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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历史会让我们吸取很多教训。比特币的想法从何而来?为什么一些技术成功了而另一些则一败涂地?如何成功地商业化那些复杂的技术创新?即便不去思考这些,它至少让我们明白,一个真实可行的基于互联网的支付体系是多么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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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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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在政府和货币出现之前,人们以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着交易。比如,爱丽丝(Alice)需要工具,鲍勃(Bob)需要药品。如果他们正好都有对方所需物品,就可以进行交换,满足各自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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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爱丽丝有食物,愿意拿食物换工具,鲍勃有工具但不需要食物,他想要药品。在这种情况下,爱丽丝和鲍勃就没法直接与对方交易。但是,如果有另一个人卡罗尔(Carol),他有药品,而且愿意拿药品换取食物。那么,这三个人就可以进行交易,各自获得所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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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1 一些优秀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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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难点在于协调,即组织一群供需匹配的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交易。为解决这一难点,出现了两个体系:信用和现金。二者哪个更早出现,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就此争论不休,但这对本书的讨论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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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例子中,在信用体系里,爱丽丝和鲍勃可以与对方交易。鲍勃给爱丽丝她所需的工具,得到一个人情。换言之,爱丽丝欠下一笔债务,未来终将偿还给鲍勃。爱丽丝的物质需求即刻得到了满足,但她希望尽快还清债务,因此,她又有了新的需求。然后,爱丽丝又遇到了卡罗尔,她可以用自己的食物交换卡罗尔的药品,然后把药品给鲍勃。这样,她就偿还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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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而言,在现金体系里,爱丽丝可以购买鲍勃的工具,然后把食物卖给卡罗尔,卡罗尔再把药品卖给鲍勃,完成整个闭环交易。只要每场交易的买方有充足的现金,这些交易就可以按任意顺序发生。当然,最终的结果是,看上去现金似乎从未易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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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这两个体系哪个更优越。现金体系首先需要现金分配来触发,否则交易无法发生。信用体系不需要这样,但债权人需要承担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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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还可以让我们知道物品的准确价值。物物交换时,我们很难说工具和药品到底哪个更值钱。现金交易把物品的价值标上数字,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将这两种体系混合使用,即便使用信用,我们依然用现金来衡量所需偿还的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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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点被应用于许多场合,特别是用户在进行虚拟物品的线上交易时。例如,在进行点对点(peer-to-peer)的文件分享时,我们就可能遇到吃白食的人,他们只下载,不分享。进行文件交易可能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如何找到两个相互需要对方文件的人是个协调上的难题。在一些项目如莫佐(Mojo Nation)和学术构想如卡玛(Karma)中,用户自动获得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接收文件时,用户可以用虚拟货币支付费用;向其他用户发送文件时,赚取虚拟货币。无论是接收还是发送文件,一个或者多个服务器跟踪记录用户的账户余额,而且可以把虚拟货币兑换成真实货币。虽然莫佐项目在推出货币兑换功能之前就消失了,但它算得上是我们现在使用的比特流(BitTorrent,一种内容分发协议)和塔荷(Tahoe-LAFS,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方式)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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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卡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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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电子支付方式都可以根据信用和现金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分类。比特币显然属于现金类,但我们先来谈谈信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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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是目前主要的线上支付方式。如果你在亚马逊这样的网站购过物,那么你应该很清楚流程。首先,输入你的信用卡信息,点击发送,亚马逊收到这些信息后反馈给“系统”,这一系统包括信息处理器、银行、信用卡公司及其他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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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使用贝宝交易,那么你体验的就是中介式结构风格。你和卖家之间存在一个中介公司,你把信用卡信息发送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核准交易并通知卖家,并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与卖家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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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构的优势是,你不需要提供给卖家你的信用卡信息,规避了安全风险。你也无须向卖家提供个人信息,保护了个人隐私。劣势在于,它增加了复杂性,你和卖家无法进行直接交流,都得在中介公司开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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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已经习惯在网络购物时提交个人信用卡信息,至少已经勉强地接受了这一点。我们也习惯了网络公司搜集我们的网络购物及浏览历史。但在20世纪90年代,网络尚是新兴事物,数据加密协议刚刚兴起,消费者对这些问题深感担忧,对网络购物的安全性并不信任。特别是,通过一个不可靠的渠道,把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提交给不知名的网络商家,这在当时看来,几乎难以置信。在这种背景下,中介式架构在当时引发了诸多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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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一虚拟公司(First Virtue)成立。它是一家较早成立的中介支付公司,也是最早设立完全虚拟化办公室的公司之一。顾名思义,它的员工遍布全国,通过互联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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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虚拟公司的支付体系与贝宝现在的体系类似,只是早于后者很多年。用户注册,提交信用卡信息。当用户进行网络购物时,商家把详细的支付信息发送给第一虚拟公司,第一虚拟公司与用户确认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批准支付。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第一,所有沟通都通过电子邮件。那时网页浏览器刚刚开始全面支持HTTPS等加密协议,多方参与增加了加密该支付的复杂性(其他中介采用把信息嵌入URL链接或者在HTTP上定制加密协议的方式)。第二,用户有90天的拒付期,3个月之后卖家才能收到货款。现在,卖家可以立即收到货款,但是消费者依然可以索回货款或者对信用卡账单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必须把货款退还给信用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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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有竞争力的中介体系,我们称之为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在SET体系中,用户无须把信用卡信息提供给商家,也无须在中介公司注册账户。进行网络购物时,用户的浏览器会将交易和信用卡信息加密存储在电脑上的应用程序里,只有中介能够解密这些信息,甚至连商家都不能。这样,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把加密过的信息发给商家。商家再把这些加密信息和它们自己的交易信息一同转发给中介。中介解密你的信息,与商家的交易信息进行对比,只有在双方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中介才会批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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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由维萨(VISA)、万事达以及多家当时重量级的科技公司开发而成,包括网景(Netscape)、IBM、微软、威瑞信(Verisign)和RSA(美国知名信息安全、加密数据公司)。它融合了多个方案,成为一个标准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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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叫网络现金(CyberCash)的公司采用了SET体系。这家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很有趣。它们的产品除了处理信用卡支付交易之外,还包括一种叫作网络币(CyberCoin)的数字货币。这是一种小额支付系统,用于支付小额消费行为,比如,用户可以用网络币支付几美分在线阅读报纸的费用。这也就意味着,用户账户里的网络币余额一般都在10美元以内。但是,有趣的是,它们却能得到美国政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每个账户高达10万美元的投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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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网络现金公司运行时,美国政府限制加密技术的出口,因为当时加密技术被认为是一种武器。当然,现在这种限制已被废除。但在当时,这也就意味着国外用户无权下载包含加密技术的软件。但是,网络现金公司得到美国政府的特批,国外用户可以下载它的软件。政府给出的解释是,从网络现金公司的软件中提取加密技术远比从头开发一套全新加密技术要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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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许多人怀疑网络现金公司与其他为数不多的几家公司一起受到千禧虫感染(Y2K bug),向部分客户重复收费。2001年,网络现金公司破产,其知识产权被威瑞信收购,接着转卖给贝宝,贝宝屹立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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