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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加藤繁《柜坊考》(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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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霍小玉传》:“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纱将紫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浣纱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皆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我尝不忘。汝是何人?从何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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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加藤繁《柜坊考》疑心寄附铺和柜坊是同一种店铺,但同时也承认资料缺乏,不能下断语。另外,他却毫无根据地说柜坊接受支票,支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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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参见第一章注〔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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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参见第二章第一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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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魏书》卷四《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诏:“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北齐书》卷四七《酷吏传·毕义云》:“文宣受禅……义云从父兄僧明负官债,先任京畿长吏,不受其属,立限切征,由此挟嫌。……又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乃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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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国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货之。令使任情交易。使(南齐使刘缵)至金玉肆问价,缵曰,北方金玉太贱,当是山川所出。安世曰,圣朝不贵金玉,所以贱同瓦砾。又皇上德通神明,山不爱宝,故无川无金,无山无玉。缵初将大市,得安世言,惭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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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太平广记》卷二八〇引《纂异记·刘景复》:“吴泰伯庙在东阊门之西。每春秋季,市肆皆率其党合牢醴,祈福于三让王,多图善马彩舆女子以献之。非其月亦无虚日。乙丑春有金银行首纠合其徒,以绢画美人,捧胡琴以从,其貌出于旧绘者,名美人为胜儿,盖户牖墙壁,会前后所献者无以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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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日僧圆仁曾于开成年间在扬州卖沙金(见《入唐求法巡礼记》)。赵璘《因语录》也提到在扬州卖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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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薛用弱《集异记·王四郎》:“即于怀中出金,可五两许,色如鸡冠,因曰,此不可与常者等价也。到京但于金市访张蓬子付之,当得二百千。”洛阳也有金市,陆机《洛阳记》:“三市。大市名金市,在大城中。”(《太平御览》卷八二七《资产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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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高彦休《唐阙史》卷下《王居士神丹》:“果有(长安)延寿坊鬻金银珠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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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加藤繁在其《唐宋時代に於ける金銀の研究》里把唐代金银铺的业务分为四种(宋代则有五种):一,金银器饰之买卖;二,金银地金即金银铤金银饼等之买卖;三,金银之鉴定;四,金银器饰及地金之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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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薛调《刘无双传》:“泾原兵士反,姚令言领兵入含元殿,天子出苑北门。百官奔赴行在。我以妻女为念,略归部署。疾召仙客:与我勾当家事,我嫁与尔无双。仙客闻命,惊喜拜谢。乃装金银罗锦二十驮,谓仙客曰,汝易衣服,押领此物,出开远门,觅一深隙店安下。……”《旧唐书》卷一五一《王锷传》:“广治第宅,尝奏请藉坊以益之。作复垣洞穴,实金钱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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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原化记·周贤者》:“唐则天朝……周生曰,事犹未萌,有得脱理。急至都,以吾言告兄,求取黄金五十镒……贤者……谓司户曰,……吾与司户相知日久,不可令君与兄同祸,可求百两金与君一房章醮请帝,可以得免。……司户即市金与贤者。”(《旧小说》乙集四)《新唐书·食货志》:“穆宗即位,京师鬻金银十两,亦垫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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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元稹《钱货议状》。张籍《送南迁客》。见本章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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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孙光宪《北梦琐言·何奎》:“伪王蜀时阆州人何奎不知何术而言事甚效,既非卜相,人号何见鬼。蜀之近贵,咸神之。鬻银肆有患白癞者,传于两世矣。何见之谓曰,尔所苦我知之矣,我为嫁聘少镮钏钗篦之属,尔能致之乎?即所苦立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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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巴比伦在公元前9世纪就有类似汇票的工具。即甲地某人在土简上写明于若干时后由乙地某人付款若干。有时附记利息。这种办法也是起因于输送现金的不便。因为当时商旅都是用骆驼队,所经过的地方,盗贼很多。到了中世纪,在同样的情形下,犹太人和意大利人再次发明汇票的办法(A.R.Burns,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Early Times,pp.284-285)。印度汇兑业务的产生,也远在中国之前。据说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中国战国初年)已经有发行汇票(hundi)的事,而且那种汇票似乎和中国的飞钱接近(L.C.Jain,Indigenous Banking in India,London,1933)。不知飞钱同印度的汇票制度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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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唐会要》卷八九大历十四年:“盐铁使李若初奏请,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货数少,缯帛转轻,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缺,商贾不通,请指挥见钱,任其往来,勿使禁止,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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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谙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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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唐会要》卷八九《泉货》:“元和六年……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新唐书·食货志》:“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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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寝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然钱重帛轻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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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因话录》:“有士鬻产于外得钱数百缗,惧以川途之难赍也,祈所知纳钱于公藏,而持牒以归,世所谓便换者。”《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元和七年五月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高字恐系低字之误),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册府元龟》卷五〇一:“度支户部盐铁等使奏先令差所由抬召商人每贯具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对换,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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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唐会要》:“咸通八年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昭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盐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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