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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陆宣公集》卷一八《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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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李文公集》卷九《疏改税法》:“臣以为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今……米一斗不过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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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册府元龟》卷五〇二《平籴》。《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料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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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料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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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册府元龟》卷四八四《经费》开成元年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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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又卷四八《食货志上》:“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柳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之。”又:“元和八年四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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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旧唐书·食货志上》:“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同书卷一六《穆宗纪》元和十五年八月:“兵部尚书杨于陵总百僚钱货轻重之议,取天下两税榷酒盐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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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旧唐书·食货志上》:“(元和十二年)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至是(穆宗即位时)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三倍。豪家大商,积钱以逐轻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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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料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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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料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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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旧唐书》卷一七六《杨嗣复传》:“禁铜之令,朝廷常典,但行之不严,不如无令。今江淮已南,铜器成肆,市井逐利者,销钱一缗,可为数器,售利三四倍。远民不知法令,率以为常。纵国家加炉铸钱,何以供销铸之弊?所以禁铜之令,不得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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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入唐求法巡礼记》(日僧圆仁稿本)中提到开成五年时各地粳米的价格,计莱州一斗九十文,蓬莱县七十文,北海县六十文,青州一百文,禹城县一百文。如果将这几个数字平均一下,每斗合得八十四文。但青州的价格是因三四年来的蝗灾所造成的,所以正常米价大概每石不会超过八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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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兴光元年秋敕有司于五缎大寺内为太祖已下五帝铸释迦立像五,各长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万五千斤……天安……(二年)又于天宫寺造释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万斤,黄金六百斤。”《北齐书》卷四六《苏琼传》:“苏珍之迁左丞,行徐州事,徐州城中五级寺忽被盗铜像一百躯。”梁慧皎《高僧传》卷一三《释法悦传》记:“梁天监八年彭城宋王寺造一丈九金像,用铜四万三千斤。”《旧唐书》卷一一八《王缙传》:“(代宗时)五台山有金阁寺,铸铜为瓦,涂金于上,照耀山谷,计钱巨亿万。”同书卷一五三《薛存诚子廷老传》:“宝历中……敬宗荒恣,宫中造清思院新殿,用铜镜三千片,黄白金薄十万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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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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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资治通鉴》卷二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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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旧唐书》卷二〇〇下《黄巢传》:“贼坐空城,赋输无入,谷食腾踊,米斗三十千。官军皆执山砦百姓鬻于贼为食,人获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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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旧唐书》卷一九下《僖宗纪》光启二年五月:“荆南、襄阳仍岁蝗旱,米斗三十千,人多相食。”《资治通鉴》卷二五六光启二年十二月:“秦宗言围荆南二年,张瓖婴城自守,城中米斗直钱四十缗。”《旧唐书》卷一八二《高骈传》:“自二年十一月雨雪阴晦,至三年二月不解,比岁不稔。……既而蔡贼……攻城,城中(扬州)米斗五十千,饿死太半。”《资治通鉴》卷二五七光启三年十月:“杨行密围广陵且半年……城中无食,米斗直钱五十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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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旧唐书》卷一八二《秦彦传》:“扬州城中以宝贝市米,金一斤,通犀带一,得米五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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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韦庄《秦妇吟》,见商务印书馆出版周云青注的《秦妇吟笺注》。有些人引作“一斗黄金一升粟”(《通报》第二〇卷第二七五页A.C.Moule的A Life of Odoric of Porde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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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旧五代史·唐书·孔谦传》:“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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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旧五代史》卷一〇三《汉书·隐帝纪下》:“(乾祐三年七月)三司使奏,州县令录佐官,请据户籍多少,量定俸户。县三千户已上,令月十千,主簿八千;二千户已上,令月八千,主簿五千;二千户已下,令月六千,主簿四千。每户月出钱五百。”同书卷一一一《周书·太祖纪》第二广顺元年四月诏:“牧守之任,委遇非轻,分忧之务既同,制禄之数宜等。自前有富庶之郡,请给则优。或边远之州,俸料素薄。以至迁除之际,拟议亦难,既论资叙之高低,又患禄秩之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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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五代会要·钱币》:“显德二年九月一日敕……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并寺观内钟磬钹相轮大铢铃铎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应两京诸道州府,铜像器物,诸色装钹所用铜,限敕到五十日内,并须毁废送官,其私下所纳到铜,据斤两给付价钱。如出限,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两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三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赏钱十贯。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赏钱二十贯。五斤以上,不计多少,所犯人处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赏钱三十贯。其人户若纳到熟铜,每斤官中给钱一百五十,生铜每斤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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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新五代史·周本纪》第一二:“即位之明年,废天下佛寺三千三百三十六,是时中国乏钱,乃诏悉毁天下铜佛像以铸钱。尝曰,吾阐佛说以身世为妄,而以利人为急。使其真身尚在,苟利于世,犹欲割截,况此铜像,岂有所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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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五代会要》卷二七《泉货》周显德四年二月十一日:“兼知高丽多有铜货,仍许青登莱州人户兴贩,如有将来中卖人官者,便仰给钱收买,即不得私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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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苏耆《开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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