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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及商务部、发改委的协调下,外管局展开了跨境支付的试点,海关总署明确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流程,质检总局提出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跨境电商的退税政策。然而,一些部门仅出台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政策,并不涉及进口。另外,有些政策还不够“接地气”,没有真正考虑到跨境电商行业的实际困难。下面,我们不妨根据各个政府部门,依次解读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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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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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进口是平衡国际贸易、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前几年全球经济的衰退,使得我国对外贸易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13年7月和2014年5月下发了《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指导文件,以提升对外贸易。其中,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在这两份文件中都有提及。也即,跨境电商已成为国务院对外贸易文件中的常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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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完善多种贸易方式,要求“积极研究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B2C、B2B等方式)所遇到的海关监管、退税、检验、外汇收支、统计等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抓紧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见,国务院希望先大力推动出口跨境电商,通过扫除出口电商中遇到的政策阻碍,提升零售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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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中,国务院再次重申“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并明确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为相关负责单位。该文中提及的不再仅仅是出口跨境电商,而是包含进口、出口两方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其传递的信号是:出口跨境电商需要先行试点,但各部委也要制定进口跨境电商的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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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跨境电商,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89号文)。这个文件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九部委联合起草,并于2013年8月由国务院转发至各级政府、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根据该文,国家层面对出口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6项:(1)通关便利化。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出口电商企业只需在网上递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再申请报关单。(2)检验检疫便利化。整体上,还是实行全申报制度,但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此外,出口电商企业可以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3)收汇结汇便利化。此前外管局颁布了5号文,在相关省市进行跨境电商收汇结汇试点,出口电商企业凭海关报关信息即可正常收汇结汇。(4)跨境支付便利化。鼓励银行机构和获得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使出口电商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收汇结汇。(5)出口退税便利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为出口跨境电商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让出口电商企业也能和传统贸易企业一样,享受国家的退税补贴。(6)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出口电商中,部分企业的商业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有的企业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国家产品形象。因此,工商总局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守法企业的商业利益,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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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89号文对出口跨境电商的六项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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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颁布89号文之前,央行、外管局已组织了相关试点省市和试点支付机构进行跨境电商收汇结汇的探索,也即第(3)(4)项已经开展了。对于第(6)项内容,一方面现有的法规足以覆盖出口企业的侵害知识产权及其他违法问题,另一方面,工商总局正在抓紧起草《电子商务法》,从法律层面构建电商信用体系。在89号文发布之后,针对第(1)项,海关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56号文),并增列了9610、1210海关监管代码。针对第(2)项,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针对第(5)项,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各部委的政策,我们下文会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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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非常重视跨境电商,尤其是出口跨境电商。然而,这并不代表国家不支持进口跨境电商。201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强进口的5条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搭建进口贸易平台,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等新模式增加进口”。截至2014年10月,国家已经批准了郑州、上海、杭州、宁波、重庆、广州、深圳等7个城市进行进口跨境电商的试点。因此,从国家政策层面上来看,国务院既鼓励出口跨境电商,也开放进口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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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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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在该通知内容中,发改委委托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工作,以解决快件或邮件通关中的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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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跨境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从东、南、西、北、中的布局考虑,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最后批准了郑州、上海、杭州、宁波、重庆等5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区域。2012年12月19日,由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联合推出的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部署会在郑州召开,标志着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按照发改委要求,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支持电子口岸建设机构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系统,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在线通关、结汇、退税申报等应用系统”。此后,各试点城市依次推出了相应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例如郑州的“E贸易”、宁波的“跨境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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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组织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一方面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对相关项目进行补助,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先行先试,进而摸索出一套跨境电商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以提高通过管理和服务水平。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被列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并开展跨境电商服务试点。虽然整个试点工作具体由海关总署负责,但发改委却在背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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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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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对外贸易一直是商务部的重点工作内容。跨境电商的兴起,早就引起了商务部的重视。从2010年下半年起,商务部启动了重点推荐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作。2011年4月,商务部公示了2011~2012年度重点推荐的外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重点平台”),分别为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和中国诚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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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对出口跨境电商的两项政策支持:(1)资金支持。文件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重点平台对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等服务;鼓励企业成为重点平台会员,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2)服务支持。根据文件,商务部将把重点平台作为重点联系企业,重点平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重点平台作为重点服务企业,协调解决其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此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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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九部委起草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89号文)。其中,商务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实施指导、效果评估及政策宣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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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商务部在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发展中,不仅协调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跨部门的政策活动,也通过政策宣传及资金补助等手段,让广大企业能够从这些政策中真正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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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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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跨境电商中,企业将商品通过邮件/快件方式寄送到国外,虽绕过了海关的监管,但也因缺乏报关单而无法正常结汇退税;在进口跨境电商中,商品通过邮件/快件方式寄送到国内,虽逃避了海关监管,但却有逃关税甚至走私的嫌疑。企业希望“阳光化”经营,然而,现有的海关政策无法满足跨境电商“批量小频率高”的业态模式。因此,海关的政策调整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关键。这也是为什么在整个跨境电商试点过程中,海关总署承担的工作最多,肩负的责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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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海关的工作分为两块:(1)建立跨境电商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2)牵头负责跨境电商通关试点建设。其中,前者可以给予跨境电商一个合法的身份,提供一个阳光化通道。后者则通过试点,逐步优化新型监管流程,以吸引企业利用阳光化通道来从事跨境电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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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开始部署研究针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海关总署便参与其中。2012年,海关总署联合发改委启动了跨境电商服务试点;2013年,海关总署密切关注试点城市情况,并逐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14年,海关总署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9610”和“1210”两种新型监管模式,并通过56号文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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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的服务试点启动,到2013年的试点城市探索,海关总署基本确定了一般出口[1]、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等四种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模式,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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