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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51 〔239〕《至正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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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53 〔240〕《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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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56 〔241〕《明会典》卷一七九《计赃时估》:“洪武元年令,凡计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若计佣赁器物为赃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多,不得过其本物之价。一、金银铜锡之类:金一两四百贯,银一两八十贯,铜钱一千文八十贯,生熟铜一斤四贯,铁一斤一贯,锡一斤四贯,黑铅一斤三贯。一、珠玉之类:玉一片,长二寸、阔一寸、厚五分,八十贯;珍珠一颗,重一分,十六贯;宝石一粒,重一分,八贯;翠一个,一十贯。一、罗段布绢丝绵之类:纱一匹八十贯,绫一匹一百二十贯,纻丝一匹二百五十贯,罗一匹一百六十贯,改机一匹一百六十贯,锦一尺八贯,高丽布一匹三十贯,大青三梭布一匹五十五贯,大白三梭布一匹四十贯,中细白绵布一匹二十贯,粗绵布一匹一十贯,粗纻布一匹二十二贯,细纻布一匹二十四贯,粗褐一匹四十贯,绵绸一匹五十贯,大绵布一匹二十贯,麻布一匹八贯,葛布一匹二十贯,大绢一匹五十贯,小绢一匹二十贯,细绒褐一匹二百四十贯,毡段一段五十贯,氆氇一段五十贯,丝绵一斤二十四贯,净绵花一斤三贯,麻一斤五百文。一、米麦之类: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贯,小麦一石二十贯,大麦一石一十贯,芝麻一石二十五贯,薥秫一石一十二贯,黄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贯,粟米黄米每一石一十八贯,面一斤五百文。一、畜产之类:马一匹八百贯,骡一头五百贯,驴一头二百五十贯,驼一头一千贯,水牛一只三百贯,黄牛一只二百五十贯,大猪一口八十贯,羊一只四十贯,鹿一只八十贯,小猪一口一十二贯,犬一只一十贯,獐一只二十贯,猫一个三贯,兔一只四贯,虎豹皮每张四十贯,马皮一张一十六贯,牛皮一张二十四贯,鹿皮一张二十贯,马骡牛驴猪羊獐鹿肉一斤一贯,鹅一只八贯,鸭一只四贯,鸡野鸡每一只三贯,鸽鹌鹑每一只五百文,天鹅一只二十贯,鱼鳖虾蟹每一斤一贯。一、蔬果之类: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贯,枣栗柿饼每一斤一贯,菱芡一斤一贯,松子一斤一贯,葡萄一斤一贯,杨梅一斤一贯,西瓜一十个四贯,桃梨每一百个二贯,杏李林檎每一百个一贯,柑橙橘石榴每二十个一贯,柿子每三十个一贯,菜一百斤二贯,姜一十斤一贯,藕一十支二贯,莲房二十个一贯,冬瓜一个五百文,蒜头一百个五百文。一、巾帽衣服之类:纱帽一顶二十贯,胡帽一顶八贯,貂鼠披肩一顶四十贯,棕草帽一顶八贯,儒吏等巾每一顶八贯,纻丝罗帽每一顶六贯,毡帽一顶四贯,绦一条一贯,毡袜一双四贯,毡衫一领四十贯,鹿皮靴一双二十四贯,麂皮靴一双四十贯,牛皮靴一双一十贯,鞋一双二贯,靸鞋一双一贯五百文,纻丝罗荷包每一个一贯,包头一方一贯,手帕一方二贯,网巾一顶三贯,绵纻丝被每一床一百贯,绫被一床四十贯,绸绢被每一床二十贯,毡条一条四十贯,花毯一条八十贯,绵纻丝褥一床八十贯,布褥一床十六贯,细布绵花被一床三十贯,粗布绵花被一床二十贯,旧纻丝衣服一件三十贯,新纻丝衣服一件八十贯,旧罗衣服一件二十四贯,新罗衣服一件七十贯,旧纱衣服一件二十贯,新纱衣服一件六十贯,旧绵布衣服一件五贯,新绵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贯,旧纻丝小袄一件二十贯,新纻丝小袄一件四十贯,旧纱罗小衫每一件一十贯,新纱罗小衫每一件三十贯,旧纻丝裙一条二十五贯,新纻丝裙一条五十贯,旧罗纱裙每一条二十贯,新罗纱裙每一条四十贯,绫绸衣服每一件二十贯,绒褐衣服一件八十贯,旧夏布衣服一件五贯,新夏布衣服一件一十贯,绵布小衫一件五贯,绵布裙一件五贯,绵布袴一腰四贯。一、器用之类:门一扇五贯,板壁一扇一十贯,窗一扇三十贯,木板一片,阔一尺、长五尺、厚五寸,四贯,卓一张一十贯,凳一条四贯,杌一面二贯,交椅一把二十四贯,琴一张六十贯,扇一把一文,木箱一个八贯,大屏风一个二十四贯,竹帘一个二贯,棕蓑衣一件三十贯,笠一顶一贯,雨伞二把一贯,雨笼一个一贯,墙壁篱笆一丈一十贯,大瓷瓶一个一贯,大瓷缸一个一十贯,漆盘一个四贯,漆楪碗每一个一贯,乌木箸十双四贯,竹箸十双五百文,瓷楪椀每十个二贯,大木桶一只五贯,大木盆一只三贯,斛一张五贯,斗一量二贯,升一个五百文,大铁锅一口八贯,铜锅一口二十贯,铁锄一把二贯,铁犁一把二贯,铁锹一把二贯,大车一辆三百贯,小车一辆二十四贯,船一只,计料一百石,五百贯,马鞍一副六十贯,鼓一面五贯,碾磨每一副三十贯,女轿一顶八十贯,秤一把五百文,铁索一条一贯,锁头一个五百文,弓一张八贯,箭一千枝四贯,枪一根四贯,大刀一把五贯,小刀一把二贯,弩一张八贯,鱼叉一把一贯,禾叉一把一贯,大磬一口二十贯,铙钹一副四贯,柴草一小车一十五贯,木柴一百斤八贯,灰炭每十斤一贯,煤一石八贯,瓦一百片一十贯,砖一百个一十六贯,木一根,围一尺、长一丈,六贯,椽一根四贯,猫竹一根二贯,芦席一领一贯,笔竹一根五百文,秫秸谷草每一大车四十贯,白蜡一斤一十贯,黄蜡一斤二贯,香油一斤一贯,茶一斤一贯,酒醋每一瓶一贯,真粉一斤五百文,盐每十斤二贯五百文,蜂蜜沙糖每斤一贯,苏木一斤八贯,胡椒一斤八贯,花椒一斤一贯,银朱一斤一十贯,矾一斤五百文,朱砂一两四贯,硫黄一斤一贯,榜纸一百张四十贯,中夹纸一百张一十贯,奏本纸一百张一十六贯,手本纸一百张七贯,各色大笺纸一百张二十贯,墨一斤八贯,笔一十枝二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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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58 〔242〕南宋宝祐间米价每公石值银一两零四厘,见第五章注释。《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中统二年……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这里所指为粟价,粟价通常在南方相当于米价的四分之三(参见《计赃时估》),但北方大概为两石粟抵一石米,故米价应为每石中统钞一两四钱。