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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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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周书》卷六《武帝纪下》:“持杖群强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强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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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隋书》卷二五《刑法志》:“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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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周书》卷三七《寇俊传》:“性又廉恕,不以财利为心。家人曾卖物与人。而剩得绢五匹。俊于后知之……遂访主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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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宋书》卷八一《刘秀之传》:“秀之善于为政,躬自俭约。先是汉川悉以绢为货,秀之限令用钱,百姓至今受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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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宋书》卷八二《周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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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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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隋书·食货志》。《建康实录》卷一七梁绍泰元年十二月:“霸先于石头南北岸绝其汲路,又堙塞城东门,城中诸井无水。水一合质米一升,米一升质绢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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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南齐书》卷四一《武帝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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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南齐书》卷四一《武帝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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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见第一章第二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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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予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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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见王国维《释币下·历代布帛修广价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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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见第二章注〔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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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见第二章注〔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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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晋令缣一匹当绢六丈。见《释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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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晋书·载记五·石勒下》:“因此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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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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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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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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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永明二年……竟陵王子良启曰……今机杼勤苦,匹裁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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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南齐书·王敬则传》:“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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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同本章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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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晋代各帝赐钱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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