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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9995 〔134〕表中银钱数字而有括号的,全是推算出来的,例如洪武十九年,据《续文献通考》载:“岁解税课钱钞,道里险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银一两钞一锭。”当时银价约为一两千文,所以在“钱数”栏内有每贯二百文的数字,而加以括号。又如洪武二十八年,史书中并没有钞价的记载,但《明史稿·食货志》载全国逋租折收布绢绵花及金银的定例,钞一锭折米一石,银一两折米二石,因此算出钞一贯值银一钱的数字,并再折成钱数。又其中成化元年和二十三年市价钱数的零点九,是表示一贯不值一文。成化十三年市价银数的零点零零零四五,是表示钞千贯止值四十五钱。银钱的折算是依官价。成化以前以每两千文计算;成化元年起每两八十文。弘治元年起每两七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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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9997 〔135〕官俸数字系依据《明史》卷八二《食货志》。洪武十三年制的米价每明石以一贯计。洪武二十九年制以全给米计算。宣德八年绢一匹以米一石二斗(明石)计,每石以五十贯计。正统制每石以折钞二十五贯计,但实价则以百贯计。成化制中的现钞以全数折布计算,布一匹作二百五十文,米每石以值银四钱七分六计,银一两以合铜钱八百文计。明石以一点零七三七公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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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09999 〔137〕《明臣奏议》卷二王恕《乞取回中官王敬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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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01 〔138〕《今古奇观》第九卷《转运汉巧遇洞庭红》:“话说国朝成化年间,苏州阊门外有一人,姓文,名若虚……遇一个瞽目先生……伸手顺袋里摸了一个钱,扯住占一卦,问问财气。”《西游记》第五九回:“只见门外一个少年男子,推一辆红车儿,住在门旁,叫声卖糕。大圣拔根毫毛,变个铜钱,问那人买糕。那人接了钱,不论好歹,揭开车上衣里,热气腾腾,拿出一块糕,递与行者。”(嘉庆年间作)《隔帘花影》第一八回:“细珠道,如今有良心的少,一个屠二沙嘴日日受咱家恩,到了难中,还不肯借出一个钱买个馍馍给慧哥吃。”(万历年间作)《狯园》第四《玉龙山伞戏》:“金笑曰,不才之子,何足道哉!给与钱数十文,令诣村店进少酒啖,乃出安宿,解人既获醉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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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03 〔139〕《明会典》卷一七九《计赃时估》中,是以银一两合铜钱一千文。《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洪武八年)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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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05 〔140〕《宪宗实录》卷之三三,成化二年八月辛丑:“给事中丘弘言十一事……一、通钱法,比者京师钱法不行,贸易不便,宜申令两京文武官员俸钞军官俸银俱各与钱兼支中半,一贯为钱四文,一钱八十文……上从之。”又卷之二一〇,成化十六年十二月甲子:“户部言,京军民上言,前此京师钱价每银一钱易钱仅得八十文……”又卷之二一二,成化十七年二月戊午:“上曰,今后只许使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钱,每八十文折银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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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07 〔141〕《孝宗实录》卷之一一,弘治元年二月辛丑:“户部请……每钱七文,折收银一分……从之。”又卷之七四,弘治六年二月庚戌:“奉旨集廷臣议拟上三事……今后每钞一贯,折征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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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09 〔142〕《武宗实录》卷之九,正德元年正月辛亥:“户部言,每七百文折银一两。”《明史·食货志五》:“正德三年……又从太监张永言,发天财库及户部布政司库钱,关给征收,每七十文征银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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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11 〔143〕《明会典》嘉靖三年:“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明史·食货志五》:“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三十三年也有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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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13 〔144〕《续文献通考》卷一一《钱币考五》嘉靖八年九月直隶巡按魏有本奏:“以钱言之,各处低钱盛行,好钱难得。官价银一钱值好钱七十文,时价每银一钱,买好钱不过三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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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15 〔145〕《明史·食货志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一《钱币考五》说隆庆四年金背钱每八文折银一分,火漆钱镟边钱十文折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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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17 〔146〕《续文献通考》卷一一《钱币考五》说万历四年凡嘉靖、隆庆、万历金背钱八文准银一分,火漆镟边钱十文准银一分,旧钱十二文准银一分。《神宗实录》卷之四九,万历四年四月壬申条也说:“各直省止许铸用镟边,每十文准银一分。”