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738441
·《1967 年就业年龄歧视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of 1967,ADEA)。排除人事部门对 40 岁以上人士的年龄歧视,其修正案排除了公司要求特定年龄员工退休的政策。
1703738442
1703738443
·《1970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规范员工可能暴露于有害物质的程度,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应由雇主提供。
1703738444
1703738445
·《1972 年平等工作机会法案》(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加强了平等工作机会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方针。
1703738446
1703738447
·《1973 年综合聘雇和训练法案》(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 of 1973,CETA)。提供资金来训练失业人员。
1703738448
1703738449
·《1974 年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ERISA)。规范公司的退休计划,并提供联邦保险方案给破产退休计划。
1703738450
1703738451
·《1986 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要求雇主确认所有新雇用员工的工作合法性(包括美国公民)。
1703738452
1703738453
·1989 年《高等法院对抗提拨计划(平权行动)的裁定》[Supreme Court ruling against set-aside programs(affirmative action)]。宣布分配 30% 的合约工作给少数族群是反向歧视,因此违反宪法。
1703738454
1703738455
·《1990 年年长工作者福利保护法案》(Older Workers Benefit Protection Act of 1990)。保护年长人士避免为退休金而签署放弃自己权利的合同,并限制了非法的年龄歧视。
1703738456
1703738457
·《1991 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91)。适用于超过 15 位员工以上的公司,让被蓄意歧视的受害者能够有陪审团开庭审判的权利。
1703738458
1703738459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1992年实行)。禁止雇主在雇用、晋升、薪酬上歧视适任的残障人士,并要求他们在必要时整修、提供无障碍的工作场所。
1703738460
1703738461
·《1993 年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拥有超过 50 位或以上员工的公司,在员工的孩子出生或被收养,或是员工父母、配偶或孩子重病时,每年必须提供多至 12 周的不支薪休假。
1703738462
1703738463
· 《2008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2008,ADA)为残疾人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并推翻了最高法院的限制性判决。癫痫与癌症也被囊括进《美国残疾人法案》对残疾的覆盖范围之内。
1703738464
1703738465
美国国会所通过最重要的社会立法之一,就是《1964 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该法案产生了许多争议,而且在修正了 97 次之后才通过。该法案的第七条款将政府直接带入了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当中,条款明文禁止在雇用、解雇、薪酬、实习、培训、条件、状况或是雇用特权上,有种族、宗教信仰、宗教信条、性别或是原国籍方面的歧视,年龄相关的内容在后来也被加入该法案中。原本预期 1964 年的民权法案可以消除职场歧视,然而,法律特殊用语却提高了执法难度,因此美国国会接下了修正法律的工作。
1703738466
1703738467
《1972 年平等工作机会法案》(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 EEOA)被加入成为第七条款的修正案。它强化了由《1964 年民权法案》所创立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的权力。例如,该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以规范雇主管理就业机会均等的行为,同时也制定强制性的特定记录程序。此外,美国国会授予该委员会执法的权力,以确保这些法令的执行。由此可知,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上强而有力的规范力量。
1703738468
1703738469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所执行的方案中,或许最受争议的就是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它是一种通过增加女性及少数族群就业机会以矫正社会现状的设计。平权行动法令的解释导致雇主积极招聘和偏好女性与少数族群成员。法令的解读经常具争议性,导致执法上也面临困难。不过,有关平权行动的合法性和该方案的效果,可能会形成工作场所中某种逆向的歧视。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被定义为对白人或男性的歧视。当公司被认为在雇用和升职上不公平地偏好女性或少数族群成员时,就会被控逆向歧视。这一问题如同许多诉讼案件一样,引起了热烈的争议探讨。
1703738470
1703738471
《1991 年民权法案》修正了《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条,扩大了对歧视受害者的补偿办法,现在歧视受害者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和惩罚性赔偿。人力资源经理必须遵从法庭的裁决,密切关注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律实例”专栏探讨了一个案例,它可能会改变未来有关歧视的集体诉讼的处理方式。
1703738472
1703738473
联邦守约计划办公室(OFCCP)确保雇主在与联邦政府进行商业交易时遵守不歧视和平权法律法规。
1703738474
1703738476
法律保护残障和年长员工
1703738477
1703738478
如前所述,法院会谨慎地调查任何有关雇用、解雇、培训等可能存在歧视的方面,尤其是在种族或性别上的歧视。《1973 年的职业康复法案》(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将同样的保护延伸到残障人士身上。
1703738479
1703738480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雇主给予残障应征者和非残障人士一样的机会,也要求企业为残障人士做出“合理的适应”,提供无障碍空间,这表示企业必须调整设备或加宽走道。其实合理的适应并非一定是昂贵的,像是公司可以租用便宜的耳机电话,让脑性麻痹的患者也可以接听电话。美国人残障法案也保护残障人士在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以及电子通信方面免受歧视。
1703738481
1703738482
大部分的公司在调整结构以适应残疾人方面都没有问题,困难的是文化的改变。雇主过去曾经认为公平就是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现在主要的概念是“适应”(accommodation),亦即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求去对待每个人。适应范围包括放置隔板以隔离容易因噪音而分心的人、重新指派工作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以及改变督导的管理风格上。
1703738483
1703738484
2008 年,国会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推翻了最高法院关于减少对某类残疾人(如糖尿病、癫痫、心脏病、孤独症、严重抑郁症和癌症患者)保护的判决。2011 年,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法规,扩大了残疾人法案的适用范围,并将劳动争议中残疾的证明负担从员工一方转移给了企业主。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来说,执行仍旧是个问题。
1703738485
1703738486
《1967 年就业年龄歧视法案》保护 40 岁以上员工免于因年龄产生的就业歧视,因年龄而产生雇用、解聘、升迁、临时解雇、报酬、福利、工作指派及培训等方面的歧视均属违法。该法案受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限制,适用于受雇者与求职者,并规范拥有超过 20 位员工的雇主。此外,该法宣布大部分企业的强制退休是违法的。如果公司能证明执行特定工作的能力会因年纪而显著减损或危害社会,那么《1967 年就业年龄歧视法案》就允许这些特定职业有年龄限制,比如飞行员、巴士驾驶等行业,经研究证实工作能力的确会因年龄而降低。
1703738487
1703738489
法令的效果
1703738490
[
上一页 ]
[ :1.70373844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