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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南宋宝祐间米价每公石值银一两零四厘,见第五章注释。《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中统二年……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这里所指为粟价,粟价通常在南方相当于米价的四分之三(参见《计赃时估》),但北方大概为两石粟抵一石米,故米价应为每石中统钞一两四钱。这里估作白银七钱。《农田余话》说蒙古人取得江南时米沽是一贯一石。《元史》卷一三《世祖纪一〇》也说在卢世荣立榷酤以前,民间买米造酒,每石官价是一贯钞。至元二十四年改发至元钞时,米价是十贯一石,合白银一两。《元史·食货志·赈恤》说元贞元年京师米贵,政府粜米白粳米每石中统钞十五两,白米十二两,但这些价格是照市价每石减低三贯到五贯计算的。如果至元十六年以前白银一两作中统钞二贯,以后作五贯;二十四年起作十贯,元贞元年作十五贯来折合各项米价,则十三世纪后半每石米约合八钱三四,每公石合三十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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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4世纪第一个十年的米价每石约一两,因《元史》卷九六《食货志》有大德七年“无米,则验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中统钞)”。又《水云村泯稿》卷一四说大德十年的米价由平时的十贯一石涨成三十贯一石,也可看作二十贯一石。第二个十年政府赈恤,粜米每石为二十五贯(《元史·食货志四·赈恤》),市价应为二十八贯。合银约一两一钱。第三个十年有泰定二年政府的赈恤,米价每石二十贯(《元史·食货志四》),市价可作二十三贯。致和元年每石十五贯,市价作十八贯,平均起来,约合白银一两。第四个十年有至顺二年的折算。因《元史》卷三五有“十月遣官赍钞十万锭、盐引三万五千道……优价和籴米三十万石”。天历二年盐价为每引一百五十贯,故米价每石约合三十四贯许。合白银约一两一钱许。第五个十年有杉村勇造的数字,每石合银一两二钱四分。元代金银价格只有发行中统钞时以二贯作银一两,十五贯等于黄金一两,以及杉村勇造关于至正六年的金银价,八十几年间,金价涨成二十倍,银价涨成十五倍,而米价则涨成三四十倍,所以银价平均每三年每两涨价一贯。在这原则上,大德七年白银每两以二十贯计,至大四年官价二十五贯,但次年至大银钞作废,物价有回跌,所以银价也改以每两二十贯计。天历三年则作三十贯。金银比价以一比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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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另见《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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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许文正公遗书》卷七《楮币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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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西岩集》(《四库全书》本)卷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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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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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同上卷九〇《便民三十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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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五内篇五《申郑》:“郑君(樵)……不幸而与马端临之《文献通考》并称于时,而《通考》之疏陋,转不如是之甚,未学肤受,本无定识,从而抑扬其间,妄相拟议,遂与比类纂辑之业,同年而语,而衡短论长,岭楼寸木,且有不敌之势焉,宜不误哉。”章学诚对于历史著作的衡量标准,在于“创条发例”,在于“鸿纲”,在于所谓“求义”,而不管援据的疏略,裁剪之未定;甚至说,其所论不必确实有据。这同中国元明以来的画家只谈气韵、不求形似一样。不过章学诚的意见,作为对乾嘉年间的一些专事烦琐考据的人的反抗,也有其时代的意义。梁启超在盛赞杜佑《通典》之后说:“其后元马端临仿之作《文献通考》,虽篇目较繁备,征引较杂博,然无别识,无通裁,仅便翻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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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见钱曾王《读书敏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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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见《全蜀艺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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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见《四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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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见《四库全书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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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见《四川通志》(乾隆元年刻本)卷四六。《蜀中广记》所引无疑也是同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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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洪皓《松漠纪闻·银珠哥大王》:“有银珠哥大王(金人)者,以战多贵显,而不熟民事。尝留守燕京,有银数十,家负富僧金六七百万缗,不肯偿。”(《旧小说》丁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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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金史》卷五〇《食货志五·和籴》:“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在私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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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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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金史》卷四八《食货志三》泰和七年十一月:“(高)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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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元史》卷二《太宗纪》十二年:“是岁,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诏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千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同书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太宗时)先是,州县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楚材奏令本利相侔而止,永为定制。民间所负者,官为代价之。”同书卷一九一《良吏一·谭澄传》:“官为称贷,积息数倍,民无以偿。澄入觐,因中书耶律楚材,面陈其害,太宗恻然,为免其逋,其私负者,年虽多,息取倍而止。”同书卷一五五《史天泽传》:“(太宗时)政烦赋重,贷钱于西北贾人以代输,累倍其息,谓之羊羔利,民不能给。天泽奏请官为偿一本息而止。”同书卷一五一《王玉传》:“有民负西域贾人银,倍其母,不能偿,玉出银五千两代偿之。”同书卷一五二《王珍传》:“(太宗时)珍言于帝曰:大名困于赋调,贷借西域贾人银八十铤,及逋粮五万斛,若复征之,民无生者矣。诏官偿所借银。”同书卷一五六《董文炳》:“前令因军兴乏用,称贷于人,而贷家取息岁倍,县以民蚕麦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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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嬴于人或转换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同书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世祖即位……命布鲁海牙使真定,真定富民出钱贷人者,不逾时,倍取其息,布鲁海牙正其罪,使偿者息如本而止。后定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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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通制条格》卷二八《违例取息》:“至元三年二月领奉圣旨,债负止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匹准折财产,如违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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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至元十九年四月:“定民间贷钱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通制条格》卷二八:“至元十九年四月中书省奏,随路权豪势要之家,举放钱债,逐急用度,添答利息,每两至于五分,或一倍之上,若无钱归还,呵除已纳利钱外,再行倒换文契,累算利钱。准扣人口头匹事产,实是于民不便。今后若取借钱债,每两出利不过三分。”徐再思《清江引》(《相思》):“相思有如少债,每日相催逼,常挑着一担愁,准不了三分利;这本钱儿他时才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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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杂剧《鸳鸯被》第一折,见前引。又《感天动地窦娥冤·楔子》:“(卜儿蔡婆上诗云)……家中颇有些钱财,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元曲选》)又《翠红乡儿女团圆》第二折:“(王兽医上云)……这白鹭村韩弘道叔叔家,我少他十锭钞,本利该二十锭。”(《元曲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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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元史》卷八九《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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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杂剧《鸳鸯被·楔子》:“(净扮刘员外上云)小生姓刘,双名彦明,家中颇有钱财,人皆员外称之。今日开开这解典库,看有甚么人来。”(《元曲选》)又《杀狗劝夫》第四折:“(正末上云)今日俺哥哥教我管着解典库,我且闲坐着。”(同)又《东堂老劝破家子弟·楔子》:“(正末云)老兄差矣,你负郭有田千顷,城中有油磨坊,解典库,有儿有妇,是扬州点一点二的财主。”(同)又《布袋和尚忍字记·楔子》:“(正末云)酒勾了也。老的每说来,酒要少饮,事要多知。俺且在这解典库闲坐,看有甚么人来。”(同)又《马丹阳度脱刘行者》第三折:“(净扮林员外上云)小生姓林,名盛,字茂之。在这汴梁城内开着座解典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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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杂剧《合汗衫》第一折:“(正末云)老夫姓张名义,字文秀,本贯南京人也。……俺在这竹竿巷马行街居住,开着一座解典铺。”(《元曲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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