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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小叶田淳在他的《日本货币流通史》(改订增补版)中搜集了一些资料,证明明末日本的白银流入中国。这里转录几条于后。朝鲜《李朝实录》中宗三十七年(公元1542年)记日本使臣的书契有云:“我北陆有山,其名曰金山,近年产于真银,实季世之伟珍也。故往岁以上献于大明,大明喜悦,今以聘于贵国。”明宗八年(公元1553年)七月辛未:“日本国银子多产,故上国之人交通往来贩卖,而或因漂风来泊,作贼于我国海边。”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之一二张时彻议:“日本夷商唯以银易货,非若西蕃之载货交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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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货币》第九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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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陈洪谟《继世纪闻》(《丛书集成》本)卷三:“抄没逆瑾货财:金二十四万锭,又五万七千八百两,元宝百万锭,银八百万,又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宝石二斗,金钟二千,金钩三千,玉带四千一百六十二束,狮蛮带二束,金银汤盅五百,蟒衣四百七袭,牙牌二匮,穿宫牌五百,金牌三,衮袍四,八爪金龙盔甲三千,玉琴一,玉宝印一颗。以上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八百万”(末尾“万”字疑系两字之误)。这里黄金的数目同最初两项数字相符,没有包括下面的金钟金钩等。但白银的数字交代不清,当时金银比价以一比七计,总计值银三亿四千四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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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昭代王章》(《玄览堂丛书》,有洪武十八年十月序)《伪钞》第四八:“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朕想决无复犯者。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邻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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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御制大诰续编》(《玄览堂丛书》)《钞库作弊》第三二:“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二十名,通同户部官栗恕郭恒,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钞。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朕明知力尚有余,从其认办所以得存三分,不欲竭尽心力,后三处结党,诸匠尽力为之。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临奏钞数已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于广源库;杂诸处所进商税钞堆积,所奏者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将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商税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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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明实录》卷之二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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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续文献通考·钱币考》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命户部申明钞法。时民间昏烂钞,商贾贸易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新钞加倍。”《明实录》卷之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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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明实录》卷之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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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明书》卷三《太祖高帝纪三》洪武二十七年八月:“钞法沮坏,禁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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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明实录》卷之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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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明实录》卷之一〇五,洪武九年三月己丑:“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户部奏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绵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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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明实录》卷二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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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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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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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根据《明会典》和《续文献通考》永乐五年各物折价如下: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米每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十五贯,青稞荞麦每石十贯,盐每大引一百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匹五十贯,小绢每匹三十贯,小苎布每匹二十贯,大苎布每匹二十五贯,大绵布每匹三十贯,小绵布每匹二十五贯(参见本书第六章注〔241〕《计赃时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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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仁宗实录》卷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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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宣宗实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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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明史》卷一六一《夏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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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宣宗实录》卷二二,宣德元年十月乙亥:“户部言:比者钞法阻滞,朝廷屡严禁约,至今未见流通,盖由所出者多,所入者少。请自今凡官员军民人等赦后倒死亏欠马驼等俱令纳钞:马每匹三千贯,驼八千贯,骡二千贯,牛每头一千贯……鹅八十贯,鸡鸭各三十贯。赦后至洪熙元年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二十五贯,鱼油十贯,茶五贯,翎毛每百根十贯,牛皮一张三百贯,羊皮以下每一张一百五十贯,芦柴每束二十五贯。赃罚金银诸物:金每两八千贯,银二千贯,铜锡每斤各二百贯,铁五十贯,铅一百贯,纻丝罗每匹各二千五百贯,绫二千贯,绸一千贯,官绢五百贯,小绢二百五十贯,官棉布二百贯,小棉布一百五十贯,小苎布一百贯,福生布洗白夏布各二百贯,高丽布一千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内外商税门摊等项俱依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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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四年九月壬子:“户部议奏绢一匹准粮一石二斗,绵布一匹准一石,苎布一匹准七斗,丝一斤准一石,钞五十贯准一石,绵花绒一斤准二斗,钞五贯准草一束,从之。”(应天苏松等府并浙江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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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小叶田淳《中世日支通交贸易史の研究》第四〇二页引《经觉要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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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宣宗实录》卷一〇〇,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户部事礼部尚书胡溁奏:“支钞愈多,钞法愈滞。请将七年分俸粮每石减旧数折钞一十五贯,以十分为率,七分折与官绢,每匹准钞四百贯,三分折与官棉布,每匹折钞二百贯,文武官俸米每石见折钞二十五贯,旗军月粮见有折十贯或五贯者,请自今京官每石减作一十五贯……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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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洪武时绢一匹折米一石二斗(见《明会典》卷二九《征收》洪武十八年条),所以推算初年绢价当为一贯二百文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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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明会典》说是宣德四年,《续文献通考》说是宣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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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明会典》卷二九《征收》。当时官俸折算则仍止每石十五贯至二十五贯(见《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但那等于官俸打折扣,不能代表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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