但卷之一八七,万历十五年六月辛未条说:“故嘉靖金背每五文折银一分,万历金背每八文折银一分,遵行已非一日。两月以来,将嘉靖金背悉置不用,而惟万历金背专用之。”两书对于嘉靖金背的作价不同。而《明史·食货志五》却说:“初铸时,金背十文直银一分,今万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银一分,火漆镟边亦如之。仅逾十年,而轻重不啻相半,钱重而物价腾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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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19 〔147〕上列几种兑价,都是根据《续文献通考》卷一一《钱币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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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21 〔148〕项梦原《冬官记事》。万历四十四年也是这价钱。万历二十五年是指二火黄铜,四十四年是指四火黄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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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23 〔149〕《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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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25 〔150〕洪武二十六年铸钱数各书所载稍有出入。《明会典》卷一九四《铸钱》项下的记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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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30 但傅维鳞《明书》卷八一《食货志》说洪武时全国共有三百二十五座铸炉。而谈孺木的《枣林杂俎·钱炉》条所记数字又不符,说北平、山东、云南各二十二炉,山西四十炉,浙江二十炉,江西一百一十五炉,广西、四川各十炉,陕西三十九炉,广东十九炉。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发现各书都有错误。当时每一炉座的铸额似有一定之数,每炉每年铸七千八百三十二贯。以这标准来看《明会典》的记载,则可以晓得北平不是二十一炉,而是二十二炉,这里《枣林杂俎》对了。浙江不是二十一炉,而是二十炉,也是《枣林杂俎》的数字正确。《吉羊》(《玄览堂丛书》)所载是二十座。剩下只有山东的炉数和钱数不符,但如果我们把钱数的一千二百多万改为一千三百多万,也就符合了。我几乎可以断言应当这样改,因此洪武二十六年的铸钱例应当是三百二十四座半铸炉,每年共铸一亿八千九百四十一万四千八百文。各书都不记福建和湖广的炉座和铸钱数,可是洪武钱中背有福字的却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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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32 〔151〕见本章第一节“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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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34 〔152〕《宣宗实录》卷之一〇六宣德八年九月乙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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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36 〔153〕弘治通宝的铸炉,北京照初年北平旧数,南京照北京加倍,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江西、广东、广西、四川等照旧,但另增四省铸钱,湖广照浙江数,福建照广东数,云南、贵州照四川数。总共炉数为四百二十九座,每年可铸钱二十五万零七百七十六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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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38 〔154〕《孝宗实录》卷之二一三,弘治十七年六月庚辰:“工部覆奏,南京……杨守阯等所言量减铸事,谓南京宝源局当鼓铸弘治通宝铜钱二千五百六十六万,所费不少,见今各处灾伤,南京特甚,乞暂停铸,俟年岁稍丰时再议。命量减原铸数三分之一。”又卷之二二四,弘治十八年五月己丑:“先是太常寺奏铺户领物价中,有洪武等钱市不通行,负累未便,上令户部查究其故。户部言,本朝原铸有洪武等通宝,民间久未行用,而贮于官库者甚多。……各处所铸弘治通宝,今所铸者,才十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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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40 〔155〕《明会典》说嘉靖六年北京宝源局铸一千八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南京宝源局铸二千二百六十六万零八百文,又令工部查照永乐宣德年间事例差官于直隶河南闽广去铸钱。宝源局的数字可能有错误,因为和前代的数字只相差一个字,若照弘治通宝的办法,则北京宝源局应为一千二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南京宝源局加倍,即二千五百六十六万零八百文。但无论如何,既说是查照永乐宣德年间的事例,则铸钱数额为十万贯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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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42 〔156〕《明会典》卷一九四《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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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44 〔157〕《孝宗实录》卷之二九,弘治二年八月甲寅:“户部以四川重庆府知府毛泰奏请铸钱,因言国朝有洪武永乐宣德钱,皆积不用,宜疏通之。”《武宗实录》卷之二九,正德二年八月壬申:“……洪武永乐等钱,贮库虽多,给赏尚少。”万历四年十二月给事中丝训说:“银库贮钱累千百万,壅积何益,宜令百官俸给四分支银,六分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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