姚家园的晋墓(有大康八年墓砖)有银镯三件、金指环和金发钗各一个(《文物》1960年第四期第八八至八九页《浏阳姚家园清理晋墓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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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魏书》卷一一四《释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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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晋书》卷九五《艺术·隗炤传》:“使者……告炤妻曰:吾不相负金也。贤夫自有金耳。知亡后,当暂穷,故藏金以待太平。所以不告儿妇者,恐金尽而困无已也。知吾善易,故书版以寄意耳。金有五百斤,盛以青瓮,覆以铜柈,埋在堂屋东头,去壁一丈,入地九尺。妻还掘之,皆如卜焉。”《南齐书》卷三八《颖胄传》:“长沙寺僧业富,沃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历相传付,称为下方黄铁,莫有见者,乃取此龙,以充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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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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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三国志·魏志》卷四《齐王芳传》:“正始元年……诏曰……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三国志·蜀志》卷三八《糜竺传》:“建安元年……竺于是进妹于先主为夫人,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晋书》卷三九《王浚传》:“永嘉中石勒寇冀州……末柸……为勒所获……遂以铠马二百四十匹金银各一簏赎末柸,结盟而退。”《宋书》卷四五《王镇恶传》:“高祖密遣人觇辇所在,泓辇饰以金银……”《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二十四年:“秋七月乙卯,以林邑所获金银宝物班赍各有差。”《南齐书》卷七《东昏侯纪》:“潘氏服御极选珍宝……贵市民间金银宝物,价皆数倍。”《梁书·羊侃传》:“太清二年……有诏送金五千两,银万两。”《隋书》卷六五《周罗传》:“(太建)十一年赐金银三千两,尽散之将士,分赏骁雄。”《魏书》卷三〇《豆代田传》:“以战功赐奴婢十五口,黄金百斤,银百斤。”《隋书》卷三七《梁睿传》:“赐物五千段,奴婢一千口,金二千两,银三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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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崔鸿《十六国春秋》。《晋书·石勒传》说是谷一升值银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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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魏书·食货志》:“世宗延昌三年,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秋,桓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余斤,其色洁白,有逾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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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神仙传·张道陵》:“第三试,升行道,忽见遗金三十瓶,升乃走过不取。”《宋书》卷二七《符瑞志上》:“法义以十三年七月于嵩高庙石坛下得玉璧三十二枚,黄金一饼。”《南史》卷二八《褚彦回传》:“宋明帝即位,累迁吏部尚书,有人求官,密袖中将一饼金,因求请见,出金示之,曰人无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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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南史》卷五三《梁武帝诸子传·武陵王纪子圆正》:“既东下,黄金一斤为饼,百饼为簉,至有百簉。银五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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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南史》卷五三《梁武帝诸子传·庐陵茂王续》:“王薨,至内库阅珍物,见金铤,问左右曰,此可食不?”《北齐书》卷二四《陈元康传》:“世宗令元康驰驿观之,复命曰,必可拔。世宗于是亲征。既至而克。赏元康金百铤。”《魏书》卷三五《崔浩传》:“浩明识天文,好观星变,常置金银铜铤于酢器中,令青夜有见,即以铤画纸作字以记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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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南史》卷五六《吕僧珍传》:“及僧珍生子,季雅往贺,署函曰:钱一千。阍人少之,弗为通。强之乃进。僧珍疑其故,亲自发,乃金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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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北齐书》卷三一《王昕传》:“悦数散钱于地,令诸佐争拾之,昕独不拾。悦又散银钱,以目昕,昕乃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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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书》卷二五《李贤传》:“保定二年……赐……银钱一万。”《隋书》卷四八《杨素传》:“上(高祖)……赐黄金四十斤,加银瓶,实以金钱。”段成式《酉阳杂俎》卷一九:“金钱花一云本出外国。梁大同二年进来中土。梁时荆州掾属双陆赌金钱,钱尽以金银花相足,鱼弘谓得花胜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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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55年南京光华门外黄家营五号六朝墓出土银五铢二枚。看相片是东汉五铢的形制,但极不规矩。若以铜钱为标准,则应属于东汉,但可能是六朝时的仿制(1955年《文物参考资料》第一二期底封有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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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天兴七年金钱据说于1925年在洛阳北邙山北魏墓中出土(方若《古化杂咏》)。大如折二,重库平四钱五分,文字近隶楷。天兴为北魏道武帝的年号,七年为公元404年。钱文和轮郭都比较细,制作同北魏后来的铜钱不合。当时北魏还没有行钱,此钱自然不是正用品,而是金银匠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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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参见本章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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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Del Mar, Money and Civilization, London, 1886,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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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根据公元438年的Theodosian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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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英国16世纪有些College lands地租,三分之一用谷物支付。法国革命时(1795年)的宪法第一七三条规定立法官的薪俸用小麦支付。日本则一直到明治维新时还用米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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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于是天子(武帝)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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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东观汉记》卷三安帝永初四年:“新野君薨,赠以玄玉赤绶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同书卷七东海恭王彊:“永初中以西羌未平,上钱二千万。元初中上缣万匹,以助国费。”同书卷一八《王阜传》:“后阜窃书诵尽……携钱二千,布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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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晋书》卷二六《食货志》:“黄初二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至明帝世,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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