这里估作白银七钱。《农田余话》说蒙古人取得江南时米沽是一贯一石。《元史》卷一三《世祖纪一〇》也说在卢世荣立榷酤以前,民间买米造酒,每石官价是一贯钞。至元二十四年改发至元钞时,米价是十贯一石,合白银一两。《元史·食货志·赈恤》说元贞元年京师米贵,政府粜米白粳米每石中统钞十五两,白米十二两,但这些价格是照市价每石减低三贯到五贯计算的。如果至元十六年以前白银一两作中统钞二贯,以后作五贯;二十四年起作十贯,元贞元年作十五贯来折合各项米价,则十三世纪后半每石米约合八钱三四,每公石合三十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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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60 〔243〕14世纪第一个十年的米价每石约一两,因《元史》卷九六《食货志》有大德七年“无米,则验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中统钞)”。又《水云村泯稿》卷一四说大德十年的米价由平时的十贯一石涨成三十贯一石,也可看作二十贯一石。第二个十年政府赈恤,粜米每石为二十五贯(《元史·食货志四·赈恤》),市价应为二十八贯。合银约一两一钱。第三个十年有泰定二年政府的赈恤,米价每石二十贯(《元史·食货志四》),市价可作二十三贯。致和元年每石十五贯,市价作十八贯,平均起来,约合白银一两。第四个十年有至顺二年的折算。因《元史》卷三五有“十月遣官赍钞十万锭、盐引三万五千道……优价和籴米三十万石”。天历二年盐价为每引一百五十贯,故米价每石约合三十四贯许。合白银约一两一钱许。第五个十年有杉村勇造的数字,每石合银一两二钱四分。元代金银价格只有发行中统钞时以二贯作银一两,十五贯等于黄金一两,以及杉村勇造关于至正六年的金银价,八十几年间,金价涨成二十倍,银价涨成十五倍,而米价则涨成三四十倍,所以银价平均每三年每两涨价一贯。在这原则上,大德七年白银每两以二十贯计,至大四年官价二十五贯,但次年至大银钞作废,物价有回跌,所以银价也改以每两二十贯计。天历三年则作三十贯。金银比价以一比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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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62 〔244〕《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另见《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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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64 〔245〕《许文正公遗书》卷七《楮币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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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66 〔246〕《西岩集》(《四库全书》本)卷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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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68 〔247〕《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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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70 〔248〕同上卷九〇《便民三十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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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72 〔249〕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五内篇五《申郑》:“郑君(樵)……不幸而与马端临之《文献通考》并称于时,而《通考》之疏陋,转不如是之甚,未学肤受,本无定识,从而抑扬其间,妄相拟议,遂与比类纂辑之业,同年而语,而衡短论长,岭楼寸木,且有不敌之势焉,宜不误哉。”章学诚对于历史著作的衡量标准,在于“创条发例”,在于“鸿纲”,在于所谓“求义”,而不管援据的疏略,裁剪之未定;甚至说,其所论不必确实有据。这同中国元明以来的画家只谈气韵、不求形似一样。不过章学诚的意见,作为对乾嘉年间的一些专事烦琐考据的人的反抗,也有其时代的意义。梁启超在盛赞杜佑《通典》之后说:“其后元马端临仿之作《文献通考》,虽篇目较繁备,征引较杂博,然无别识,无通裁,仅便翻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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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74 〔250〕见钱曾王《读书敏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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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76 〔251〕见《全蜀艺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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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78 〔252〕见《四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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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80 〔253〕见《四库全书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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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82 〔254〕见《四川通志》(乾隆元年刻本)卷四六。