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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元史》卷一七二《赵孟頫传》:“诏集百官于刑部议法,众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余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中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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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史·赵孟頫传》。《松雪斋文集·附录·杨载赵公行状》:“丁亥(至元二十四年)六月授奉训大夫兵部郎中,公总天下驿,置使客饮食之费,一岁之中,不过中统钞二千锭。此数乃至元十三年所定。计今物直高下,与是时相去几十余倍。……请于中书,增至二万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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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元史》卷一七三《叶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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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元史》卷二〇五《僧格巴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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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元典章》二〇《户部》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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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同上至元三十一年三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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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文物》1963年第四期第五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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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新元史》卷八九《赈恤》。《元史》白米作十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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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大德)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每十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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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新元史》卷八九《赈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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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元史》卷二四《仁宗纪》至大四年四月:“李孟进曰,陛下御极,物价顿减,方知圣人神化之速,敢以为贺。帝蹙然曰……今朕践祚,曾未逾月,宁有物价顿减之理?朕托卿甚重,兹言非所赖也。孟愧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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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新元史》卷七四《食货志七》至元二十三年:“是年以张瑄、朱清并为海道运粮万户,赐钞印,听其自印交钞。其钞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红。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诛。”(据《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张瑄、朱清的伏诛是大德七年的事。)《续通考》卷九:“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以张瑄、朱清并为海道运粮万户,赐钞印。”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卷四关于这事也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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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元史》卷三二《文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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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元史》卷一七五《张养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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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元史》卷一六三《李德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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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古今治平略》引郑介夫言:“(成宗时)惟钞用本之轻,故伪造者纷然。立法虽严,终莫能戢。”《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至正十年……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比年以来……伪钞滋多。”同书卷一八一《黄潜传》:“(仁宗时)奸民(浙江诸暨)以伪钞钩结党与,胁攘人财。”《黄学士文集》卷二六《揭公神道碑》:“徽州民伪造楮币于僧舍。”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三《新喻州重修宣圣庙儒学记》:“李侯……尝官南海上……沿海有大寇,维十数舟,近在岸谷,交结豪横,私盐伪钞,汗漫不可收拾(顺帝初时事)。”同书卷四一《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山谷之民,愚不知法,懭而狃利,伪造者滋多。”《元明事类钞》卷二六引元李存《伪钞谣》:“国朝钞法古今无,绝胜钱贯为青蚨。试令童子置怀袖,千里万里忘羁孤。岂期俗下有奸弊,往往伪造潜限隅。设科定例非不重,赖此趋利甘捐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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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元典章》二〇《户部》卷之六《钞法·伪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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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同上《挑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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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史》卷一七六《韩若愚传》:“时监烧昏钞者欲取能名,概以所烧钞为伪钞,使管库者诬服。”同书卷一八二《许有王传》:“(至治二年)至江西,会廉访使苗好谦监焚昏钞,检视钞者,日至百余人。好谦恐其有弊,痛鞭之。人畏罪,率剔真为伪,以迎其意。筦库吏而下,榜掠无全肤,迄莫能偿。有壬覆视之,率真物也,遂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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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元典章》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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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元典章》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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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元典章》一九,成宗大德元年六月江西省据龙兴路申:“江南归附之初,行使中统钞两,百物价值低微……目今百物踊贵,买卖房舍,价增数倍。”同书卷二二皇庆元年五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户部备主事片呈:“照得近年以来,物价踊贵,比之向日,增加数十余倍。”《古今治平略》引郑介夫言:“古者怀十文而出,可以饱醉而归,民安得不富?今则怀十文钞而出,虽买冰救渴亦不能敷,民安得而不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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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大元海运记》武宗至大四年中书奏:“三十年前海运创始之初,钞法贵重,百物价平……今则物重钞轻,造船物料十倍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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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元典章》一九,大德七年三月《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呈》:《雷州路申吴粪告状》;“至元二十四年兄吴秋素将田四亩五分卖与唐政为主,价钱三十两;至元三十年,唐政添价一百两卖与王冯孙为主;大德元年王冯孙添价一百二十五两卖与韩二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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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元典章》二六,至元三十一年正月《湖广行省为起运真州粮一十五万石事移准江西省咨》:“先为年例攒运真州米粮,旧例每石下水百里,支钞三分,船夫揭用不敷,本省议得每米一石量添三分,通作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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