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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参见本章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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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Del Mar, Money and Civilization, London, 1886,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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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根据公元438年的Theodosian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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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英国16世纪有些College lands地租,三分之一用谷物支付。法国革命时(1795年)的宪法第一七三条规定立法官的薪俸用小麦支付。日本则一直到明治维新时还用米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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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于是天子(武帝)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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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东观汉记》卷三安帝永初四年:“新野君薨,赠以玄玉赤绶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同书卷七东海恭王彊:“永初中以西羌未平,上钱二千万。元初中上缣万匹,以助国费。”同书卷一八《王阜传》:“后阜窃书诵尽……携钱二千,布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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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晋书》卷二六《食货志》:“黄初二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至明帝世,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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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宋书》卷五六《孔琳之传》:“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以不便于民,乃举朝大议。”《通典·食货八》孔琳之议曰:“魏明帝时,钱废用谷,四十年矣。”二说年数不符。查自初平元年董卓铸小钱,到魏文帝黄初二年,总共三十二年,到明帝太和元年是三十八年,以《通典》说近是。但小钱并不是第一年就废了。兴平元年五十万一斛的谷价应当还是以小钱计算的,所以废钱用谷,实际上不到三十年。而这一说又是以曹操不曾恢复五铢为前提的。我既认为曹操曾恢复五铢,那么,如果有几十年不用钱的事,只能是指一些偏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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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三国志·魏志·曹洪传》注引《魏略》:“文帝在东宫,尝从洪贷绢百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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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晋书》卷六《明帝纪》:“太宁二年封司徒王导为始兴郡公,邑三千户,赐绢九千匹。丹阳尹温峤……邑各一千八百户,绢各五千四百匹。尚书令郗鉴……邑各千六百户,绢各四千八百匹。建威将军赵胤……邑各千六百户,绢各三千二百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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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王楙《野客丛书》卷二七:“汉赏赐多用黄金,晋赏赐多用绢布。往往各因其时之所有而用之……晋时赏赐绢布,绢百匹在所不论。阮瞻千匹。温峤、庾亮、荀菘、杨珧等皆至五千匹。周复唐彬、琅琊王仙等皆六千匹。王浑、杜预等皆八千匹。贾充前后至九千匹。王濬、张华、何攀等皆至万。王导前后近二万匹。桓温前后近三万匹。苏峻之乱,台省煨烬时尚有布二十万匹,绢万匹。又可验晋布帛之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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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晋书》卷六《元帝纪》:“建武元年……帝传檄天下曰……有能枭季龙首者赏绢三千匹,金五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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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晋书》卷七三《庾亮传》弟冰:“常以俭约自居,中子袭,尝贷官绢十匹,冰怒,捶之,市绢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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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晋书》卷九〇《良吏·胡威传》:“威自京都定省。家贫无车马僮仆,自驱驴单行。每至客舍,躬放驴取樵炊爨。食毕复随侣进道。既至,见父,停厩中十余日,告归,父赐绢一匹为装。威曰:大人清高,不审于何得此绢?质曰:是吾俸禄之余,以为汝粮耳。威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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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晋书》卷六五《王导传》:“时帑藏空竭,库中惟有练数千端,鬻之不售,而国用不给。导患之,乃与朝贤俱制练布单衣,于是士人翕然竞服之,练遂踊贵,乃令主者出卖,端至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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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晋书》卷八六《张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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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魏书》卷七《高祖纪中》:“太和八年六月诏曰……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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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同上:“赃满一匹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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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同上卷八《世宗纪》:“延昌二年三月……民饥,饿死者数万口。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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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同上卷五五《刘芳传》:“芳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卷直以一缣。岁中能入百余匹。如此数十年矣。赖以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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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北史》卷四五《夏侯道传》:(后魏灵太后时)“父时田园货卖略尽,人间债犹数千余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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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魏书》卷五二《赵柔传》:“高宗践阼……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柔呼主还之。后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有从柔买,索绢二十匹。商人知其贱,与柔三十匹。善明欲取之,柔曰,与人交易,一言便定,岂可以利动心也。遂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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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三门都将薛钦上言,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恒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道险人敝,费公损私。略计华州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河东一车官酬绢五匹二丈。别有私民雇价布五十匹。自余州郡,虽未练多少,推之远近,应不减此。今求车取雇绢三匹,市材造船,不劳采斫。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计一船剩绢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准其私费一车布远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造船一艘计举七百石,准其雇价应有一千四百匹。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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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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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齐书》卷四四《儒林传·石曜》:“武平中黎阳郡守值斛律武都出为兖州刺史。武都……性甚贪暴,先过卫县,令丞以下聚敛绢数千匹以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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