《蜀中广记》所引无疑也是同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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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84 〔255〕洪皓《松漠纪闻·银珠哥大王》:“有银珠哥大王(金人)者,以战多贵显,而不熟民事。尝留守燕京,有银数十,家负富僧金六七百万缗,不肯偿。”(《旧小说》丁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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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86 〔256〕《金史》卷五〇《食货志五·和籴》:“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在私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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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88 〔257〕《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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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90 〔258〕《金史》卷四八《食货志三》泰和七年十一月:“(高)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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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92 〔259〕《元史》卷二《太宗纪》十二年:“是岁,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诏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千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同书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太宗时)先是,州县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楚材奏令本利相侔而止,永为定制。民间所负者,官为代价之。”同书卷一九一《良吏一·谭澄传》:“官为称贷,积息数倍,民无以偿。澄入觐,因中书耶律楚材,面陈其害,太宗恻然,为免其逋,其私负者,年虽多,息取倍而止。”同书卷一五五《史天泽传》:“(太宗时)政烦赋重,贷钱于西北贾人以代输,累倍其息,谓之羊羔利,民不能给。天泽奏请官为偿一本息而止。”同书卷一五一《王玉传》:“有民负西域贾人银,倍其母,不能偿,玉出银五千两代偿之。”同书卷一五二《王珍传》:“(太宗时)珍言于帝曰:大名困于赋调,贷借西域贾人银八十铤,及逋粮五万斛,若复征之,民无生者矣。诏官偿所借银。”同书卷一五六《董文炳》:“前令因军兴乏用,称贷于人,而贷家取息岁倍,县以民蚕麦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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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94 〔260〕《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嬴于人或转换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同书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世祖即位……命布鲁海牙使真定,真定富民出钱贷人者,不逾时,倍取其息,布鲁海牙正其罪,使偿者息如本而止。后定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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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96 〔261〕《通制条格》卷二八《违例取息》:“至元三年二月领奉圣旨,债负止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匹准折财产,如违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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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8798 〔262〕《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至元十九年四月:“定民间贷钱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通制条格》卷二八:“至元十九年四月中书省奏,随路权豪势要之家,举放钱债,逐急用度,添答利息,每两至于五分,或一倍之上,若无钱归还,呵除已纳利钱外,再行倒换文契,累算利钱。准扣人口头匹事产,实是于民不便。今后若取借钱债,每两出利不过三分。”徐再思《清江引》(《相思》):“相思有如少债,每日相催逼,常挑着一担愁,准不了三分利;这本钱儿他时才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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