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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和典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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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事业在明初没有什么新的发展,仍然是靠私人借贷和典当,中叶以后才有钱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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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显然很盛行。明初的沈万三是有名的高利贷者〔328〕,老实的农民看见他有那么多钱,以为他拾到了聚宝盆,其实放高利贷就是他的聚宝盆。大概城市中放高利贷的人很多。据说正德三年的时候,各省布政司赴京朝见皇帝,刘瑾要他们每人送银二万两才放他们回去,他们只得向北京的“巨家”借贷,回到本省,括敛民财,以便加倍偿还〔329〕。高利贷者自然不限于城市,农村人民也在他们的盘剥之下,一些地主和退休的官吏很自然地成为这种“资本家”〔330〕,农民在歉收的年份或在急迫的时候,不得不向他们告借〔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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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当铺,名称极其繁多,如解库〔332〕、解铺〔333〕、典库〔334〕、典铺〔335〕、解典库〔336〕、解当铺、解当库〔337〕、典当铺〔338〕、当铺〔339〕、质库〔340〕、质铺〔341〕、印子铺〔342〕等。有些是承袭前代的称呼,有些是新名词,如当铺则成为日后的通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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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当铺的情形,只能从野史中看出一点。似乎已产生了等级,有所谓“巨典”“短押”〔343〕之分。顾名思义,巨典自然是指资力大,但从短押一词的意义来看,巨典还有当期比较长的特点。它们接当的金额大概也比较大,零星小交易不肯做。而短押则不但资力小,而且当期也比较短,自然收当也以零星微物为主,或以银押,或以酒米押;押者都是穷人,随质随赎。然而一般人对于名词是乱用的,小当铺不一定叫押店,有时叫小解铺、小当铺或小典。在资本方面,大概一家自一二千两到万两〔344〕。内部职员当然随规模的大小而定,如果有三个人,则一个管库房出纳,一个管会计发货,一个管营业〔345〕。主要的业务,自然是接当,但同时大概也作普通放款〔346〕,和元朝的解典库一样:只凭一张文契。然而朝奉作这种放款,往往是另有打算的,可能是企图霸占债务人的房地产〔347〕。甚至兼营各种副业,如买卖军粮〔348〕,兑换铜钱〔349〕等。所以当铺在明朝仍是一种主要的信用机关。在万历三十五年(公元1607年)单是河南一省便有两百十三家,多为安徽人所开〔350〕。安徽商人在明朝很活跃。当时正值政府财政拮据的时候,天启年间拟向典铺征税〔351〕,照本钱税十分之一,预计可收二十万两〔352〕。可见当时典当资本约为二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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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自中叶以后,商业和货币经济有显著的发展,经营典当的也以商人为主。但一些官僚地主也有将其货币投到这方面去的〔353〕。这就表明当时官僚地主的货币财富已不再完全采取窖藏的方式,而有转化为高利贷资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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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放款的利息,大抵按月两三分到五分〔354〕,大明律中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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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典当的剥削,不仅仅在于利息,还有其他方面。这就是在银两进出的时候,上下其手:兑出时轻一些,兑进时重一些;兑出的银两成色差一些,兑进的银两,一定要足纹。有时收进的珠宝,拣好的掉换自用;值钱的东西,使用各种借口,不许赎取〔355〕,等等。或则用低色金仿造十足金的首饰暗地掉换,粗珠换细珠、低石换好宝等〔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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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的形式和文字,不得而知,但借据的文字却可以用《金瓶梅》中的例子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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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借票人蒋文蕙,系本县医生,为因妻丧无钱发送,凭保人张胜借到鲁名下白银三十两,月利三分,入手用度,约至次年本利交还,不致欠少,恐后无凭,立此借票存照。〔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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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嘉靖年间的期票了。所可注意的是借票上没有确切的偿还日期,这不是小说上的疏忽,大概实际情形是这样。因为有些放债的人,并不急于收回本金,他们更希望债务人长期欠下去,永远吃利息〔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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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钱庄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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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6世纪的时候,亚欧两洲,又有一种平行的发展。就是由于钱币的兑换而产生一种新的更进步的金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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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因为那些城邦流通的许多外国钱币,大小轻重不一,真假难分,商民感觉不便,所以有兑换业的产生。起初规模不大,有些商人只在市场摆一个钱摊〔359〕,或设一个钱柜或钱桌。后来因为贸易发达,交易的数目增加,因此成立比较大的信用机关,不但替商民估定并兑换钱币,而且提供一种存款的便利,于收到各种钱币之后,折合成标准货币,记在账上,商人可以用这种账面货币清算债务,这样就可以免除秤称估价的麻烦。后来并且利用存款来作放款。这种机关盛行于15、16、17世纪,正当中国的明朝。永乐六年在日诺亚成立圣乔治亚金库(Oasa di San Giorgio)。威尼斯的利雅图银行(Banco di Rialto)是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设立的。