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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57 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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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59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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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61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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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63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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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65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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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67 海关总署(加急):《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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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69 明确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中的商品范围、购买金额/数量、征税、企业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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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71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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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7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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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75 要求各相关部门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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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77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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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79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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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81 支持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平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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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83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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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85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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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87 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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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89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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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91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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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93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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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95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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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97 外管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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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399 取代之前的“5号文”,将试点范围扩张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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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401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及商务部、发改委的协调下,外管局展开了跨境支付的试点,海关总署明确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流程,质检总局提出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跨境电商的退税政策。然而,一些部门仅出台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政策,并不涉及进口。另外,有些政策还不够“接地气”,没有真正考虑到跨境电商行业的实际困难。下面,我们不妨根据各个政府部门,依次解读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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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403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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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903405 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进口是平衡国际贸易、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前几年全球经济的衰退,使得我国对外贸易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13年7月和2014年5月下发了《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指导文件,以提升对外贸易。其中,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在这两份文件中都有提及。也即,跨境电商已成为国务院对外贸易文件中的常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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