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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跨境支付链里面,通常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签合作协议,而银行又受到国际卡组织(如VISA/万事达)领导。一旦品牌商向国际卡组织举报仿牌商户的侵权活动,国际卡组织就可能通过银行冻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高额处罚。一般而言,接入仿牌商户的这些第三方平台本身规模较小,一旦账户冻结并遭遇罚款,很可能就面临资金困难继而破产,仿牌商户的货款资金也因此无法收回。典型的案例就是2013年深圳网商网破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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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经营风险,支付宝财付通等平台早期在尝试过这类业务后又一度关闭,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也因为无法有效控制仿牌商户而中断了与速卖通、敦煌网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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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品牌商的投诉和国际卡组织的大力查处,中国仿牌商户的跨境支付链将慢慢消失。对于国家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造成的灰色结汇途径,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并开始试点执行,跨境电商支付产业链正在慢慢变得合法化、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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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跨境电商 5.3 “5号文”开启跨境电商支付的阳光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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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在极大地改变人们购物体验的同时,也打破了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垄断,使得更多的非金融机构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面对这些新兴的支付方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相对滞后。在第三方支付发展了近十年后,我们才迎来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及相关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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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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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机制,但未提及跨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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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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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表示将在支付系统中增加跨境支付清算功能,这将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并完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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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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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5号文),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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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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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包含了跨境支付管理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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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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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资格(之后又有5家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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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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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凡取得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只要在上海自贸区设有分公司,均可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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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电商支付而言,其中最具价值的是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按照文件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和国内银行合作,试点从事跨境代付业务(即“境外收单”)和跨境代收业务(即“外卡收单”)。从业务管理方面来看,“5号文”可用以下几个关键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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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境内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对境外特约商户,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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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仅对真实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货物贸易及部分服务贸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得开展无交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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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须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该账户须与自由外汇资金账户区分管理,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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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办理、逐笔还原”: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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