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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晋书》卷八六《张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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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魏书》卷七《高祖纪中》:“太和八年六月诏曰……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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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同上:“赃满一匹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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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同上卷八《世宗纪》:“延昌二年三月……民饥,饿死者数万口。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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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同上卷五五《刘芳传》:“芳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卷直以一缣。岁中能入百余匹。如此数十年矣。赖以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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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北史》卷四五《夏侯道传》:(后魏灵太后时)“父时田园货卖略尽,人间债犹数千余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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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魏书》卷五二《赵柔传》:“高宗践阼……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柔呼主还之。后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有从柔买,索绢二十匹。商人知其贱,与柔三十匹。善明欲取之,柔曰,与人交易,一言便定,岂可以利动心也。遂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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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三门都将薛钦上言,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恒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道险人敝,费公损私。略计华州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河东一车官酬绢五匹二丈。别有私民雇价布五十匹。自余州郡,虽未练多少,推之远近,应不减此。今求车取雇绢三匹,市材造船,不劳采斫。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计一船剩绢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准其私费一车布远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造船一艘计举七百石,准其雇价应有一千四百匹。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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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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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齐书》卷四四《儒林传·石曜》:“武平中黎阳郡守值斛律武都出为兖州刺史。武都……性甚贪暴,先过卫县,令丞以下聚敛绢数千匹以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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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隋书》卷九《礼仪志》:“后齐聘礼……皆用羔羊一口,雁一只,酒、黍、稷、稻、米、面各一斛。自皇子王已下至于九品皆同。流外及庶人则减其半。纳征,皇子王用玄三匹,二匹,束帛十匹,大璋一,兽皮二,锦彩六十匹,绢二百匹,羔羊一口,羊四口,犊二头,酒、黍、稷、稻、米、面各十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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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官一品每岁禄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从一品七百匹,一百七十匹为一秩……九品二十八匹,七匹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匹,六匹为一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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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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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周书》卷六《武帝纪下》:“持杖群强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强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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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隋书》卷二五《刑法志》:“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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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周书》卷三七《寇俊传》:“性又廉恕,不以财利为心。家人曾卖物与人。而剩得绢五匹。俊于后知之……遂访主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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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宋书》卷八一《刘秀之传》:“秀之善于为政,躬自俭约。先是汉川悉以绢为货,秀之限令用钱,百姓至今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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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宋书》卷八二《周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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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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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隋书·食货志》。《建康实录》卷一七梁绍泰元年十二月:“霸先于石头南北岸绝其汲路,又堙塞城东门,城中诸井无水。水一合质米一升,米一升质绢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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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南齐书》卷四一《武帝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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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南齐书》卷四一《武帝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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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见第一章第二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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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予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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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见王国维《释币下·历代布帛修广价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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