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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货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鼊皮、玳瑁、玛瑙、车渠、水精、蕃布、乌樠、苏木等物。”《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九绍兴三年十月:“又闻邕钦廉三州与交阯海道相连。逐年规利之徒,贸易金香,必以小平钱为约,而又下令其国,小平钱许入而不许出,若不申严禁止,其害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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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赵汝适《诸蕃志》卷上《阇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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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马欢《瀛涯胜览·爪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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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三,绍兴四年七月三日广南东路提刑司言:“大食国进奉使人蒲亚里将进贡回赐到钱置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匹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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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丹麦考古队曾在巴林发现两枚宋朝的银币(见1958年2月27日香港《南华早报》)。所谓银币,大概是银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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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六绍兴三十年九月壬午王淮言:“两淮多私相贸易之弊,……若钱宝则有甚焉。盖对境例用短钱。南客以一缗过淮,则为数缗之用。况公然收贯头钱而过淮者,日数十人,其透漏可概见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二,乾道三年七月十二日唐瑑言:“襄阳府榷场,每客人一名入北界交易,其北界先收钱一贯三百方听入榷场。所将货物,又有税钱及宿食之用,并须见钱。大约一人往彼交易,非将见钱三贯不可,岁月计之,走失见钱何可纪极。而北界商人未有一人过襄阳榷场者。闻于光州枣阳私相交易,每将货来,多欲见钱,仍短其陌,意在招诱。嗜利犇凑者众,今钱荒之甚,岂容阑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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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九通分类总纂》引范成大《揽辔录》。《宋史》卷三七三《洪适传》:“乾道元年……八月……林安宅以铜钱多入北境,请禁之。即蜀中取铁钱行之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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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关于南宋时日本通行宋钱的事散见日本的文献中,如本庄荣治郎、黑正岩共著《日本经济史》(《现代经济学全集》第六卷)第一九七页和第二一四页。Kenzo Akiyama,The History of Nippon,p.158.又桑原骘藏《宋末の提舉市舶西域人蒲壽庚の事蹟》一书对于中国铜钱的外流也有讨论。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第八章二《宋代与日本之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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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日本正德二年(公元1712年)水户正宗寺出土的一批古钱中,宋钱占百分之八十三以上。明治三十五年(公元1902年)冈部村全昌寺出土的一批古钱中,宋钱占百分之八十九点六。又常陆国井村等处出土的古钱中,宋钱约占百分之八十四(详见第七章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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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宋会要辑稿·蕃吏·安南》四之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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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〇绍兴十三年:“初申严淮海铜钱之禁。而闽广诸郡,多不举行。于是泉州商人,夜以小舟,载铜钱十余万缗入洋,舟重风急,遂沉于海,官司知而不问。”《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下江海皆有禁。淳熙九年诏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嘉定元年三省言:自来有市舶处,不许私发番船。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于淮楚屯兵,月费五十万,见缗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于是沿边皆用铁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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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二:“蕲春铁钱监,五月至七月,号为铁冻,例阁炉鞲,本钱四可铸十;铁炭稍贵,六可铸十。工雇费皆在焉。其用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以一监约之,日役三百人,十日可铸一万缗。一岁用工九月,可得二十七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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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日野开三郎在《东洋中世史》第三篇第三章中统计同安蕲春两监铁钱铸造额表如下(单位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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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岳珂《愧郯录》(著于嘉定年间)卷一五《祖宗朝田米直》:“观太平兴国(米一斗十余钱)至熙宁(八年斗五十钱),止百余年,熙宁至今亦止百余年,田价米价,乃十百倍蓰如此。”周密《齐东野语》:“(孝宗时)周益公曰……且以平江府论之,绍兴以前,归正添差等官,岁用五万缗,后来乃用二十余万缗,则是岁添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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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燕翼贻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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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度僧》。董煟是绍熙五年进士,尝知瑞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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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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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乾道间,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钱者。”《齐东野语》:“苗米一石直三千,州府受纳,则令折科,增三千为五千,增五千为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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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陆游《入蜀记》:“公安……井邑亦颇繁富,米斗六七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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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三》:“(乾道)四年,籴本给会子及钱银,石钱二贯五百文。”《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四,乾道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访闻江西湖南及贵州汉阳军等处,今岁丰稔,米价每硕不过一贯四百文,合措置收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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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朱文公文集》卷八八《刘公神道碑》:“淳熙二年,……又贷诸司钱合三万万,遣官籴米上江,得十四万九千斛。”《宋史》卷三八六《刘琪传》有同样记录,但贷诸司钱数作三万。应系脱误。《宋会要辑稿·食货》四〇之一四,淳熙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淳熙五年米每升一十九文。淳熙九年米每升二十三文。今秋早晚稻收成……每石价钱不等,自一贯六百文至二贯五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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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宋会要辑稿·食货·赋税杂录》绍熙二年四月二十日诏:“郴州每岁折税钱,每石只许二贯一百五十文足,永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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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宋会要辑稿·食货·赋税杂录》庆元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乃复于折米麦之外,变纳价钱,麦一石或折钱五千;米一斗或纳钱七百。计其价直,何止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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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救荒活民书》卷二《赈粜》。大概是庆元年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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