有名的阿姆斯特丹银行(Amsterdamsche Wisselbank)设立于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跟着有万历四十七年(公元1619年)的汉堡银行和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的纽伦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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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面,兑换业务有很久的渊源。唐宋就有金银铺,固然金银铺的业务是以打造器饰为主,买卖金银是副业。而且买卖金银在性质上和后代以铜钱为主的兑换究竟有点不同。贩卖铜钱,也有很久的历史。宋代就常常有这种事情。太平兴国时因两川铜钱作价高,商贾争以铜钱入川界换易铁钱。淳化年间荆湖岭南要用大钱纳税,商民用小钱二三枚换大钱一枚,官吏们也用俸钱来作兑换生意取利。崇宁年间私贩当十钱的事盛行,当局曾加禁止。契丹在宋仁宗嘉祐八年(公元1063年)时为防止私铸,也有禁止人民贩卖铜钱的事。元朝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又有禁止贩卖铜钱的命令。不过那些例子还真正是贩卖,把铜钱看作一种商品,也许同私铸的人有关系。到了明朝正统年间,因为大明宝钞跌价,取消用银的禁令,于是银钱公开合法流通。后来因为私铸关系,钱的重量成色杂乱不一致,制钱和私钱对白银的价格发生差异,而且时常变动,因此产生许多从事兑换业的人〔360〕。嘉靖六年户部尚书邹文盛曾谈到当时豪商巨贾私贩铜钱的情形以及其弊害〔361〕。八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魏有本提到卖钞之家,则照官价,牟利于官;卖钱之家,则照时价,取利于民,利归于铺。他提议钞关暂停收钱钞,改收白银。户部的官员说,该司原设有卖钱钞铺户二十余人,称收商民银两,代纳钱钞数目,行之既久,奸弊很多,后乃加以禁止,但效果不大;因为嘉靖十五年阎邻提到八年的禁例,说当时奸党们私相结约,“各闭钱市,以致物货翔踊”,结果不得不放松禁令〔362〕。这里所谓钱市大概就是指钱桌或钱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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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铺这名词〔363〕,最早出现于《金瓶梅》一书。当时正是政府大开铸炉之后,钱的数量和种类很多,单是制钱便有金背、火漆、镟边等。这是兑换业发展的机会。有些商人或其他经常收进铜钱的人,想要换成银两,就可以做贩卖铜钱的生意。例如寺观的僧道,平日收进施舍的许多钱米,就可以开一家钱米铺〔364〕。如果兑换业务发达,单靠换钱也可以维持,自然就有些人专门开钱铺了〔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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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铺在产生的初期,当然规模很小。万历五年庞尚鹏曾奏准设立钱铺,以市镇中的殷实之家充任,随其资金多寡,向官府买钱,以通交易〔366〕。万历年间的书中提到钱肆〔367〕、钱庄〔368〕的时候,多透露出是一种赚钱事业的语气;此外还有兑店,也是经营银钱间的兑换生意〔369〕,或许就是钱店的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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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店同宋元间的兑坊不知有没有联系。如果有承继关系,那么,它的历史也许可以上溯到唐代的柜坊。兑坊的兑字大概是指兑款,而兑店的兑字是指兑换。然而明代人对兑店的看法和宋元人对柜坊和兑坊的看法是相同的,总以为广开兑店是为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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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末年,钱庄已成为一种近代的金融机关,不但可以兑换铜钱和金银〔370〕,而且积极地揽作放款,为顾客提供签发帖子取款的便利〔371〕。但也有小规模的兑钱铺〔372〕,这种机关于明末私钱盛行的情形下大概相当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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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国明末的钱庄,同欧洲中世纪的银行比较,不但规模小,营业范围也小。欧洲的银行,由兑换而发展出存放款和汇兑的业务来;中国的钱庄,由兑换只发展出放款业务来。存款业务在明朝仍是没有进展,不论公家〔373〕或私人〔374〕,因为存款放利没有保障,都是实行窖藏。严世蕃那许多白银也都埋在地下〔375〕,不能供人利用。所以中国的放款,只是个人间的通融,数目不大,多供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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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的不发达,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一个人的财产放在外面,毫无保障。除了最亲信的人,有时或许有存寄的事情外〔376〕,谁愿将自己的钱,存到素不相识的人的店铺里去。何况古时工商业不发达,由经营的途径发财的比较少,发财多是由贪污受贿而来,这种人对于他的财产,更是需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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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财产存放他处的没有保障,不限于中国,外国也是一样,威尼斯的兑换店因为将人民的存款放出去,收不回来,使存户蒙受损失,所以法律上禁止它们放款。后来那些银行的放款,也不是完全合法的。又如英国,在16、17世纪的时候,商民鉴于伦敦塔的坚牢,而且有政府的保护,多将金银财物存到那里去,谁知在公元1640年(崇祯十三年)的时候,政府因财政困难,查理一世竟挪用这笔财宝。于是人民都实行私藏。后来因为金店信用好,而且也有坚固的库房,大家又把钱财存到金店去,但金店因贪图利息,将钱借给政府,不久为了战争,国库停止支付债款,这种损失也是落到金店的存户头上去。这些都是存款业务失败的例子。中国唐朝建中年间搜刮僦柜一举,比英国更厉害;英国帝王只是消极赖债或侵用存款,中国的统治者是积极抢劫存款,这样一来,谁还敢把钱存到公开的店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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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兑换,自纸币不用后,是一种三角兑换,即银钱的兑换、金钱的兑换和金银的兑换。黄金价值太大,不是真正的货币,所以它的价值只能从它同白银的比价上看出来。明初金价很低,但以后就一步一步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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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的银行,多作汇兑业务,但中国的钱庄,到明末还没有发展到这一个阶段。中国的汇兑业务,自北宋以后已没有人注意,因为纸币可以代替汇票。自明朝中叶纸币不用,硬币的输送又使人觉得不便,所以又恢复了汇兑的办法,仍是由政府办理。崇祯十六年(公元1643年)思宗曾下令叫户部对于兑会一事,多方鼓励,一面派人到各关去办理付现的事,一面禁止官吏勒掯少付,并奖励兑银特别多的官吏〔377〕。当时军需浩繁,政府想借此收入一笔现款,这也是借债的另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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